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审计机关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任期届满或离任时,通过对其单位资产和财政。财务及其相干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检查,以评价被审计者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划分经济责任的行为。界定、确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和核心。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别性,正确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尚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为:
1、宏观经济责任界定难。
从理论上讲,经济责任泛责怪任人应负担的全部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包罗宏观经济责任和微观经济责任。宏观经济责任主要考核国民生产总值、物价与消费指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劳动就业、资币投放与回笼等经济指标;微观经济责任则指对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能通过会计核算反映的人武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活动所应负担的经济责任。显然,以现有的审计技能手段和审计机关自身为因素,能够站在宏观经济的高度看问题的人才还很少;从团体结构看,审计人员多为会计、审计专业人员,值计算机、金融、综合经济和其他高新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员不多,再加上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在界定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责任上,尚有一定的难度。
2.确定经济责任的负担着难。
有的经济责任属于集体行为,若按常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易于被接受,而要是把这类责任分解到每个党政领导者,具体到应由主要领导负担的份额,就很难划分。这是由于很多违规行为都是标着全体讨论、集体研究的幌子。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常被表明为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难以分清是直接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也就无法确定负担者。
3、界定经济责任的边界难。
由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涉及的内容和情况比较复杂,加之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很多单位往往是政企不分,党政不分。一个单位发现的经济问题,划分经济责任时,很难简单地界定哪些是领导个人的责任,哪些是集体的责任。如有些单位作出的投资决议,在短期内很难体现出其效益和收益,要分清是现任责任还是前任责任,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确定责任的边界、另有很大的难度。
4、正确、科学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正确科学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分清经济责任界限非常重要。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审计对象有两类。一是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直属部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二是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由于审计对象不同,领导干部所肩负的责任也不回。对责任的界定亦应有所不同。
(-)部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区分。在实际操作责任界定中,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济责任主要包罗: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管责任和集体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l)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2)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直接经办、参与或教唆他人办理及强制命令他人办理引起的;(3)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教唆交办或暗示交办的及强制命令交办引起的;(4)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因该职或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造成的;(5)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主要责任:(1)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但其本人是发起人或具有最终决定权的;(2)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其本人是发起人或具有最终决定权的。
3.主管责任:(1)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得力或放纵他人引起的;(2)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对所属单位指导监督不力或管理疏忽造成的。
4.集体领导责任:(1)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约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2)对下属单位存在为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其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3)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经济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但是受上级领导的付托、教唆的。
(二)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区分。除了按以上标准进行界定外,还应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责任是不同的,进行责任界定时要研究二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的不同,弄清二者各自应负担的经济责任究竟是什么,以便对二者的任期经济责任作出正确的界定。二是对未经集体研究的事情,谁决议谁负主要责任。从职责和权限上看。乡镇财政和政府财务收支应由乡镇长负责。但事情要一分为二来看,假如一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是由党委书记决定的,则应由党委书记负担直接责任,由于乡镇长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对这些问题则应负主要责任。三是谁主管谁负责。根据职责范围,对于党委书记、乡镇长具体参与办理的事情,出现的失误,由党委书记、乡镇长负主管责任,但是,有些事情并不都是由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自去办,而是安排分管的同志去处理的。此种情况一旦出现失误,则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负担主管责任。对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但违反了上级文件的规定,就要由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
(三)界定经济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这种经济责任应在审计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不能把别的职能部门管辖的事权统统拉进来;二是这种经济责任应能通过预算会计或财务会计核算和反映;三是这种经济责任应能通过现有的审计手段和环境条件取证认定。只有这样,才华够正确地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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