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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试析优化媒体介入侦查的对策
试析优化媒体介入侦查的对策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军事论文 | 点击: | 2014-12-18 11:52:24 |

  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媒体与立法、行政、司法的联系愈发密切,对侦查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现阶段,媒体介入对侦查的影响利弊不一,仍有需改进和完善之处。因此,要正确看待媒体介入对侦查的影响,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厘定各方资源,达成侦查与媒体介入的契合,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 媒体介入 侦查 优化

  一、引言

  现代社会中,媒体被誉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权力”,其作用日益重要。侦查与媒体对立统一,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制约,而又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媒体介入对侦查产生的影响不仅涉及侦查活动本身,也辐射到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民主人权等诸多方面。媒体与侦查对立统一,其差异根源在于二者的工作性质: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其使用备受公众和媒体关注,而侦查本身所要求的独立性和秘密性使得其对媒体报道具有一定排斥性和限制性,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但是二者均以保护人权,揭露丑恶,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追求利民主义价值观,媒体适时适度地介入侦查也会给侦查带来一定积极作用。关于何谓“媒体介入侦查”目前并没有定论,但就其共性而言,媒体介入侦查是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新闻报道、信息传播等方式对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施以影响。
  从宏观角度看,媒体介入侦查对侦查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媒体对侦查的监督作用和推进作用上。在不同的侦查阶段,媒体介入对侦查的具体影响不同,多年实践证明,媒体介入对于组织侦查力量、进行侦查协作、获取侦查情报、加强阵地控制、转化侦查成果、发挥侦查效果有着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媒体介入可以敦促侦查人员清正廉洁,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改善民众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及时破案、提高侦查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同时,媒体介入可调动多方力量,为侦查提供更多线索。随着现代信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侦查破案线索来源也变得越来越广。媒体介入侦查有利于促进侦查手段的改进和提升,提高破案效率;媒体的介入不仅起到了揭露犯罪的作用,更以一种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将犯罪情况予以表达;媒体在侦查准备阶段介入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获取情报;媒体在侦查开展阶段介入可以加强侦查协作,对侦查具有策略意义;媒体在侦查终结后介入可以转化侦查成果,加强舆论阵地控制。
  然而,媒体介入对侦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关注不够、管理不严可能会造成泄露侦查秘密、增强同类犯罪等不良后果。世界各国为了减少媒体介入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了限制新闻报道范围、报道时间等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文明确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媒体介入为具体侦查活动的开展带来一定阻力;媒体对于侦查活动的报道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犯罪人的反侦查意识;媒体报道可能激发潜在犯罪心理,引发新的同类犯罪;媒体介入尤其是新媒体的发展带来新问题,促成新型犯罪;关于侦查的舆论导向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立法宗旨;媒体扩大侦查报道范围,易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媒体管制体制不完善,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等。
  2007年,国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越来越深入民心,侦查活动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地为公众所熟知。侦查阶段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过早过细地报道某些信息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甚至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嫌疑人人权的实现。在主张人权和自由的当今社会媒体对侦查的介入和影响日益明显,而我国对于侦查和媒体的相互关系方面的研究并不多,在司法实践中媒体与侦查仍存在一定问题。究竟要如何厘清媒体介入侦查的范畴及原则、正确把握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向和尺度呢?
  为寻求媒体介入侦查的平衡,在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的同时,应把握“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媒体介入不得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媒体介入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原则。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限制媒体的介入权限,另一方面,从立法本身加以完善,内外兼顾,共同为侦查权的实施构建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吸取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对于媒体介入侦查有着相应的规定,如英国实行两管其下,寻求公共审判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平衡,坚持公共审判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并通过法律的他律和媒体的自律共同保障侦查秘密;俄罗斯则兼用多方规制,通过《俄罗斯联邦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信息、被报道者权力等进行限定,限定媒体报道尺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我国可以了解、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国情加以吸收和创新,从而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一)在构建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时,应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
  如前所述,媒体与侦查为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尽量寻求平衡点,使两者效用得到最大发挥。媒体与侦查协作是各国常采用的方法,在法国,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警察、宪兵队或者司法官将特定信息主要包括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画像、车牌号等与媒体沟通以协助破获案件。我国也可以加强媒体与侦查的协作,借用媒体的力量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事实,发挥媒体在侦查中的正面作用。
  (二)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充分利用现有网监民警,建立专门的网监系统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有相应的网监民警,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适当在全国各级侦查机关建立专员开展网络舆情监督工作,形成专门化系统。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加强与媒体的横向、纵向交流,收集侦查线索,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为侦查的开展和终结提供一定条件。

  (三)双管齐下,加强媒体人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务人员对媒体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或评论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为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司法意识不够。为解决该问题,一方面可以对媒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具有审核权的总编等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在新闻媒体行业、部门中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对其介入侦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涉及重要案件、重要情况的稿件甚至可以由法务人员执笔。这样,不仅可以推进侦查机关与媒体的沟通,减少或避免媒体报道倾向偏颇的状况发生,促进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即将播出或者刊发的报道和评论进行审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谨性,预防其造成的错误舆论压力,从而影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正确把握媒体介入侦查的限度

  (一)媒体介入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
  在侦查过程中,应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法制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协同作战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1]侦查工作本身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事案件侦查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谋成于密,败于泄”,无论在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秘密原则。
  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是指除法律规定或者侦查机关同意的时间和限度外,媒体不得对外泄露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的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侦查秘密。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涉及侦查秘密时,媒体应尊重侦查机关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对于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新闻发布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结合该规定,建立起一套具体的规范制度,明确哪些可以允许媒体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致使侦查秘密泄露,致使侦查工作受到损害,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个人名誉受到破坏的,应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媒体介入不得破坏侦查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为侦查机关带来了便利,但是媒体本身是一种大众传媒工具,一旦出现不恰当使用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时,就可能产生消极后果,影响侦查机关工作的正常展开,干扰侦查独立、审判独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报道予以限制。
  对处于立案前审查阶段和侦查阶段的报道及评论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处于立案前审查和侦查阶段的案件性质并未确定,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不当则会误导公众,对于案件“先入为主”,进行预先定罪,造成严重社会效应,影响法院判决,妨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在立案审查前和侦查阶段,媒体可以对案件已知情况予以报道,但其评论关注点和报道侧重点应该在司法程序有无问题或司法人员有无问题等方面,而不应过多涉及案件实体,更不能对案情进行揣测,大肆炒作。要注意合理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大幅描述,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四、完善相关立法,为媒体介入提供法律保障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过于细致、过于夸张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报道限度予以规定。为了减少因媒体报道造成侦查僵局情况的出现,有关部门应出台《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媒体活动现状,结合司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的特点,不仅对媒体介入侦查进行规范,而且也为媒体在法制生活中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如对暴力抗拒采访的人或单位,要依法作出处理;对记者不能实事求是报道,甚至对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进行诽谤和诬陷,给其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也要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全面、细致,考虑到侦查各个环节的情况,如媒体报道始终不得泄露案件侦查中涉及到的党和国家机密;不得报道立案前的审查不宜暴露案件情况,如举报的事实、行贿人的供述、检举人的情况等;不得报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的实施、机密力量的部署、涉及的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隐私等情况。同时,媒体行业本身也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报道的法制性。

  五、结语

  处理好媒体和侦查的关系,达到二者契合是一项长久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确保相关制度的实际落实。一方面,侦查机关要在摆正自身位置的同时厘清法律规定,把握司法精神;另一方面,媒体要在报道事实的同时提高法律修养,维护司法公正。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水平,改进二者关系,完善司法体制,掌握协作平衡点,早日促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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