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自发秩序思想的演进
在很多人看来,经济自由主义意味着不要政府或自由放任,甚至等同于无政府主义。这是对经济自由主义的误读,并且常常在实践上导致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滥用或否定。在一些研究西方近现代经济学史的学者那里,整部西方经济学史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种思潮消长、替代的历史。事实上,从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各个经济学流派的哲学基础中,可以看出整个西方经济思潮也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兴起、发展的历史。即使是国家干预思潮(个别除外),也遵循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对坚持私有财产制度,强调经济个人主义和自由企业制度,追求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或和谐。我们认为,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两种对立的传统:一种为建构理性主义传统,认为政府有意识地控制和指导是个人经济自由的保证,自由放任会导致自由的丧失,人类所有的制度都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或发明的产物,强调要加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另一种则是演进理性主义,或自发秩序传统,认为在恰当的法律规则约束下,每个人自发的经济活动,追求自身利益,便可促成社会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生成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强调要限制政府的干预。这两种传统的差异根源于对理性的作用的认识不同。建构论传统假定,人生来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秉赋,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需要的境况的所有细节,这使人能根据审慎思考而型构社会经济制度,在哈耶克看来,这是一种“知识的自命不凡”(pretenseof knowledge);而演进论者对人的理性之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他们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即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在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发展的谱系中,前者有李斯特、凯恩斯、托宾和斯蒂格里茨等代表人物。所谓的自发秩序传统,则认为包括惯例、规则和制度在内的人类秩序,都并非是由于人们理性地预见到其利益而谨慎设计的,而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在追求各自的目标时不经意的结果,用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弗格森的话来说,是“人类行为的后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它在过去的3个世纪里分别有3个重要的代表人物:18世纪的斯密、19世纪的门格尔和20世纪的哈耶克。
二、自发秩序传统的早期源流
经济自由主义中的自发秩序传统,至少可追溯到曼德维尔、休谟和弗格森等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作为对笛卡尔建构理性主义的反应,这些道德哲学家对自发秩序进行过深入思考,并有许多精彩的论述。尽管人们认为自发秩序传统的思想源流在16世纪经院哲学派的经济学家中就可见端倪,但第一个系统地说明自发秩序的经济学家是曼德维尔(巴利,1999)。在经济学史上,曼德维尔的作用曾被人们长期忽视。在他的《蜜蜂的寓言:或私人罪恶与公共利益》一书中,曼德维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悖论: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他看到人性在本质上是冲动的和自私的,而不是理性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他认为,人类行为,不论是出自生命自保的冲动,抑或是为个人荣誉而产生的善举,其动机都发端于利己心。虽然人人都出于利己心行事,但一切美德都起源于这种利己心,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运行也有赖于它,甚至“芸芸众生中的首恶,亦有襄助公益的善举”。这样,曼德维尔在表面上糟糕的人性素材中确立了一种劳动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以及一种一般的、个人主义的经济和谐模式。
曼德维尔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秩序中,人们的行为结果同他们所设想的非常不同,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无论是出于自私还是利他,都会产生一些他们并未预料甚至一无所知的对他人有益的结果。正是在构想这个论点的过程中,他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有序的社会结构——法律和道德、语言、市场、货币以及技术知识的发展——自生自发的经典模式。例如他对劳动分工的经典解释:“我们常常把它归于人类的才智,把它堪称人类洞察力的深化,而实际上,它应归于时间的延续,以及许多人的经验,他们中所有的人在天赋才能和精明上没有多大差异。”(注:引自F.A.哈耶克著,贾湛等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他指出,法律不是由某个聪明的立法者设计,而是在漫长的试错过程中成长的。在该书中,曼德维尔所要论证的要点是,社会的大多数制度既然不是设计的结果,那么一个最精巧的上层结构,又是如何在人们各自私利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人性论》中,休谟从“人类知识的狭窄疆域”(理智的弱点)的出发,说明了“职业分化”(相当于曼德维尔和斯密的劳动分工)的好处,并说明了社会中有碍合作的那些障碍是如何克服的,并由此促成了三条基本自然法则的出现:“占有物的稳定性、其转移需经同意以及信守诺言”,事实上,全部法律制度只不过是对它的表述而已。然而,就像语言和货币一样,这些规则是人为的,但不是发明和设计的。在《文明历史随笔》(1767)中,弗格森则将自发秩序思想明确地表述出来:“芸芸众生的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行动,即使在我们所谓的启蒙时代,都是在对未来茫然无知的情况下作出的。各国摸索出一些典章制度,那固然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却不是因为实施了任何人类的设计。”他还甚至认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显然,在苏格兰思想家的著作中,已闪耀着这样的思想:人类赖以在其中活动并取得巨大成就的社会经济制度,并不是人类可以设计的结果,它们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自然演进的结果。
