【摘要】“一调一裁两审”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劳动争议日渐增多,不少学者质疑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提出取消仲裁前置程序,即构建“一调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视角,“一调一裁两审”制与“一调两审”制相比,能以较低运行成本获得高收益,更具有合理性,不应被轻易否定,而应从程序上规范以提高效益节省社会成本。
【关键词】劳动仲裁 成本
收益 “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 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①的颁布实施,更是从法律层面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然而,随着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劳资矛盾不断激化,这种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受到不少学者质疑。质疑者认为,“一调一裁两审”使得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期限过长、成本过高,容易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与诉讼难以衔接等等,因而应该取消仲裁前置程序,构建“一调两审”制。 “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对调解程序都予以认同,且调解程序在 * ① ② 朱最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麦丽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张世诚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参见董保华、张宪民、郭文龙、周开畅:“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载2005年6月;韩福财:“我国劳动争议机制研究”,载2005年9月。173 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中所产生效益是相当的,无甚区别。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应该设立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但代价太高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合理性取决于仲裁与诉讼的效益高低。法律与经济学在部分价值观上是重合的。
“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因此,经济分析法学无疑为分析我国“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一种可行的研究方法。“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的成本比较②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成本,是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各方主体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包括当事人的成本与办案机关或机构的成本。 (一)“一调两审”制之成本分析 “一调两审”制只涉及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付出的成本主要有金钱、时间、精力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启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交纳10元诉讼费”。除此之外,当事人需要付出交通费、文件复印费等必要的费用。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诉讼中还可能发生鉴定费、代理费等等,但这些成本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由案情决定的。在一审中,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大致是6个月;若按简易程序来计算,大致需要3个月。在二审中,当事人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大致是3个月。一般情况下,一个程序的用时越多,程序越复杂,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相应较高。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会耗费一定的精力,承受一定的心理成本,尤其是对于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一方,他们所承受的心理成本一般会比用人单位高,因为劳动是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甚至是生存问题。在具有浓厚“厌诉”传统的中国,其心理成本更大。
司法成本是法院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它由国家财政来承担。法院的运行成本包括法官及其他人员的薪金、基本设施的投入及办案支出等等。一个诉讼案件在实务研究朱最新 麦丽妍“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页。因为“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两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调解程序都予以认同,且调解程序在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中所产生效益是相当的,无甚区别,因此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不予考虑一般情况下会经历立案受理、庭前准备和审理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按普通程序来说,至少需要一名立案受理人员、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按简易程序来说,至少需要一名立案受理人员、一名法官及一名书记员。诉讼对法律适用的要求非常严格,法官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审慎地适用法律,因此办案人员所花费的精力是相当大的。基本设施是指办理案件的办公场所以及庭审的场所。法院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争议案件都归入民事庭进行审理,这也就意味着民事庭在处理大量的民事案件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存在法官无案可审的情形。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必然要增加相应的人员成本。
职称评定要求要发表论文,论文发表要注意哪些事情。有哪些期刊可以选择,欢迎在本站查阅可以在本站了解一下评职的具体要求哦,也可以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