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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浅谈对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
浅谈对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
| 文章出自:本站整理 | 编辑:理学论文 | 点击: | 2014-12-24 15:08:28 |

  论文摘要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情况日益突出,其中未成年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问题也引起了司法工作者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了2007—2011年深圳市某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少年案件,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困境及破解策略。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异地犯罪 缓刑制度 监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十四周岁,所以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并被法院判决生效后,称为未成年犯 。就全国而言,“十五”期间,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增长12.6%,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了68%。就各大城市而言,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谋生,未成年罪犯也带有明显的外来特征。笔者分析了2007—2011年深圳市某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少年案件,有两个显著特点:(1)该地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07—2011年案件年均增长率为18.98%。(2)该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以外来人口为主。深圳市某区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98%以上。

  一、中外未成年人缓刑制度比较

  (一)我国关于适用缓刑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并未区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
  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性规定,《北京规则》5.1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做出的任何反应均与罪犯和违法行为的情况相称。”19.1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概括
  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根据美国联邦司法部2001年底的统计,处以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共有662万人,其中监狱有133万人,看守所有63万人,监禁刑的比例约占30%,而缓刑人数为393万,假释人数为73万,缓刑比例为60%,假释比例约10%。 美国以外的国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也非常高,如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

  二、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困境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刑法的罪犯总数为751146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9481人,占1.26%;缓刑使用率为14.71%。
  我国少年缓刑制度存在如下不足:
  1.现行缓刑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以及缓刑考察等内容并没有区别对待,因此对未成年犯缺乏适用的针对性。
  2.缓刑考察理念有待转变。法国著名学者马克·安赛尔所谈到“国际刑法联盟得主要倡导者冯.李斯特曾致力于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实践中去。……为青未成年犯罪建立一种不怎么带惩罚性的特殊制度”。相比国外未成年犯缓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我国缓刑监管重“管束”轻“保护”的倾向。
  3.缓刑考察主体落实情况较差。1997年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考察主体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由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加以配合。法律规定的考察主体的具体人员落实不到位,致使考察工作缺乏计划性、专业性、系统性。
  4.缓刑考察内容单一。缓刑犯缓刑期间缓刑考察人的确认,考察具体方式和内容,考察人和缓刑犯的权利、义务均没有相应的规定。致使未成年缓刑犯考察者的考察工作缺乏指引和规范,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救助和保护。
  (二)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面临的困境
  由于我国正处于特殊的经济发展期间,大量外来人口涌进城市,其中外来未成年人由于职业技能的缺乏和容易受到不良诱惑等特点,往往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而缓刑考察主体的缺失、缓刑监管内容的不足、由此产生了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面临的更加突出的困境。
  深圳市某区法院2008年共判处125名未成年人缓刑,其中户籍人口1人,非户籍人口124人,对其中93名缓刑未成年犯进行了回访调查,其中联系方式中断而无法联系的有27人、占29%,通过各种渠道可以联系到的为66人、占71%,根据66份回访调查结果,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监管的缓刑未成年犯有37人、占56%,居住在深圳某区的缓刑未成年犯有14人、占21%,没有回户籍老家也没有留在深圳宝安而前往其他地区务工就学的有15人、占23%。现行考察机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缓刑犯考察工作的需要,户籍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流出人口无法开展监管考察工作。

