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的特殊性
(一)档案文化产品的二重性
档案文化产业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以 获得商业利润,在这一意义上它与其他产业没有区别。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它对消费者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具体行为能起到指导甚至决定性作用。因此,与一般物质产品的法律措施不同,档案文化产品的法律措施与国家的主流价值观、意识形态取向存在密切的联系。档案文化产品的二重性,对于档案文化产业的法律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关注甚至仅仅关注档案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将其作为宣传教育的工具,导致了法律措施上的偏向性,特别是禁止社会资本进入档案文化领域。
(二)档案文化产品的非标准化
档案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产品的个性化与非同质性。物质产品无论其具有多大的创造性,最终必然存在着相应的基本标准,以更好地实现产品的功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因此具有可衡量性与可比性。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的首要功能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这种精神需求的满足并无固定的格式,因此档案文化产品从其内容角度看并无统一的标准。即使人们能够总结出档案文化产品创作的基本规律,但从法律角度看并不存在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档案文化产品的这一非标准化特性,决定了档案文化产业法律措施的特殊性。如何保证档案文化产品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定的一个难题。
(三)档案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文化产业中,无论是电影、广播电视、报刊,还是图书、音像、娱乐、广告等主体产业,其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均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版权)问题。物质产品虽然也存在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等问题,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现实角度,没有知识产权的物质产品仍然是大量存在的。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生产者如果不拥有著作权,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此,档案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存在天然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取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四)档案文化产业的产业政策特殊性
作为一种产业,档案文化产业与其他经济产业具有共性,但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档案文化产业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又面临着严重的问题与制约,需要国家实行相应的产业政策,以保障、扶持、推动其健康发展。此种特殊的产业政策要求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定与落实,从而呈现出档案文化产业法律问题的特殊性。
二、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路
(一)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对档案文化产业的调整作用
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其主力军——档案文化企业的做大做强。在这一进程中,档案文化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各相关主体(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广大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等)的利益关系,如何建立适应国际化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将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对此,我国《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均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与制度。遵守和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将有效地保障档案文化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合法权益,从而使档案文化产业获得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依法规范档案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活动与社会关系
1、“依法规范”的第一层含义
首先是指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和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档案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主体——从政府到档案文化产业相关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均应自觉地树立起法治观念,将各种活动与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之中。在档案文化产业领域,依法规范的重点是政府管理部门。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以政策、行政的手段管理档案文化事业,忽视甚至漠视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具体管理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地缺乏依法规范的理念与实践。因此,为了推动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档案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在档案文化产业立法中,应当彻底改变原有的立法思路,从政府管理本位转向文化产业主体本位,尊重和维护产业者合法权益,发挥其积极性与创造性。
2、“依法规范”的第二层含义
立法者应当顺应法治、人权的潮流,解除文化产业领域的限制与束缚,确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和投资自由。在我国加入WTO、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法治国家进程的背景下,尊重和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与正当诉求,解除文化产业领域的束缚与限制,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因此,无论是文化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各个文化产业门类,要降低门槛,向民营资本开放”,还是国务院2005年制定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所指出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相关文化产业”,都是依法规范档案文化产业的第一步。
在达到“依法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当然,此种规定既可以采取正面的方式即赋予非公有资本投资档案文化产业的权利,也可以采取反面的方式即明确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的档案文化产业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档案文化产业,只是确认了社会公众应有的投资自由与权利,属于一种“还权于民”的举措,但并不表示政府对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再承担责任。
三、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策略
(一)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当前我国的档案文化产业发展比较落后,亟须政府通过产业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在当今法治时代,产业政策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体现与落实。基于这个意义,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从文化产业领域全面发展的角度,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推动产业政策法律化,促进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既可以全面整理我国现行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政策措施,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制度化,又可以统一制定适用于各种文化产业的优惠措施,避免各个领域的各自为政。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再辅之相应的法规、规章以细化各具体产业的特殊性,是推动档案文化产业政策法律化现实可行的途径。
(二)规范奖励制度
将档案文化领域行之有效的奖励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以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在促进档案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档案文化产业的产品多为精神产品,极具个性化与创造性,是高层次、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外化成果,并不存在一种客观、可衡量的质量标准,因此难以通过法律制裁的手段来保障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更多的只能是通过正面的激励尤其是奖励制度加以实现。而且对于档案文化产品的创造者而言,政府与社会对其产品的认可与奖励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肯定,是其自我价值实现的最高层次,能够对创新与创造起到最大限度的促进作用,因此奖励制度对于档案文化产业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对档案文化产品的奖励,还可以向全体消费者传递其产品质量的有效信息,尤其是运作规范化、评价权威性的奖励对于档案文化产品的市场推广与效益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丹增:《文化产业发展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芮明杰:《产业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孙菁:《档案文化性研究》,山东大学,2007年版。
4、郑辉:《发展档案文化产业的对策》,《中国档案》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