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产寿险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转向寿险为主的格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财产保险的市场潜力挖掘不够,寿险公司的利差损较严重。因此,正确分析和认识中国保险市场状况及其走势,对规范中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挖掘中国保险市场潜力的对策。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持续增长,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1)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并且已经进入稳步增长时期。自1980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393.2亿元,年平均增长35.1%,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增长率为14.5%,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晚、起点低。
(2)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521.1亿元,年平均增长28.3%;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期的保费收入为0.016亿元,1999年为872.1亿元,年平均增长97.71%。
2.险种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自1997年保费收入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58.27%,降为1997年的44.67%,直至1999年的37.4%。其原因是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导致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大量增加。同时,产寿险各自内部结构不同,在中资寿险公司中,寿险业务占其业务的89.12%,在寿险业务中,投资型险种增加,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在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其后逐步增加;1997年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5.33%;1998年、1999年分别占56%。有些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比重更高,如北京1999年将近70%。
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提高,但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仍然较低,说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较大。中国的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增加到2000年的127.7元,保险深度则从0.1%增加到1.8%,但是国民保障程度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均较低。
4.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加,但仍然属于垄断型市场。中国自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1986年成立了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打破了独家垄断的局面。至2000年4月底,保险公司发展到28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有限公司9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5家。相应地,市场占有率由1985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变为1997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4.7%、36%;平保为13.75%;太保为12.02%,其余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仅3.53%。这说明多主体的市场格局虽然基本形成,但仍属于垄断型市场。
5.保险展业逐步以保险代理人为主。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展业渠道最初是保险公司直接展业。该方式展业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导致保险业务量有限。目前代理人展业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50%多,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的占60%多。
6.保险中介人逐步增加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自1996年12月以来先后组织了10多次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有100多万人,使保险代理行为逐步规范化。同时,自1999年首次组织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使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成为制度。至2000年3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1980年以来首批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9家、保险经纪公司3家。同时,中国已经有5家保险公估公司。这说明三维一体的保险中介主体基本形成。
7.保险法规与监管制度逐渐建立。自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198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企业、保险代理机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等方面的管理条例或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后,又公布和修订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公估人方面的管理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同时,2000年先后在上海、广州、北京、沈阳等地设立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8.对外开放步骤加快。对外开放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在国外经营保险业务。1992年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到2000年5月,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15家,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1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196家代表处。1999年在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中国保费总收入的1.3%。 9.保险赔付率一般较稳定。中国的保险赔付率一般稳定在56%左右,但产寿险不同。由于寿险属于长期业务,且中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的时间不长,故而这里主要就产险业务的赔付率说明。1997年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56.16%、2000年为51.1%。但不同险种不同。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占财产保险的大部分,所以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相近。故而要降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关键是要降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
就1998年中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来看,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57.25%;而寿险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长期业务,恢复寿险业务的时间不长,所以其赔付率为32.28%,从而使整个中资保险公司1998年的赔付率仅仅为42.33%,同时因险种不同而有别。
二、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有效供给不足。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拥有保险公司仅仅28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仅20%多,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
同时,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入发展非常缓慢。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目前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人公司分别为9家和3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公司尚无一家。这些均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
2.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1)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观念上习惯于养儿防老,采用风险自留的方法;二是由于在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对财政的依赖;三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久,有些国民对保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四是有些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外加有些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2)收入水平较低,财务支付能力受限。保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由于居民收入有限,相对减少了保险需求。
(3)保险价格偏高。保险价格的高低直接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中国保险公司由于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率灵活性小、税收负担较重等原因,使费率普遍略高于国际保险市场的费率。根据需求理论,保险商品的需求量也相对会减少。
3.寿险业面临较严重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自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先后7次下调了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年利率从过去的10.98%下降到2.25%左右(1年期),而保险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率大大降低,而此前所销售的寿险预定利率较高,如在1997年以前的预定利率为8.8%,这是根据当时银行存款利率10.98%确定的,而此后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直至目前的2.25%(1年期)。自1998年以来先后对资金运用方面允许同业拆借、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买卖中央企业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虽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资收益,但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自1997年至1999年,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务增长明显减速,从1996年的15.82%降为1997年的6.28%,不仅低于人身保险业务的85.44%、全部保费业务的40%,而且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8.8%的水平,并且正在逐步转入低速增长阶段;1998年、1999年分别为2,8%、2.9%,不仅低于同期人身保险业务的24.21%、15%,而且远远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7.8%、7.1%的速度。这有其经济发展阶段性的原因。
