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并赋予了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一变化对现今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控辩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给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作为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反渎职侵权局应积极应对新变化,善为因应,采取措施不断提升侦查能力和工作水平。
论文关键词 律师 辩护人 诉讼权利 提前全面介入
一、新《刑诉法》辩护制度的修改内容和特点
本次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修改是在1996年刑诉法基础上的改革和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新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新特点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大大提前。辩护律师进入刑事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而不在是局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二是辩护律师权限及地位明显强化。三是辩护律师享有自由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完整地参与到刑事诉讼全过程。
二、对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以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受到挑战
传统侦查主要运用“以供到证”模式,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获取其有罪证据。而辩护律师全面介入侦查阶段,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抗审能力。同时,不排除少数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一问一答”获取案件信息方式的可行性将大大降低。只要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侦查工作就无法深入下去,致使一些懂法或者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逃脱法律制裁。如北京市某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比率的调查结果显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后引起翻供案件,达到翻供案件总数80%以上。
(二)刑事诉讼对抗性增强,检察机关控诉难度加大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强化了在诉讼过程中的权限和地位,辩护律师从案件开始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和动态,对日后法院庭审的抗辩对抗做好充分准备,辩护力量大为增强。此外,新刑诉法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这些因素的叠加大大增强了职务犯罪侦查行使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的对抗性,增加了检察机关的控诉难度。
(三)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增大。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使得侦查工作的取证活动公开化和透明化。如果辩护律师的调查与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同步开展,由于双方取证的目的、立场和角度不同,当证人、犯罪嫌疑人先后面对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时,其提供的证词或者供词很可能会因谈话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个证人作出既证实犯罪又否定犯罪两种自相矛盾的证言和调查结果,证言证词的可信度降低,影响侦查工作效能。二是辩护律师和侦查部门对案件证据信息的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这必然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甚至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四)案件信息容易泄露,对侦查机制形成挑战
当前我国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群腐犯罪、窝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查处窝串案是目前检察院自侦部门最有效地办案手段,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工作机制。而其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在于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的保密。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可能先于检查机关接触涉案相关人,可能会帮助“暗示”或提醒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从而惊动同案嫌疑人、重要证人等,影响侦查部门工作部署,增加检察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违法犯罪难度。
三、对策建议
(一)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加强信息情报工作
信息情报工作是侦查部门的重要基础工作。新刑诉法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对侦查部门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信息情报工作尤为重要。检察院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和再生各类涉案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会失去侦查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才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运用掌握的信息情报去攻破对方心理防线,从而最终实现突破案件的既定目标。一是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信息情报途径主要依靠经办人的侦查经验积累、有关单位移送、举报人举报、办案中发现等进行收集。建议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附设在侦查部门,开展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专门机构利于共享侦查预防资源和信息资源输送的快捷便利以及实行规范管理。配置专门人员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信息情报工作比较松散和主观随意状态。二是拓宽信息情报工作渠道。职务犯罪多发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应该针对不同行业的规律和特点,丰富信息收集渠道,包括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信息,行业的政务公开及自查自纠工作信息,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的信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信息等。同时,应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逐步建立与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电信等有关部门信息资料信息共享机制。
(二)前移工作重心,加强初查工作
针对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应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必须将初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做好侦查初期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改变传统的“供→证”的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积极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在案件办理初期全面谋划整个案件证据链条,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
(三)建立精干的预审队伍
针对新刑诉法的变化和特点,进一步提高侦查员综合素质,培养侦查员证据把握能力、出庭作证能力,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的预审队伍。一是重视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二是树立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力求客观公正。提高侦查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三是培养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在24小时内突破口供的能力。培养选定一批既有侦查经验又有理论功底的侦查员组建预审队伍,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减少退卷补侦侦查情形。
(四)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
一是利用好技术侦察措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自侦部门应学会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以有效增强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单纯口供的依赖,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详实的证据。二是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措施。按照新刑诉法要求,自侦部门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手段。一方面防止犯罪嫌疑人围绕获取证据形式翻供。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挖空心思、寻找借口,诋毁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例如辩称“没看清就签字”、“因精神紧张,不记得当时的情况”、“当时没有这么说”等。另一方面防止犯罪嫌疑人围绕侦查取证行为翻供,否定获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例如辩称讯问地点不合法,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引诱供述等方法获取证据。
(五)加强与证人的沟通,必要时对证人进行教育
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之前在获取证据时,往往只重视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供述,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不翻供对案件就没什么影响,往往不太重视证人的供述。而新刑诉法的实施,律师的提前介入,导致证人的供述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所以侦查人员应该将对证人的供述的取证完全重视起,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证人,应该与犯罪嫌疑人一样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对一些供述不稳定的证人,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让其认识到做伪证的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会更好地提升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处理效果。
(六)加强部门合作,监督律师执业行为
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严肃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