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任何形式的组织和人类政府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而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之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之中,宪法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濡以沫的。从宪法与政府的产生件出发进行分析,借鉴学者的观点引出了宪法与政府在同一时序上成长且二者联姻产生了宪政,即宪法治理下的政治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只要存在某种形态的政府,就必然存在某种形式的支配政府产生及其运作自喊则,不管这种规则被冠之以何种名称,也不管这贝!陵现或者体现为何种形式。诚如法国学者沃马驰所言:“宪法不过是—套规则和习惯;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法定的抑或超法定的,政府都要据此处理事物。”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乃此前调整政府关系之规则长期进化和积淀而成的结晶。
没有无源之水,没有无本之木。人类中的。对于这个源头的任何探索,都不可能排除假设跟猜测,这种猜测是基于“已发现的史料’的基础之E的。当我们猜测原始的氏族社会就应当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政府时,我们也可以在同样的意义E猜测,在氏族社会同样也存在着法和先法;因此宪法和政府、和国家实在同一序次匕孕育并在同一序次匕诞生的。宪法与政府同时产生、成长。笔者认为:在一切时代,宪法与政{共存。
首先,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如果没有氏族议事会议,我们很难想象,立宪主义的代议制是如何可能发生。如果不是以氏族首领的职权为源头,我们也很难想象,现代社会的元首制度如何可能横空出世。同样的理由,如果没有一种法则来规范原始的氏族议事会议和氏族首领的关系,没有一种法则来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我f瞰隹想象氏族社会的秩序是如何得以维系的。或许使这一切得以有序运转的神秘力量就是‘‘历来的习俗—有恩格斯说:‘谧麟的氏族社会里”没有军人、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居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凋整好了。”我们可以猜测,这种调整氏族议事会议和氏族首领之间关系的习俗以及调整氏族权威系统与氏族成员之问关系的暾例,就是宪法的萌芽洋态。在社会中萌芽的宪法,在社会中长大,正如同社会中孕育的政府,在社会中成长一样。当政府的功能在社会中日显重要的时候,也就是政府内部分工和协作的日益彰显的时候;而这种政府功能的分化刺激了宪法的成长。反过来,宪法的成长,又有力地维系了政府自身的有序运转并促使政府本身的发育和成长。
或许我们难证明古代社会的政治统治征得了被统治者的同意,因而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价值似乎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但是雹得一切舟在其运作过程中,都不会仅仅是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而进行。倘若真是这样,那么一切政府的规则就都没有存在的必要,政府之所以需要规则并接受规则,不管什土质的政府,{也{门在主观E谋求政府利益的同时,必然在客观上为社会的安定和进步起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作用,因此调整政府关系的,最终也是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之间关系的规则。
其次,政府是特定史条件的产物。任何政府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没有哪—个政府可以随心所遇的组建起来,也没有哪—个政府为百过理性精心设计出来。同时我似不自贰的史事实。都是为着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遵循着特定规则而运作.用法律的语言说,政府只不过是一种主权者的代理机构,换而言之,政府是全体公民依据共同的意愿达成共识赋予主权者—定的汉力来约束其自身,作为主权者的公民可以按照其意志废除、限制或变更它。
政府的演进,像其他任何文化想象—样也是沿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的轨迹踯躅丽前行,考量中西方的历史演进过程,组织政府的首要因素即树立中收威,解决政日减白争台怯性问题,于是“权力神授’的理论应运而生,当政组建起来之后,其使命即为如何管理好其国家,为此管理政府的权力逐渐集中,于是名荆镪l政舒先后出现在世界各国,但是就是这种被人诅咒为万恶的专制政体,既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双重统一,也建立了发达的政府组织体系,并积累了社会生产能力和社会的财富,剔除了人的野蛮之性,培育了人的智力和理性,造就了职业政治群体,孕育了各种政治学说等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时代的进步政府的职能逐渐由如何管理好国家渐次转向如何保护好民众,于是一种综合以往各种政.之优点的混合政体渐次被视为最理想的生活方式并被践行。这种混合政体很快暴露出其不尽人意之处,于是^们看到了混合政体和分权政体联姻生的宪政。人们积极自由观念的勃然觉醒,人民对政府职能的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作为公民权利之看守警察的角色,必然转变为公民权利的积极领导者和保护者的双重角色。 最后,政府的职能决定宪法的内容。荆知仁先生曾经为宪法设定了—个最低限度的判断准则,那就是宪法列蚤这样几方面的内容,才可以称之为宪法:一是应将围家权力予以划分,并将其归属于不同的国家机构或者权力的持有人,以避免权力集中操于—个专制的权力^之手。最明显的就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里的那句被现代宪法学者奉为金科玉律的名言:“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l曼有宪法。”二是直有预先规定的办法,使各权力持有人相互合作,这种安排(类似与美法两国宪政理论的制衡原则配及分配后在形式上受到的限制。三是应有预先公布周知的避免各种自治的权力持有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力、}去。四是应有事先规定的和平调整基本秩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形势的办法,以避免采用非法、暴力和革命的方法;五是应该包含明确承认某些范围内自9个人自决权及其保障机制。在这五个标准之中,只有第五个标准是近现代宪法所独有的;以其它四个标准来衡量。我们可以说只要有政府的社会就存在着宪法。
现代论宪者以为宪法之所以为宪法就在于其为民主政治之产物,有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政治,始有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故而,他们断言宪法产生与18世纪后期,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虽与近现代宪法在内容上有若干似之处,但由于其诞生与封建专制时代,故而仍被的萌芽。但是宪法首先就是—郭法律或者规则。作为—种规则,它与其他规则相区别的标志是它所词整的对象不同,决定宪法之所以为宪法就在其调整刘缘乃“国家基本组织或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至于宪法的基本内容所能够决定的仅仅是宪法的本身白勺.EE质,而应当是宪法的存茁与否。这种规则维系着.类社会的基本政治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宪法最基本的首要的职能就在于如何组建—个满足社会需要的足够强大的政府,然后才着眼于如何管理好它的国家以及如何管理好政府本身。在这个意义E谠宪法与政府是同时产生的,宪法的历史就是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而且“每个国家都有宪法。
在古代国家中,宪法在某种程度是自然和习惯的产物。只是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之后,人们才承认—个国家的人民能够作为一国公民慎重地为自己制定和采用宪法。”因此,言,凡是存在某种形式的政府的社会,就必然存在某种形式的“宪法”。即便是在最专制的国家,宪法亦必不可缺;没有宪法的国家就不能算是—个国家,而只能算是—个无政府状态。故而,氏族社会有氏族}土会的宪法,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宪法,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宪法,正如同近现代宪法有近现代宪法一样。
考量中西的历史演进过程,足可发现最初的宪法无—例外地都侧重于如何组织政府,正如前文强调的那样,当政府组建起来之后,宪法的侧重点便转移到如何维系国家的统一,如何维系正常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如何对内让其人民安居乐业并防杜其淝.E作_乱。因此出现了专制政府,正握童善于专制政权所累的—切资源之匕,宪法的侧重点才由“如何组织嫡”渐次转向“如何组织—个优良的政府”,而政府的职能从“如何管理好国家”逐渐转向“如何保护好民众”,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人们“积极自由观念”的勃然觉醒。人们对政府的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作为公民权利之“看守警察”的政府角色,于是,权力有限主义权力积极主义交合而生责任加效能的政府机制,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当代宪法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