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深入考察和分析,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为我国上市公司实现最佳治理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
论文关键词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治理 董事会秘书地位弱化 司法救济权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和理论的分析研究方法。本文提出造成董事会秘书制度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于董事会秘书不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无法实现立法者赋予其的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会任免的,其薪酬和任职期限是由董事会控制的。并且,董事会秘书并没有什么权力可以用来对抗董事会。本文主张弱化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废除其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使其成为承担程序性的功能。
一、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其沿革
“董事会秘书”一词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company secretary或者secretary,即公司秘书或者秘书。在我国公司法上,董事会秘书的定义可以概括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整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认为董事会秘书发端于英国。在1971年的Panorama Developments CGuildford)Ltd.V.Fidelis Furnishing Fabrics Ltd’一案中,英国法院开始承认董事会秘书能够在其从事的公司事务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香港1911年的公司法令依照英国1908年法令的模式制定,它在香港立法上第一次提到了“董事会秘书”的概念。
由于在公司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并未能发挥立法者所期望的功能,反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化,增加公司管理成本等,所以在英国、香港等地主张取消立法对封闭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的声音一直此起彼伏,并且在近些年达到高潮。
二、英美法系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中,每个公司必须设立秘书,有权就其从事的公司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在私法中,秘书通常被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而在刑事法律中,秘书通常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机关。董事会秘书通常是由董事任命的,其职责主要是某些法定声明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