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知识产权 计算机网络 侵权 复制 盗版 法律完善 版权颁布
引言:
我国清末1898年光绪在百日为新运动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在官方对知识产权维护的开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专利的法规。1904年清朝又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即清王朝覆灭前夕,又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在新中国成立后,又曾颁布和修整了诸多条例和法规。如1950年颁布实施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因为历史原因,这一条例在实施不久便在事实上被废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83年颁布《商标法》,1985年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至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已经基本形成。①上述,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我国政府和人民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又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权利。在当今信息时代,它存在于一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商业领域,甚至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的更多的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多的艰巨。知识产权与计算机网络的关系成了辨不清理还乱的现状。
一、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界定
所谓网络中的知识产权是指因网络应用创新、网络技术创新而产生的网络知识产权,如:域名、软件网络应用、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版权、网络商标、网络专利、网络标准、网络标识、超链接、网络商业模式、数据库、网络体系结构、生产及商业技术的网络化标准、虚拟权利、财产等等。网络知识产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
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在网上传播作品是公共传播行为,它类似于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与有线电视的传播没有本质的区别。著作权人当然地享有其作品的网上传播权。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
二、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网络世界。有人说网络世界属于“三无”世界——无国界、无约束、无法律,这是不对的。网络环境同样受法律制约,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网络环境的作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在取证和执行上相对不容易而已。针对当前网络上知识产品盗版严重、非法复制泛滥的情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网络使我们拥有史无前例的最强大的最完备最广泛的知识讯息资源。但在这个空间里,它所引起的对人类知识产权的保障也是一种难以抑制的冲击。
1, 盗版的猖獗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主题。
现在的中国,每100个电影光盘中有95个是盗版,这个比例是惊人的。而在制作贩卖光盘、在网上非法上载或下载电影等多种盗版手法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网上盗版。美国电影协会大中华地区营运总监何伟雄曾经说:“初步计算,平均每天在全球各地,包括大陆,从网上非法下载的电影有60万个故事片。②这的确是个惊人的天文数字。”比如,百度音乐等音乐网站和一些软件下载网站都有明显的侵权性质,因为这些作品本身都是享有著作权,它的使用和传播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才可以。另外,在网络上传播这些作品,同样也是没有经过版权人允许的侵权行为。如果获得很大的利益,或者导致版权人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的话都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2, 互联网:从“免费”到“版权保护”。
可以说,国内很多网民对网络的认识是从“免费”开始的,从最早的免费邮箱,到后来的免费在线阅读、免费下载音乐等等。而近几年里,收费邮箱、收费彩铃下载,乃至未来的收费音乐下载,正在悄悄改变人们吃“免费网络午餐”的习惯,这些变化对图书、电影等各类网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互联网的发展史上,有关“要技术进步,还是要版权保护”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互联网刚刚出现的时候,国际舆论就曾经为是否应该限制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发生过激烈的争论。然而人们最后达成的共识是,互联网的精神仍然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信息的自由共享,否则将最终挫伤人类的创新精神。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11亿,网站数量达到69.4万。但就在我国互联网逐渐显示出巨大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同时,互联网侵权盗版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公安部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5年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700余起,收缴了4.57亿件侵权盗版的光盘和图书制品。其中,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著作权案件在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对互联网上侵权、盗版予以打击已经刻不容缓。
众所周知,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与盗版行为的技术特征可能比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更难鉴别。随着当前网络数据压缩、文件复制、传输技术的进步,网络作品侵犯行为屡屡发生,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例如: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擅自将他人数字化作品进行文字化处理,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著作权,侵犯电子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等。
3,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仍在继续。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就国内来说,有名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有:北京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案、《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上海东方网eastday域名案、宝洁公司Safeguard域名案等;在国外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前一段时间广大网络音乐爱好者关心的网络MP3以及Napster案件了。这些被媒体广泛报道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这些案件的被告都是现实存在的组织实体(公司或企业法人)且较具规模。
上述被媒体所报道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为冰山一角,还有无数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每天都在网络上重复进行且未被揭露。
4,法律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兴起的众多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学界探讨的是,如何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网络在引导人们进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她本来的宗旨—带给人们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烦恼?③
网络时代伊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时代特征即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④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寻求解决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应用方面的著作权保护而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版权条约》和《WIPO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增加了一大批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创设新的网络知识产权客体、权利,但通过一些案例承认了一些新客体、权利,如作者的电子版权、网络传输权。
5,法律权威在网络上的弱势化。
现在,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并没有发生应有的效果。互联网仍旧正在从根本上摧毁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侵权行为依旧在网络社会中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一些网民抱着“我是老百姓我怕谁”的心态,肆无忌惮地掠夺着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为何法律在网络中失去了效力呢?
我们可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大部分都是一些匿名侵权者。要对这些侵权者采取法律措施,其法律成本、技术要求之高可想而知。一般的知识产权人即缺乏必要的经费又缺乏追查网络侵权者的专业技术,更何况侵权人可能只有一台电脑、一条连接网线外身无分文,权利人除了能赢取一纸判决外毫无现实利益。这些原因直接抑制了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积极性。对此,广大的知识产权人无奈地发出“狼来了!”的感叹。
然而上述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权威在网络空间中的弱化。我们知道法律制定的本身并非目的,其直接目的是法律的实行。
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这种情况促使知识产权法律界对传统的法律保护手段进行反思。
三、知识产权的完善
互联网的出现及其发展,将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颠覆性的变革。网络知识产权恰如知识产权制造者们的最后晚餐。知识产权的生产、实现以及保护方式都在发生彻底的改变。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动因假说是否存在和必要,尤其将其置于全新的网络环境当中。现实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种种限制是否属于非正义的竞争,它是否将成为破坏公平的工具我们需要重新拷问。
今天我们进入了一个知识文化大生产、大消费的时期,也就是精神产品正在逐渐主导社会经济,人的目的被人的价值所决定,主体之间的重合与分歧、利益的趋同与分立愈加错综复杂,信息社会的高效发展要求,对于信息资源共享最大化与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界限如何划分、如何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的信息权利关系结构提出了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查处最多的网络知识侵权,也就是私服盗版侵权、音像制品非法传播下载侵权以及部分涉及文字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众多个人网站站长因为版权问题,锒铛入狱的不在少数。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曾在采访中说过:“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应付国际压力,而是我们民族兴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不仅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资源的共享,也包括计算机中数据资源的共享。而知识的使用价值又可以被无限次分享而无损毫发。因此,只有共享知识才能充分发挥知识潜在的价值。知识经济时代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因此,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知识应当共享,也就是说,知识共享是道德的。但是,从知识的生产来看,知识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知识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通过知识产品的销售,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从知识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颁布2007年1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这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逐步细化“书面通知” 和“书面说明” 的内容,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的指导性格式范本。它们的发布,对切实维护权利人法定权利及便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将对规范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⑤
社会的进步使得竞争方式从体力竞争转向智力竞争。这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杆和推进器。只有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社会加速进步。
随着科学技术、人类文明发展,知识产权和网络的关系更加的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网络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工作、学习、娱乐、生活的重要工具。合理利用网络,努力并且切实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不仅仅要落实在权威的法律条文中。更需要全民共同的身体力行。知识产权与网络的关系,也将是社会科学文明发展带给人们的智慧、道德、知识、文明的考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相信知识产权与网络的关系,能够避弃冲突和矛盾,将会更加开放、更加和谐。
① 《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365页。
② 文章中数据,部分来源于网络,部分来源于法律有关书籍资料。
③ 《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26页。
④ 同注视3 ,第142页。
⑤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站。http://www.ipr.gov.cn/cn/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