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而行政诉讼的概念是研究行政诉讼的首要问题。目前,法学界对行玫诉讼这一概念的理解尚不一致,纵观已见诸于众的论著和文章,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或裁决的诉讼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行政纠纷,只有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引起的诉讼活动才是行政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凡是处理解决行政纠纷的一切活动都是行政诉讼。这种观点不仅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和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是行政诉讼,而且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处理和解决也属行政诉讼活动。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量的行政乡{纷都交给人民法院审理,这在实践中是难以做到的。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但却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形:行政决定根据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分为羁束的行政决定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
对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当法院是难以依法做出裁决的。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往往占有相当大的一部份,因此,对于未越出法律限定幅度的不当的行政决定法院是难以受理的,一般由当事人申请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持第三种观点的同志忽略了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本身所兵有的特殊性,即诉讼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解决具体争讼的活动,非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活动不能视为诉讼。因而,行吹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仅仅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致使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经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而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的诉讼行为。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决因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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