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与我国的对策
一、技术壁垒及特点
技术壁垒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目前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具体情况看,主要是发达国家如美、日、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限制作用。
1、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1)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订和修订环境标志技术法规,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依据和指标水平、检测和评价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对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需求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2)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政策相关部门颁发相当于质量证书的证明。仅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的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有诸如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这些认证标志已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输往美、加和欧盟的通行证。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做产品检测一定要到美国、欧盟等相关实验室做,因为我国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美国、欧盟不承认。(3)繁琐的检验程序。一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繁琐的技术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并强制出口商执行,结果费时、费力、增加出口难度;二是很多国家不认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让出口商执行;三是将检验要求延伸至生产领域,如不少国家对进口植物产品要求有一定的隔离种植期,对木质包装物的生产要求特殊的熏蒸处理等。
2、技术壁垒的特点。(1)隐蔽性。技术壁垒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它的保护性更为隐蔽,影响更难预测。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借口。(2)广泛性。技术性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其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3)法规标准日趋严格。各国为有效保护本国市场,阻碍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在标准和法规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标准和法规日趋严格。如1990年美国国会批准《营养标准和教育法》,加强了对食品标签的管理职能,要求FDA对营养的正确标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与FDA相关的法律《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等。(4)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可以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
二、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1、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东盟、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无论在资金还是技术上都拥有雄厚的实力,因此也更愿意采用技术壁垒这种隐蔽性高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我国出口的产品如果达不到他们制定的标准,就会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场。如欧盟从1996年下半年起全面禁止使用偶氮染料,迫使我国104种纺织品和服装退出欧盟市场。许多发达国家采用各种形式的技术壁垒,使我国的出口市场大大缩小,出口数额骤减。
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从横向上看,涉及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产品、医药产品等众多类别;从纵向上看,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多个环节。数据显示,仅1997年一年因技术不合格被退回的产品总值就高达6700万美元。1997年至2000年间,因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而受阻的出口产品总值达700亿美元,几乎占了我国出口总额的25%。
我国出口额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由于受发达国家在噪声污染、节能、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仅1998年就有2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在纺织品服装出口方面,由于欧美、日本等国和地区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法规不仅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有严格限制,而且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及制造、消费者使用等都有明确的环保要求和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纺织品不符合“绿色”要求的覆盖面大约在15%左右,影响出口近80亿美元。在农产品方面,我国正是一些发达国家名目繁多的卫生和检疫措施的直接受害者。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大米,日方规定的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使我国向日本的大米出口严重受阻。茶叶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出口商品,近些年,欧盟对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2000年7月1日,欧盟执行新的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了检测项目,且大幅度提高检测标准,严重阻碍了我国茶叶的出口。我国的玩具出口也屡遭挫折。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1EC指令,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磷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该指令直接影响我国每年4亿美元的欧盟玩具出口。据悉,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正着手制定法令,对PVC玩具加以限制。而我国玩具近一半出口美国,其中含PVC的玩具至少有10亿美元。
2、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我国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对方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不易获得,企业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常因交涉不力而贻误成交时机。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这样几经周折,厂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很苛刻,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推迟交货,条件十分不利,这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如1998年,美、加、英、欧盟等相继以天牛虫问题为由,禁止我国所有未经熏蒸处理的木制包装进入其境内,使我国出口企业增加包装成本20%左右。此外,由于我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一些国家实施了基于本国标准的质量认证制度,能否获得认证往往成为贸易的必要条件,特别是电工领域,如美国的UL认证、欧盟的CE认证等。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
三、跨越技术壁垒的对策思考
由于我国现有技术水平和出口商品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加入WTO之后,贸易技术壁垒仍然会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巨大障碍。要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标准靠拢,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企业需理解建立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性、对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性、对新产品占领国内外市场的重要作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能有效去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
2、企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目前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二是根据国际间和区域内形成的一些协议,有关国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为保护环境制订的一些国际公约;三是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措施。对于由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国情来对待。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3、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结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尽快建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积极加入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并与有关国家、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技术标准及评定方面的协议或协定,以方便双边和多边贸易中的商品流通。
4、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大趋势,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障碍较小,但对区外产品的技术壁垒越来越严。对此,很多国家实施了经营战略大调整,从沿袭已久的“贸易立国”逐步转向“海外投资立国”。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出口企业借鉴。我国出口企业要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份额,必须转变经营思想,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直接设厂,建立一批跨国公司、企业,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将技术壁垒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收稿日期:200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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