4.保险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据统计:1997年中国保费收入中,广东的市场份额为第一位(8.32%),其余依次为北京(8.09%)、江苏(7.65%)、山东(7.12%)、上海(7.07%),最低的为西藏(0.04%)。其中,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北京,市场份额为第一位(9.79%),其次为广东(9.63%);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山东,为8.16%,其次为江苏(6.92%)和广东(6.71%)。不过,自1998、1999年,广东的财产保险业务均为第一,其市场份额为8%以上。据统计,1997年保险业最为发达地区的5省市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为38.25%,而保险业落后的贵州、海南、青海、宁夏、西藏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2.19%,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
5.保险法规尚需完善。虽然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6.保险监管有待加强。自中国保监会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7.保险公司素质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
三、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与对策
(一)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中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比较保守的数据7%、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删4年保费收入应为2877.12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452.55亿元。同时,估计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增长会加速,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8%、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2004年保费收入应为3014.49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614.86亿元。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东部和西部发展速度不同,随着中国西部开发,西部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地快于东部;但在总量上,仍然以东部为主。同时,产寿险发展的潜力不同。
1.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相应会增长。在未来的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至少存在四大潜力: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一则随着入世和交通的改善,个人购车相应增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业务量将会进一步增加;二则随着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实施,也将增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业务。
在企财险方面,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明晰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将增加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
在家财险方面,随着福利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将增加,其保险业务将会增加。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将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当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的增加、个人购车的增加,保证保险业务的规模也会增加,当然,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随着中国西部的大开发,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也将得到较快发展。
2.寿险将继续快速增长。目前占全世界人口20%的中国,1999年其保费收入仅占全世界寿险保费收入的0.75%,居全世界的第17位;寿险的保险密度仅仅为8.3美元,居全世界的第73位,说明中国寿险市场潜力巨大。同时,随着国民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规模的增大、人口老龄化、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中国寿险业将继续快速增长,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广东、北京,仍然将呈现较快增长,同时寿险比重将仍然在70%左右。其中,随着保险投资的放松,投资型保险产品,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将更具市场潜力。
(二)培育多主体的保险市场体系。为此,一是应加速培育保险主体,包括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公司中,不仅发展民族保险业,而且有步骤地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主体的竞争型保险市场;二是对现有国有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对有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应当适时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
(三)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上,应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的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模式将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协调发展的模式。
在保险代理人方面,专业代理人应成为中国保险代理发展的主要方向;大部分兼业代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向专业代理人转化;个人代理人的发展应侧重于寿险业务领域。
保险经纪人将在经济发达地区优先发展,其业务范围应以财产保险为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主要从事团体险业务。
中国的保险公估人在未来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原因在于:保险公估人较少的现状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信用度,被保险人主张公正的要求。
(四)进一步开放保险业。随着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将进一步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本国保险公司到外国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将有步骤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在险种上和区域上逐步开放。在区域上,应从沿海向内地递进,因为沿海经济发达,有保险发展的基础;在险种上宜先开放财产保险,再逐步开放寿险,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
(五)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制度,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做到两点:
一是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形成两个层次的保险法律法规:一层次是保险法律,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海上保险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二层次是保险法规,包括:《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各种具体法规。为此,应尽快制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细则,形成完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要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的未来发展,结合本国的国情,修订《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规定。具体而言,主要修改以下几点:首先,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常称第三领域)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其次,在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应试行差别条款和费率制度;再次,有步骤地取消法定分保,以分保的税率优惠促进保险公司分保;第四,完善保险投资的监管。其基本思路是:适当放松投资方式、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应在目前保险投资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直接买卖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并规定相应的投资比例,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五,对事关国民身体安全的特定职业应实施强制职业责任保险,以保护无辜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完善,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主要在于:一是要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二是要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三是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七)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为此:一是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二是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的强化;三是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同时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八)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此,应做到:一要适当减轻中国保险业税收负担,采取按自留保费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分保自留保费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按自留保费作为计征营业税的税基,理由是可避免重复征税和促进分保。二要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的所得税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融通(Bancassurance)。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银行已经代理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同时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在近期内还会扩大,同时主要是保险代理业务。其原因:一是投保人的需求;二是保险人降低成本;三是投保人对银行的信用度高。
(十)IT技术将在保险业应得到迅速应用。目前中国电脑和网络发展非常迅速,相应地,网络在保险业的运用也将较为广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管理和销售方面。在网上销售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现在无论是寿险还是机动车辆保险,在部分地区均已出现网上交易。但基于国民保险意识和网络的发展状况,网络销售近期发展将较为缓慢。现在IT技术主要应用在人寿保险和部分财产保险险种;然而,从长期来看,网上交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总之,中国保险市场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虽然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仍然是一个存在着巨大潜力的尚待开发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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