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八二宪法自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历经四次修改逐步完善。本文指出其修改原因有四: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宪法修改的哲学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动是宪法修改的现实基础;建设法治国家是宪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党的政策调整是宪法修改的催化剂。
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简称“八二宪法”)。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好宪法。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实践的发展.经过了四次局部修改,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宪法的修改顺应了民心,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改存在诸多原因,通过对宪法修改的原因分析,可以折射出我国把马克思主义宪政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创新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服务的基本理路。
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宪法修改的哲学依据
宪法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的文明成果,它属社会意识范畴,反映一定的社会存在,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辩证统一的,宪法与社会生活既相适应又冲突,冲突是绝对的,适应是相对的。因此,那种为了强调宪法的权威性而认为宪法制定后就应该一成不变的看法显然是错误的。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制定出来的,同当时的社会实际是有着良好的适应性。但是社会在发展、在变化,因而,宪法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实践的成果总结也必然要与时俱进。
宪法作为一种认识成果,必然受认识过程反复性和无限性规律的支配。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受着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在认识过程中发生错误是难免的。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然而,世界上的事物是无限的,它们的发展也是无限的,因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永远不会终结,人类的认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无限发展过程如八二宪法修正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的确认就是认识深入的过程。八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修宪,又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对其“引导、监督和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发挥积极的作用,1999年修宪,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经过多次修改,不断完善,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更有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动是宪法修改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所刨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这一基本原理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宪法修改的理论依据。宪法同其他的法律一样,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以后,便是固定的规范,然而客观实际却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实际的变化,固定不变的宪法不可避免要同瞬息万变的客观现实发生不相适应的现象。因此宪法的修改是必要的,不修改不足以维持宪法的适应性。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的生命力一直牢牢植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动。如八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规定就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动直接结果。八二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多种经济形式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迅速发展,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出现了许多私营企业主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同时,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因此,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从宪法层面上对私有财产进行了保护。十六大报告强调:“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变化,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地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从理论到实践,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改革,都有较大变化,四次适合时宜地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确认了实践中探索的成果。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时,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把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提升到宪法的高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展的需要,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实践经验,对宪法个别同现实脱节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八二宪法是改革开放初期颁布实施的,三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以~曰千里的速度迈进,社会发生崔{f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必将导致与之相配套的规则和制度要发生变化。虽然总体上讲,宪法仍然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但宪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对宪法的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结果。
三、建设法治国家是宪法修改的直接动因
法治的意义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对此,马克思、思格斯认为“宪法是法律的准绳”它是国家政权的确认、对公民的宪法地位和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方面都具有首要功能和作用。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的法律、弘扬民主精神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使公权力得到合理配置,权利得到保障的国家类型。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至上,核心是以宪治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不得与其相冲突。宪法制定出来后,在尚未修改之前,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必须切实遵守。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宪法和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行各业、全体公民都要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特别是宪法的特权。因此说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我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富裕、中华人民共和国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顺应历史潮流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这一治国方略具有了党内的最高权威性。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使其具有了宪法的最高规范性。这对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水平的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
四、党的政策调整是宪法修改的催化剂
中国的传统法文化是政治高于法律,“礼法结合,礼大于法”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主要思想。礼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支配作用,中国的法也因而带有伦理法的特征。而伦理化的法律的突出特点是法律不具有独立性。法律与君主的命令没有明确界限,一切法律由君主制定,法律即是君主意志的体现。这样,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沦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导致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
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最终目的,规范国家权力是手段,宪法修改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即宪法修改的目的就是通过宪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达到充分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宪法与政策的关系看,宪法无疑会受到政策的影响,但是宪法不是政策的附庸。如果宪法的政治功能过强,容易导致宪法政策化的倾向。政策是执政党的灵魂和生命,它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指导作用,但这种“指导”只能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来实现。同时,政策作为宪法合法性的补充,其权威必须从属于宪法规范。在我国现行修宪模式下,修宪的发生服从于政策的变动,而变动了的政策又在宪法的修改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因此,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政策高于宪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