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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试析司法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的管理与应对
试析司法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的管理与应对
| 文章出自:本站原创 | 编辑:历史论文 | 点击: | 2014-12-18 11:51:58 |

  论文摘要 建立和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是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涉法信访严峻形势下,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自我加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探索之旅、创新之举。

  论文关键词 审判 涉诉信访 社会稳定
 
  涉诉信访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而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针对当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本文试图从司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的管理与应对入手,一方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和提示,积极为党委、政府有效处理敏感、重大的信访事件提供决策参考,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加强法院工作的稳定风险评估和提示,在立案、审判、执行及信访阶段,根据已掌握的动态信息,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提示,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审判与信访的良性互动,实现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随着全球化运动的加剧和中国社会自身的进步与发展,中国社会遭遇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同的问题——风险社会的形成。社会风险的不断涌现。在司法过程中,确立和构建社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既是从源头上防范社会风险、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举措,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

  一、风险管理理论在司法过程中的导入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二)在司法过程中导入风险管理理论的进路
  当前,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对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关于司法过程中社会稳定的风险管理在国内还没有系统的调研和论证。此外,在实践方面虽然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制定了相关的地域性规范文件,但是显然这种制度尝试还只是局限于某些地方以及某些“重大案件”,尚未有普遍性的制度规范形成。那么,构建司法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的理论进路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
  首先,在法院工作中,审判过程中的社会风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风险仅指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广义的社会风险则包括除狭义风险之外的对外部环境和内部工作机制造成不当干扰最终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办案风险的可能形式及其发生的概率。
  其次,应当对导致审判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的各因素进行类型化和区别化分析。从审判过程中和法院内部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探讨,将其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探讨在办案中降低风险,在办案中防止风险的再次出现的路径。
  最后,审判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思路和制度设计。一方面,对具体案件的风险分级认定和处理,可依据现实危害程度、性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分别拟定风险等级和处置标准。另一方面,评估机制的评估组织和工作程序进行详尽的设计。
  (三)在司法进程中导入风险管理理论的价值基础
  建立健全审判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的必要性有三方面:司法环境的客观需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审判工作管理科学化的需要。
  由此,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审判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践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三项重点工作的推动,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形式。
  第二,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进步,更好地贯彻效能、风险等科学管理理念,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化。
  第三,有利于提高执法风险的评估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也是法院工作规范化操作与提高效能的保障。
  第四,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可以防止因司法不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二、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的渊源和原则

  (一)社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渊源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源于上个世纪经济发达国家对经济安全的评估预警的思潮。经济安全评估预警机制的建立,为相关领域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提出了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社会问题仍然突出,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社会管理面临的潜在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研究建立审判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着重要的政策和现实意义。
  (二)构建社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原则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的建立中,风险的发现是预防的关键,风险的评估是化解的前提,风险的化解是评估的目的。争取在风险控制上的主动权。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事前预防源头控制原则。必须和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密切结合,风险防控工作应当贯穿于诉前、诉中、判后执行和信访全过程,使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形成防控合力,形成系统的工作机制。自立案之初就要全面收集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资料,分级评估案件的风险,根据实际确定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对各业务庭室在审执过程中是否全面收集排查办案风险、准确评定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防控措施、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整体联动全程防控原则。从立案环节开始,直至案件审理、执行完毕,所有环节的承办人随时排查、收集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因素,逐项登记于《办案风险评估信息登记表》,分别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将防控措施及落实情况登记于《办案风险防控措施报告表》,随卷宗材料流转,本环节确实难以化解不稳定隐患的,由下一环节承办人继续实施,办案风险隐患以层层分解的方式得以化解。

  3.各方配合长效治理原则。办案风险防控,关键在于对各种矛盾隐患的早发现、早解决。要着眼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着眼于社会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坚持党委领导,形成以政法委为领导,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网络。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工负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化解办案风险。
  4.能动司法以人为本原则。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与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相结合,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及程序,逐步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坚持能动司法,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全面履行法院职能,坚持为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及时分析归纳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通过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预警社会风险,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三、构建司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范围、内容以及信息收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信访)案件后,在立案、审判、执行及信访阶段,根据已掌握的动态信息,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提示,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更好地实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实现案结事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的的内容包括: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越级访或群体访的风险;案件的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或瑕疵,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以解决,不合理的诉求能否通过法律释明和释法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难,有无解决的可能;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其他方面。
  涉诉案件的信访风险信息可来源于各种有效途径。包括各类会议、庭审、来信、接访、反映、交转办案件、法院内网、外部网络等获取的信息。获取信访风险信息的部门和人员都有责任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内容。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甄别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及时对有效信息予以信访风险评估;提示责任主体按规定予以提示。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立案、审(执)阶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的责任主体是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涉诉信访案件,无信访包案责任人的案件,由最终作出裁判(或执行)的部门为责任部门,承办人为责任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承办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评估责任主体,或指定具体责任人。有信访包案责任人的案件,包案部门和责任人为评估责任主体。
  (三)风险预警等级划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等级按信访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对应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五色)。其中一级、二级为一般信访风险,三级、四级为重大信访风险,五级为严重信访风险。
  (四)风险评估预警的程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信访风险等级为二级以下的案件。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信访风险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案件。评估责任人提出评估意见,提交审判组织研究;适用独任程序的案件,提请庭务会议研究;合议庭或庭务会议对涉诉信访风险评估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风险大小作出评价,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制定工作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报本法院分管院领导、信访管理职能部门。评估等级确立与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第一、二级由责任人确定,第三、四级报业务庭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第五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
  (五)社会风险的化解途径
  提示的评估等级最高为五级,或本程序评估等级为三级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化解;本程序评估等级为四级以上时,部门负责人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参与化解,必要时,报请本法院院长参与化解。风险评估等级为二级以下的,评估责任人应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风险评估等级为三级的,评估责任人通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风险评估等级为四级的,评估责任人通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院长书面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风险评估等级为五级的,评估责任人通过部门负责人,向本法院全体院领导书面汇报化解进度和化解结果。
  (六)考核制度与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工作责任。评估责任主体、提示责任主体应按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评估和提示的各项工作,确保运转规范、衔接有序。因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本规定,导致当事人信访或者重访不止,发生严重后果的,将实行责任倒查,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结语

  人民法院在司法进程中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治本之策,人民法院通过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提示机制,加强对各类诉讼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分析制度,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对社会问题审判信息预警工作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特别是在审理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通过及时的风险评估与提示,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司法对策,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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