  三、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矫正和监督措施

  如何破解未成年人异地犯罪被判处缓刑后矫正和监督的困境,各地面临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本文通过总结深圳市某区法院对判处缓刑的外来未成年犯采取的一系列帮教、矫正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试图探索破解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矫正与监督困境的机制。深圳市某区法院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义工帮教。义工在“一对一”的帮教机制中,关心少年缓刑犯的日常生活,逐步培养少年缓刑犯健康的生活态度,重新溶入社会,目前该院通过义工“一对一”帮教机制帮教的40余名少年缓刑犯,均得以回归学校或得以就业,没有一名少年缓刑犯重新犯罪。
  第二,心理辅导。深圳市某区法院与区团委义工联、教育局合作,创立了心理辅导帮教机制。通过分析案情和考察被告人家庭状况、社会经历、犯罪原因及心理波动情况,发现需要心理辅导的,由法院及时联系区团委义工联或教育局指派经验丰富的心理辅导老师,在帮教环节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指导其用正确、健康的心态面对审判,认识错误,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三,职业能力培训。深圳市某区法院与区职业能力开发局联合,对4名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免费职业能力培训,使其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职业技能,重新就业;
  第四,企业改造基地。根据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监护条件,而不少外来未成年人来自偏远地区,法院往往由于缺乏监护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而不适用缓刑,深圳市某区法院对于上述情况,与相关企业联合,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设立外来未成年人改造基地,帮助未成年犯重返社会。
  第五,创新对外来未成年犯的缓刑社工帮教新模式。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如果教育家希望从一切方面去教育人,那么首先就必须从一切方面了解人” 深圳市某区法院设立了外来少年缓刑犯帮教社工工作站,“工作站”按照公益普惠的原则每天定时开放,为缓刑期未成年犯及其家长提供素质拓展、家庭融合、成长辅导、家长援助、跟踪帮教、职业培训等服务,利用社工专业性、专职性、系统性的优势对外来少年缓刑犯开展各项帮扶工作。

  四、破解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判处缓刑后的监管困境

  由于沿海发达城市普遍存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如何建立一套破解外来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缓刑后矫正和监管困境的机制,对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少年缓刑犯缓刑考察主体
  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的情况,按照三类情况予以完善缓刑考察主体。
  第一类是外来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后留在本地生活的,往往之前在本地居住较长时间或者有家人在当地工作的,该类人员的矫正和监督关系到当地的社会秩序,应将该类人员纳入本地社区矫正的范畴。
  第二类,外来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后回到原籍生活的。对于该类人员的缓刑考察人,宣判法院应当同少年缓刑犯原籍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联席机制。
  第三类,外来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后跟着父母亲属或自行前往其他地方务工、学习等原因没有回原籍,也没有留在本地,对于该类人员的缓刑考察人,宣判法院应当与少年缓刑犯的父母签订监护协议,并将未成年缓刑犯居住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开展缓刑考验工作。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外来少年缓刑的考验工作,时常会遇见与当地公安机关或矫正机构联络不通畅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两类外来缓刑未成年犯,可以利用义工、社工、特邀陪审员开展“一对一”的跟踪帮教工作,关于这个角色,有些学者称为“考验考察人” 。
  (二)完善外来少年缓刑犯考验内容和矫正方式
  科学的考验内容,需要能够满足社会、受害人、未成年犯三者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能对少年缓刑犯产生一定的警示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慰受害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他们重返社会的意愿,并且予以一定的帮扶,如要求少年缓刑犯对受害人赔礼道歉,少年缓刑犯遵守相应的指示性义务和禁止行规定,如社会服务令制度 ,但同时又可以享受经济援助、就业指引等帮扶项目。根据少年缓刑犯自身特点和所处的社会环境,通过了解、倾听、沟通、传授、熏陶、激励。劳动和社会实践、约束、大众传媒、药物治疗、自我矫正等方式开展矫正工作。
  (三)完善外来少年缓刑犯缓刑考验的评估机制
  通过指定系统华、科学化的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对外来少年缓刑犯的考验矫正工作的运行,了解未来未成年犯在思想、习惯、心理等方面的转变情况。主要通过缓刑考验主体的定期汇总帮教情况,定期回访实地了解外来少年缓刑犯的转变情况,定期总结帮教矫正经验,对于其中表现积极、帮教效果突出的帮教人和被帮教的外来缓刑未成年犯进行表彰和鼓励,对于其中表现出来的困难和不足,及时进行讨论研究,不断完善外来少年缓刑犯的考验矫正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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