三、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与自发秩序
曼德维尔和休谟等思想家关于自发秩序的思想被斯密天才地在其经济思想中详尽地证明。在《国富论》中,斯密第一次把个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如何导致整个社会财富增长的社会经济机制进行了经济学证明。他那倍受争议的“看不见的手”的比喻成为自发秩序传统的经济思想中最广为接受的词汇,尽管他在他所有的著作中只使用了三次,而正是这个比喻意味着最初以道德哲学问题形式出现的自发秩序的论证系统地转化为经济学的最重要主题之一。
斯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国民财富问题,其中心在于探讨一种能以有利于他人的方式引导我们的自利心从而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制度框架。在他那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分工,分工的前提或原由是人们为了利己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因此,
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页。)
在他看来,当与和我们关系较密切的人交往时,同情和仁爱之心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和非个人化,依靠利己心为动力以达到较好的非出自本意的结果之需要会不断增加。
斯密曾将“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相互贸易的倾向”与“理性和言语能力”联系起来,这是因为它们都是说服别人的形式。正如上面引文所指出的,斯密所要说明的是如何说服别人来做我们所希望的。理性和言语能力是说服别人的一种方式,引导他们的利己心是另一种方式。在一个复杂的、扩展的社会秩序中,人们不能依赖别人的恩惠,“理性和言语能力”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要借助于他的利己心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样,分工就成为必须,这也是文明社会最可行的一种方式。理性的式微可以在斯密对劳动分工的出现所作的解释中找到:
引出上述许多利益的分工,原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尽管人类智慧预见到分工会产生普遍富裕并想利用它来实现普遍富裕。它是不以这广大效用为目标的一种人类倾向所缓慢而逐渐造成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页。)
在这一过程中,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会促成社会总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个人只有在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私利。这样,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会达到和谐。对于个人而言,
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页。)
这就是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著名论断。在他看来,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这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市场体系的自我调节特征并不是一种设计的产物,而是价格机制的一种自发结果。不过,斯密并不认为“看不见的手”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给社会带来好处,相反,将自利心引导向有利于社会的方面只能在适当的竞争和公正的制度下才能发生。市场诸要素的相互依存带来了市场的自发秩序,任何对这一秩序的干预不免自找失败。斯密还指出政府具有干预经济的内在趋向及其危害:
在政府中掌权的人容易自以为非常聪明,并且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以致不能容忍它的任何一部分稍有偏差。他不断全面地实施计划,并且在这个计划的各个部分中,对可能妨碍这个计划实施的重大利益或强烈偏见不作任何考虑。他似乎认为他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容易摆布偌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用手摆布时的作用外,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自己行动的原则……(注:亚当·斯密著,蒋自强等译:《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2页。)
这一可被称为“棋子原理”的思想是斯密的第二经济学原理,它对于当今中国经济社会经济运行的意义,决不亚于其“看不见的手”的第一原理(韦森,2001)。哈耶克认为:“斯密的决定性贡献,是对一个自发秩序作出了证明:如果个人只受恰当的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一秩序便会自发地产生。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大概比任何其他一本书都更好地标志着近代自由主义的发端。它使人们了解到基于对任何专制权力的彻底不信任而对权力采取限制措施,是英国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注:F.A.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正如斯密及其同时代的思想家的直接传人所指出的,斯密等人的所论“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被人们认为极有用的种种实在制度(Positive institutions),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并且表明,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处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注:F.A.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5页。)。
