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档案”的讨论
档案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文物,按《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档案与文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认识和对待现有的档案概念。什么是档案?有人认为档案是信息载体,由于实物本身作为信息的载体存在,可以成为档案。他们不同意档案是信息记录,是实物的转化形态。他们还认为,档案具有凭证参考作用,因此具有相同作用的实物可归于档案范畴。笔者认为,这是分歧的根本所在。有人提出,“实物档案”的出现,是对档案“传统观念”的冲击,它表明目前人们对档案的认识尚不成熟,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由此怀疑现有档案概念的合理性,并要以一个新的概念取而代之。那么现有档案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需要修改或舍弃?笔者认为现有的档案概念是多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得到档案法的确认。它对档案本质属性、构成要素及范围界定等方面的表述,理论上立得住,实践上可行,基本方面是正确的,还应继续延用。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实物是否属于档案家族的新成员。有人认为,“实物档案”是档案家族中很有发展前途的一个类别,至少它是档案,这是确定无疑的。肯定某个事物,莫过于给它一个确切的表述。据我们看到的材料,是有人对“实物档案”做过表述。如具有保管价值的直观物件之类,但都是含混不清。而要做到明确、令人信服是难以办到的。这正如上述,因为它的内涵无法正确揭示,它的外延也无法准确界定。由此可以说。没有明确范围和界限的概念和事物是立不住的。这样不能不使人怀疑,所要肯定的事物是否存在。再有,作为信息之一的档案具有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但“实物档案致命的弱点是不便于交流。它虽然可以世代相传或转让,但基本上是单线的延伸,而不能像文献资料那样可以摆脱时空限制,实现多方位传播。”那么它靠什么进行交流呢,“必须转化为照片、录像或文字描述等材料”,“必须配有一定的说明和解说词”。这些看法恰好说明“实物档案”仍然是实物,而不是档案,因为它不具有档案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因为档案是凭借记录在不同载体上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起到凭证参考作用和进行交流传播的,它不用靠附加的因素。与之相反,需要人们加以说明、考证、研究,才能起到依据、凭证作用的,正是文物或纪念品。而其转化形式如照片、文字描述材料、说明等才是档案。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发展档案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当实践发展了,概念也应该发展。否则它将失去指导实践的作用,甚至会阻碍实践”的观点。当我们对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根据工作发展,不固守于概念的框架,大胆提出新的见解,形成新的概念。但这里的关键是沿着什么样的思路和方向。笔者认为。档案概念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即在理论上合乎档案发展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上准确适当,界限明确,易于操作。例如声像档案,作为一种新的门类,以其声像原始记录方式丰富了档案的内涵。又以其照片、影片、录音带和录像带等形态扩大了档案的外延,因而得到确认,成为共识。相反,“实物档案”是如何发展的呢,它在内涵揭示上混淆了实物的自身和它的转化记录形态的界限,没有充实新的内容。在外延扩展上,也混淆了作为文献形式存在的档案。与作为实体存在的文物、纪念物的不同,含混不清。因此。严格说来,它没有前进一步,不是发展而是混淆了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对其实践后果的评价问题。如果承认“实物档案”存在,应当提倡收藏和管理,那么实行起来会出现什么情景呢?笔者认为,会偏离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行轨道,至少有两方面值得重视。 第一,档案概念包容了“有保管价值的实物”,就使档案管理的范围扩大了。长此下去。很难想像不会去管理诸如飞机、汽车、机床、楼房……等实物。它们若都是档案,也就湮没了真正的档案。什么都是档案,遍地皆是,处处都有,也就没有必要把档案单列出来,形成档案管理体系。如此这般,不是发展档案工作,而只能导致档案工作的消亡和解体。
第二,倡导管理“实物档案”,把属于文物、纪念品的实物都扩充到我们的门下,扩大职权,实行起来,岂不是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的合一吗?混淆职能分工只能引起混乱,遭到反对。我们国家有档案系统,也有文物系统。两个系统在职责、任务上是有明确分工的。我们档案部门的职责是管理档案,我们再有能力也不能以管理文物、纪念品为己任。
有人会提出,既然现在的某些实物就是将来的文物,那么积累保护某些实物的重任为什么不能由文物工作者承担呢?当然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应该看到,档案工作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可以说是每个基层单位都有,而文物馆、博物馆就很少,如果在某些基层单位建立文物工作,至少是目前还不可能。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今一家一户的实物,让任何一家文物馆(博物馆)去收集、保管,都是难以做到的。这样,根据社会分工的效能原则,就是不谈实物的档案性质,只从积累、保护文物出发,档案部门承担这一任务也是必要的,光荣的。
二、结论
1、实物与档案各属不同的范畴。人类文明的载体有两种,一是实物,一是文字符号、图表、声像之类。实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可以直接传递信息,如其形状、颜色、味道、方位、构造等,属直接信息,不便于传播交流。而档案,应当说也是一种实物,因为档案都要依附于一定物质载体而存在。但由于其中必须有以文字、图表、符号、声像形式记录的信息,而使它从实物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文献形态,属于间接信息,既可以存贮,又可输出,广泛交流。
2、不能任意扩大档案馆(室)管理的实物范围。目前看档案部门管理的实物主要有两类。一是与档案有密切联系的,一同随档案接收保管的。二是受委托加以保管的。现在被称为“实物档案”的,其中有的如奖状、证书之类,可归于档案,其余则不是,而是纪念品,或未来的文物,不应列入档案家族之中。对已保管的实物,姑且称之为“实物档案”,应将其转化成照片、文字记录形式的档案,同时保管起来为好。
3、档案与文物的区别在于:档案内容是抽象思维,文物内容是形象思维;档案是书面形式,文物是结构形式;档案具有实用价值,文物具有审美价值。把握住这三个方面,并进行综合分析,档案与文物就不难区别了。
4、由档案馆(室)保管的,不一定都是档案,除档案外,还有资料、图书,以及少量实物。不具有档案属性的,尽管在档案馆(室)保管,也不能称其为档案。
5、“实物档案”的提法现在已经流行起来,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档案”的做法也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奉行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哲学。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有属顺乎自然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这是因为我国各项文化事业还不完善,文博事业很不发达,使本应由文博部门收藏的物品不得不由档案部门管理。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也没有设立类似档案室一样的机构,专司管理本地域、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6、档案具有凭证查考作用和保存价值。但有凭证查考作用和保存价值的,不一定就是档案。称为档案的,除具备上述特性外,必须符合档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实物虽有上述特性,但不符合后者要求,因而不能称之为档案。档案概念应该随着实践发展而变化。但新概念的表述必须沿着符合档案属性的思路去充实和概括,否则会走偏方向。在新概念尚未被社会确认成为共识之前,还应遵循现有的表述。
7、档案工作者和文物工作者具有基本上相同的工作宗旨,只是工作的侧重点不同罢了。档案工作者在当代社会完全有能力、有责任把某些实物保存起来,既使它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使它在干百年后成为最完善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