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框架内贸易保护体系之重建
一、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将逐步瓦解
一直以来,中国主要通过建立高额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一直依靠高关税税率为本国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中国“入世”后,关税壁垒在中国贸易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动摇。
从WTO内部看,由于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价格和市场竞争能力,各国都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关税减让视为其工作的核心任务。在经过总共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降到了4%,发展中国家也降到了15%,从而使得关税壁垒在WTO各成员国中的贸易保护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随着中国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及中国经过“复关”和“入世”的艰苦谈判,中国的关税经过了几次大幅度的调整,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从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确定的关税减让表也使得中国的加权平均税率要从“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将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尽管从总体看,关税壁垒对中国各产业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战略性产业还保持着相当高的税率,这对其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关税壁垒已不能适应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因而越来越无法承担起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作用。这是由关税壁垒自身的某些缺陷决定的。首先,关税壁垒对价格影响重大而为各国所关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为各国所比较,从互动的角度看,这使其难以兼顾有效性原则和非报复性原则。如中国继续采用高关税政策,固然可以保护某种产业,但其他成员国会相应地采取报复措施,使用高关税;如中国不希望其他成员国采用高关税,自身也不得不降低关税,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产业。其次,目前中国“入世”后的关税减让表已经确定,每种产品税率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关税壁垒对中国产业的保护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从动态的眼光看,WTO机制内的关税壁垒还要继续削弱,其对贸易保护的作用会越来越有限。
二、发达国家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
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下降的情况下,出于贸易保护的必要性,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发达国家进口品的份额在20年内增加了将近一倍,即从1966年的大约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关税壁垒成为第七、八回合谈判的削减对象,一些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等都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无法再发挥作用。而从发达国家的现实可行性及发展趋势看,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续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将在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具体可通过三个方面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其一是制订一个高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将其产品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其二是建立极其复杂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使国外产品为应付这种复杂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价;其三是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实质是对国外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可表现为法律形式,但更多的是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行业标准和惯例,具有灵活多变的特征,针对性强而透明度不高,而且往往可以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之实。正因如此,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则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和将来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非关税手段。
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目前尚难以承担起贸易保护的重任。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要满足有效性原则,顺利削弱国外产品的竞争力,其前提是本身要具有先进性和复杂性。然而目前中国的各个产业,尤其是急需保护的主导产业、高新产业,无论是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还是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的复杂程度都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尽管中国可以通过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来阻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入,但就总体而言,中国尚难以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有效地将国外产品拒之门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双重技术环境标准也难以得到广泛的应用。总之,通过制定全面而先进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环保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加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产业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保护作用尤其是对中国重点保护产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尽管从长期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仍是中国贸易保护政策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但在短期内,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还无法成为中国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重点内容。
三、直接管理壁垒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
在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逐步瓦解,而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中国的贸易保护又不适用的情况下,要确保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在中国目前处于劣势的战略产业发展阶段,中国必须在WTO规则下重新寻求新的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而这个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有效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地将国外企业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在本国的竞争力,避免本国产业受到过度竞争。
第二是适度性原则,即贸易保护政策在保护本国产业过程中要避免使产业受到过度保护而停滞不前,相反要给予企业一定的外部压力,使其存在不断发展的紧迫感。
第三是合法性原则,即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尽量不违反WTO框架内的规定。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化,防止各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规定了许多禁止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绕过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只有符合WTO规则,贸易保护政策才具有持续性。
第四是非报复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不会受到WTO其他成员国的过度报复,或者即使遭到可能的报复,其付出的代价也要小于实施贸易保护的利得。
无论从中国的现状还是国际背景看,直接管理壁垒理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直接管理壁垒是指政府主动采取行动直接帮助本国企业甚至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竞争双方不再是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而变成本国政府和国外企业,而且是本国政府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国外企业的竞争。
从国际背景看,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与之相适应的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也明显增强。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远比人们想象的高。从发展的动态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两个现象,首先政府干预力度加大,发达国家的国家支出率(政府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例如英国的国家支出率从1985年的36.6%上升到1997年40.6%;其次是干预方式的转变,往往由间接干预转变为经常性的直接干预,由制订法规政策转变为经常对本国经济进行直接操纵。在这种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垒作为贸易政策应用于国际竞争,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
直接管理壁垒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汇率政策和区域一体化政策。与目前中国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相比,直接管理壁垒的优点体现在其能够充分满足作为贸易保护政策的原则。
满足有效性原则。由于是政府主动采取行动,不似关税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某种稳定性,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随时做出决策,当国外产业严重威胁本国产业时,这种决策因其很强的针对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势产业,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效果又并不明显,也只能依赖于政府直接的保护。在多种情况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由于政府与国外企业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政府拥有的权力远大于国外企业,其可支配的资源也远多于国外企业,因此政府在这种竞争中往往占据上风,从而有效保护本国产业。
满足适用性原则和非报复原则。非关税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外产品进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垒往往是在国外产业对国内产业拥有巨大优势,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因而不会对国内产业形成过度保护。同时直接管理壁垒的大多数措施为WTO所允许或难以制止,而且在本国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更为其他成员国所谅解,使其他成员国难以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报复。
适合发展中国家运用原则。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往往过于弱小而更容易受到整体损害,采用直接管理壁垒,既可令其他成员国无法规避,又不需要先进的技术和环境标准,可为发展中国家轻易采用,在运用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往往又不大。尤其对中国而言,政府在对企业的支持方面建立了庞大的体系,拥有许多经验,随着经济转轨,政府虽然逐步退出了对企业的干预,但在对某些产业的扶持上仍有着特有的优势。
综上所述,直接管理壁垒有其独有的优点,相比其他壁垒更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但其也相应地存在重大缺陷,即对贸易保护的滞后性。直接管理壁垒不似其他壁垒起到预先防御的作用,而是往往在国外企业已威胁或损害本国产业,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情况下才会实施,使得其保护本国贸易时常慢一拍,无法做到预先保护。为弥补这个缺陷,实施直接管理壁垒时必须采取一些辅助政策。首先应在海关建立进口实时预警制度,对一定时期内各种产品的进口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在某段时期某种产品进口激增,就应调查其原因,并迅速作出反映。其次是要将直接管理壁垒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配合使用,即在以直接管理壁垒为核心的基础上,由外到内建立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直接管理壁垒三个层次的综合贸易保护体系,实现对本国产业有秩序、多层次的全面保护。
收稿日期:2002-03-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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