四、作为不完全新古典主义者的门格尔与社会经济制度的自发型构
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由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和斯密等开创的经济自由主义的自发秩序传统主要由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所推进和发展。作为19世纪70年代边际主义革命的代表人物之一,门格尔与英国的杰文斯、法国的瓦尔拉斯几乎同时提出了边际效用原理。正因如此,在多数情况下,经济思想史学家所强调的,是门格尔著作中与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相同的一些特征,并把他们同视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开创者。这种倾向遮蔽了这些经济学家在理论建构的本来面目和意图方面的本质区别,也掩盖了他们的主要作品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对后世纪经济思想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之间的区别。最近30年来,尤其是贾菲(Jaffé,1976)的论文发表以后,学术界的注意力开始转向门格尔思想中与同代人的不同之处。最近的研究表明,边际效用原理只是门格尔的经济分析所附带产生的,而不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门格尔自己从未关注过函数的相对最大最小问题,而这是通常所认定的边际主义的本质;相反,其经济分析的着眼点在于对制度和非均衡条件的研究(埃克伦德等,2001)。在3人中,门格尔最为强调主观评价的作用。因此,当杰文斯和瓦尔拉斯专注于一般静态均衡和将边际效用作为数学概念来应用时,门格尔的兴趣却转向了解释主观评价是如何促成了竞争性的市场发现过程。从这一角度来看,门格尔并不是一个完全的新古典主义者。在《国民经济学原理》(1871;门格尔,中文版,2001)中,他清晰地阐述了市场价格而非其他市场现象,作为这种主观评价过程不经意的结果是如何形成的。正如汉斯·迈耶所说,门格尔的理论是一种价格形成理论而非价格决定理论,它是关于市场过程的、而不是数学均衡的理论。
1883年出版的《经济学与社会学问题》一书则使门格尔真正成为起源于苏格兰的自发秩序传统在19世纪的最杰出代表。在该书中,他将主观主义的方法运用到更为广义的社会科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门格尔问题”:“那些服务于公众福利的制度,为什么能够在它们如此重要和显著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一个公共意志来引导它们的建立呢?”这可视为是斯密等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看不见的手”思想的一种简化的表述。门格尔感兴趣的是提供一种关于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构成的”解释,将之与强调特定制度是如何为了某个目的而有意识地设计的“实用主义”解释相区别。门格尔经济学的基本目的是根据个人的目的和计划来理解社会现象。经济和社会制度通过影响个人计划间的相互作用来影响人类行为。在门格尔的理论框架中,制度是个人间相互作用的所有协调方式。一个市场或一种法律体系是制度,货币也是一种制度,连价格也是一种制度。门格尔认为,社会就像一个生物有机体,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体系,在人与人的相互适应过程中会产生一种自发性的秩序,因而与有机生物界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这种相似性表现为,不论在各自的起源、本质还是功能上,二者都具有自发的特征(杨春学,1998)。这些社会制度本身就表现为一种自然过程的产物,“表现为历史发展的无意识的产物”,而不是“某种旨意的结果,或社会成员的协议和纯粹立法的结果”(注:参阅Menger,Carl,Problems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University of Illinois,1963,p.155-159。)。
门格尔著名的货币起源理论是自发秩序的典型例证。它经常作为门格尔独特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具体应用而被人们提及,而迈耶则将之称为“遗传——因果”理论而非“功能”理论的一个例子。门格尔指出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人们面临寻找贸易伙伴的困难(即所谓的“双重需要的巧合”问题)。一些行为人会逐渐意识到,如果能够拥有其他人也想得到的物品,那么他们就可以使交易变得可行。这样文化传递的过程就开始了,在其中,不同的人会对其他人的主观偏好尽力地进行准确了解。那些能得到对较多的“其他人”具有更大主观价值的物品的人,就能更容易开展交换活动,从而变得更富裕。他们这样做的同时,其他人也会进行观察和模仿,这样,这些人也开始使用这些物品作为交换媒介。随着作为交换媒介的物品种类减少,对每一种的需求就增加,也使得它们更适合作为交换媒介。一段时间以后,这个过程就会使媒介集中于一(或两)种物品,而这种物品对人们具有较高的主观价值,同时满足货币的特点,如稀缺性、可贮藏性、可携带性和可分性等等。最后,这种商品就会成为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即货币。因此,货币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我们所需作出的人类行为假设是,为了得到想得到的物品,人们愿意进行贸易,并希望以尽可能简单的方式进行。事实上,语言、法律、市场甚至国家的形成都具有这种进化的自发的特点。
门格尔的理论始于个人主观评价,而终于以“社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制度。这些制度起着有效整合社会的功能,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实质上是各个人之间彼此适应的结果。他强调,这种自发力量极为复杂,且复杂多变是它的本质特征,也是它的神秘力量之所在。它的产生,虽与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分散行为有关,但绝不是人类的智慧所能替代或设计出来的。赫维茨(Horwitz,2000)认为,门格尔将斯密对经济进步集中于分工的讨论引向对(分散的)知识的更广泛的讨论,在斯密与哈耶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五、哈耶克:知识、市场过程与扩展的秩序
