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律师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律师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对律师工作横加干涉,律师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忠于职守、维护正义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舍身护法,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为民请命,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脊梁。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律师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恰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二是律师享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三是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通过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改变律师队伍中存在的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数衍塞责、玩忽懈怠,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恶意欺骗当事人,骗取当事人信任,漫天收费甚至收费不办事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加强律师诚实守信的道德约束,改变律师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搜自撕毁、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不良现象,以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勤勉尽责,则要求律师勤勉服务,要求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四、敬业劫业,提高素养
律师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律师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五、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律师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律师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律师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律师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律师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搞客,律师业与律师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将对中国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产业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六、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当事人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搜自将当事人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律师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律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就没有人愿意再委托律师。
七、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律师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律师,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茸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