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特高压;工程;合同;费用索赔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各主体的一项权利,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正常经济行为。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其性质是一种补偿。当然,费用索赔涉及经济效益,对施工企业尤显重要。本文仅对特高压电网工程费用索赔做一些探讨,观点是:必须树立索赔的系统观、全面观,做到全过程、综合性地开展工程费用索赔工作。
一、招投标阶段要做好索赔思考
施工企业如果决定参加工程投标,要全面阅读理解招标文件内容。尤其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明确总价与单价承包范围
总价承包部分要考虑充分,费用打足;单价承包部分要根据收资和经验判断招标工程量的增减趋势,可区别进行不同的单价水平报价。
2.明确索赔条款与规定
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载明了索赔的相关规定。通过仔细阅读分析,可以就其中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内容进行质疑澄清,还可以为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做好准备。
二、签订合同阶段要做好索赔条款谈判
在我国,施工企业在建设市场中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业主(发包人)的强势首先体现在合同的霸王条款。比如:“业主(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或增加费用不予索赔,承包人投标时自行测算费用”。实际上,业主(发包人)的招标标底或最高限价不会考虑该费用,承包人投标时也无法预测业主(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及时性和产生的影响,并且考虑该费用后几乎不能中标。
作为施工企业,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理、有据、有节地与业主(发包人)进行合同谈判,修正显失公平的条款,尤其涉及双方索赔的内容。
当然,特高压电网工程建设都是经过全国公开招标的,施工合同的条款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基本确定下来。签订合同时,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并按答疑澄清进行了修正。
三、履行合同阶段要做好索赔基础工作
施工企业最终索赔成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索赔基础工作的好坏。
1.履行合同团队必须认真熟悉理解合同条款
索赔涉及团队每一员工,所有员工都要知晓合同索赔规定,全面掌握索赔内容,指导开展下一步工作。合同的索赔条款在通用条款中有,在专用条款中也有,并且往往没有集中在相邻的几个条款中,需要全面熟悉,才能抓住机会。
2.做好索赔意向工作
一旦出现索赔事宜,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提出索赔意向,便于各方纳入工作安排,调查取证。
3.做好索赔签证工作
要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形成费用索赔的签证材料,履行各方的核实签证手续。在制作索赔签证材料时,应说明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索赔原因符合合同规定。在索赔签证中,注意签证时限和权限,避免事后重新签证或签证无效而导致索赔不成功。在履约过程中,要及时收集与索赔事项相关或具有支持性作用的资料,如协议、票据、影像、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确保费用索赔的成功。
4.做好索赔申报工作
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在费用索赔事项发生后,向业主(发包人)申报索赔,并提供相关签证和支持性材料,避免失去索赔权利。
总之,做好费用索赔基础工作就是要把握机会,符合合同规定的时限、权限、格式等要求。
四、做好竣工结算与审价工作
工程竣工后,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业主(发包人)申报结算,其内容也要包括所有费用索赔事项。积极参加业主(发包人)组织的费用索赔与结算审核审查会,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材料。目前,大多数业主(发包人)都要求在竣工后1月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有的要求时限更紧,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做好这项工作。
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发包人)往往会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结算审价。施工企业要做好结算审价的配合、解释工作,提供充分依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反索赔工作
其实,在施工合同中,还有很多条款是业主(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这些也是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比如:
“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费用的25%”,要求施工企业履约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减合同总价的0.1%”,假如合同总价为1亿元,延误一天将扣减1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按期完成,如果延误工期,应在过程中形成非承包人原因的证明材料。
六、几点体会
1.呼吁工程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
工程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允,与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大相径庭,其实质是在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比如合同条款中规定,发包人材料及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不予索赔调整费用,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天将扣减相当金额的价款,双方权利不等。
又如合同规定“因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诸多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动,均应计入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不调整不说,连政策性调整也取消了,显然不具公平性。
诸如此类,施工企业期待工程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
2.呼吁工程施工优质优价
目前,几乎所有的超高压及以上电网工程在合同中都约定达标投产,创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实际上,在业主(发包人)的标底或最高限价中没有考虑增加该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也不能考虑增加该费用,实际上没有体现工程的优质优价。
在创优过程中,由于标准高,承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质量保证上要增加相当多的投入,各种频繁不断的检查、验收、会议等也会增加承包人不小的成本。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测算价格的基础是现行定额,现行定额的是以合格产品而不是以优质产品为条件测定的。
施工企业期盼工程优质优价。
3.呼吁建场清理代办有费
建设场地清理属于业主(发包人)的工作,在电网线路工程建设中,大多委托承包人代办。承包人代办会增加两项费用:代办管理费和税金。目前,开展电网线路工程建设场地的清理,面广、点多、线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投入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代办管理费巨大。尤其对外支付的各级政府工作经费(协调费)、会议费、电力线停电损失费等与日俱增,由承包人承担,又不能索赔,给施工企业增加了无形的经营风险。
施工企业期望有所改变,至少不能自掏腰包去代办工作。
4.呼吁结算审价趋于理性
目前在国有投资工程中广泛开展了业主(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结算审价的工作,并以审价结果与承包人进行最终结算。从法律意义上讲,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价,应该经承发包双方同意并委托,否则,审价结果仅供委托方参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多次配合结算审价,从目前看,结算审价需要在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审价人员必须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熟悉所审价工程造价的编制,否则,施工企业不仅要解释定额,还要手把手地计算工程量。二是结算审价必须以合同为基础,执行合同的约定,那种推翻合同规定自定原则的审价,其结果没有说服力。三是对业主(发包人)供料的审价,应该确定合理的计量单位,如线材以米计量、塔材以件计量,才不会因为制造误差等因素让施工企业承担无辜的责任。
施工企业期冀竣工结算审价更加趋于合法、合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