门格尔的社会经济制度自发型构的思想得到了奥地利学派在20世纪的传人米塞斯和哈耶克的发展。作为自发秩序思想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将自发秩序传统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他对自发秩序思想的扩展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在休谟、门格尔的基础上为自发秩序思想提供了一个认识论背景,而这在休谟等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和门格尔那里只是隐含的;二是清晰地阐明了市场过程乃至整个社会的自发秩序形成过程以及经济制度尤其是市场价格在其中的作用。
哈耶克对自发秩序传统的一大贡献是他强调了人类在有意识地设计和指导我们的制度和产出方面具有不可避免的认识局限。哈耶克对知识问题的探索是终其一生的,正如他自己在其生前最后一本重要著作《致命的自负》中所说的:“理解了信息(或事实知识)传递的作用,也就为理解扩展秩序敞开了大门。……从我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首次取得突破,通过认识到‘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和‘知识的虚妄’,再到阐述我的信息分散理论,直到最后提出我的有关自发形态比中央管制更优越的结论,的确花费了一段漫长的时光。”(注:F.A.哈耶克著,冯克利等译:《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在1936年发表的著名演讲“经济学与知识”中,哈耶克在批判主流经济学理论的一般均衡模式时强调了3个重要问题:(1)均衡的存在与人们掌握的知识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均衡来说,社会成员为其行动所作的不同计划必须是相容的。要使之出现,每一个人的计划都必须“恰好以其他人倾向于作出的那些行为的预期为基础,”而且“所有这些计划都建立在一系列相同的外部事实上,使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可以在特定的情形下改变其计划。”(注:注:引自F.A.哈耶克著,贾湛等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假如人们知道一切事情,他们就处于均衡当中,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仅仅是因为我们就是这样定义均衡的。(2)被经济学界视为基于“劳动分工”之上提出了最具原创力的“知识分工”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中心问题。(3)市场经由价格机制传播知识而具有使人们的计划相协调从而使非均衡趋向于均衡的作用。
哈耶克认为知识有不同的类型,通常人们只关注所谓的“科学知识”,忽视了还存在非常重要但未组织起来的与特定的人有关系的“相关的知识”,或一种为不同的个人分散拥有的关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即“分立的个人知识”,但正是在这方面,每个人实际上都对所有其他人来说具有某种优势,因为每个人都掌握可以利用的独一无二的信息,而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只有由每个个人作出,或由他积极参与作出,这种信息才可以被利用。在哈耶克看来,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存在于不同的人头脑中的零星知识的混合,怎样才能造成这样的结果,即,如果人们蓄意要造成这种结果,则需要一种不可能由单个的人所拥有的而表现为指导思想的知识。”(注:注:引自F.A.哈耶克著,贾湛等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建立合理的经济秩序所依赖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是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注:注:引自F.A.哈耶克著,贾湛等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在一般均衡分析中,经济学家通常:(1)把厂商的成本收益曲线视为给定的和已知的;(2)把消费者的偏好视为给定的和已知的;(3)把可利用资源的数量视为给定的和已知的,只有借助于上述假设和其他一些技术性假设,才可能从理论上确定均衡的价格向量。但是这些所假设掉的东西却是我们实际进行“经济计算”所需要的那种“数据”。如果说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适应具体时间和地点情况的变化问题,那么我们就可推断出,最终的决策必须要由那些熟悉这些具体情况并直接了解有关变化以及可以弄到应付这些变化的资源的人来作出。单个头脑或中央机构是无法完成这种“知识任务”的,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制就是市场“价格机制”。“价格体系的最主要特点是,其运转所需的知识很经济,就是说,参与这个体系的个人只需要掌握很少信息便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最关键的信息只是以最简短的形式,通过某种符号来传递的,而且只传递给有关的个人。”(注:注:引自F.A.哈耶克著,贾湛等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82页。)但是,这种机制并不是人类精心设计的产物,它是一种人类偶然发现的、未经理解而学会利用的体系,受其引导的人们通常也不知道自己为何会如此行事。
在这种认识论基础上,哈耶克明确提出了“自生自发秩序”概念,这一概念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则演变为“扩展的秩序”。所谓自生自发秩序,就是那些追求自己目的的个人之间自发生成的一种秩序,它是人类行动的结果,但不是人类有意识设计的结果。在他看来,文明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而非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或设计的产物。尽管他最早提出这个概念是为了解决一个经济学上的难题,即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分立的知识而存在。”(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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