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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山西省高级审计师评审标准
山西省高级审计师评审标准
| 文章出自:职称论文格式 | 编辑:论文 | 点击: | 2013-04-03 23:16:49 |

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审计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审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任审计师职务、在2009年、2010年或2011年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任职资格,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允许设置的职数;部分因工作需要评审第二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评审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允许设置的最高职务档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2012年7月31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②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③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审计事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及其有关规定。

2.岗位职责、学术水平、技术业务能力等一般性要求:

(1)在进行行业审计、经济监督活动中能够承担大中型审计项目和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调查。有能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能够对中级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能够较系统地了解、掌握审计专业理论及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探索审计新方法,并深入进行学术研究、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论著。

3.学历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要求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学历的依据。

近年来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满3年后,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4.任现职年限:任审计师职务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任审计师年限须满5年;任审计师职务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至今不满5年),任审计师职务年限需延长2年,即须满7年。研究生取得博士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须满2年。任职年限的计算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实算至2012年底。

非公组织及公务员队伍中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的,其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任职时间。

5.外语条件。须具有任审计师职务以来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或2011年度取得的A、B级省补充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文件规定,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四个模块)。部分免去或暂时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执行(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规定。

7.考核要求。申报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且近3年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具体量化条件。

1.任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后,其审计业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2.任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门以上业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3.任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在有全国统一刊号(CN)的本专业核心类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全国统一刊号(CN))的本专业一般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可的有内部刊号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关于论文、学术著作和科研技术项目成果的具体认定标准,执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有关规定。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实行网上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将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对不达规定本科学历或不满任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但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同时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允许比正常的规定任职时间最多可提前2年。破学历晋升者,大专学历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工龄须满20年;中专学历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工龄须满25年。

(二)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职年限以外其他基本条件。

(三)具体量化条件。

1.任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其审计工作经历需同时符合正常晋升具体量化条件中的二项。

2.任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其审计业务成果需同时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中的二项。

3.任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需同时符合正常晋升具体量化条件中的二项,或第一项加倍。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文件规定办法进行。

(二)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有关规定办理。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实行答辩成绩末位淘汰制。

(三)答辩者须提供1篇能代表自己专业学术水平的答辩论文及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照附件样式要求打印一式五份上报。

(四)各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在推荐评审材料时对全民事业单位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需出具占用岗位职数函,已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要出具评聘分开批准件;退休人员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附单位、本人双方有效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五)报送材料目录及装订要求。

1.需填报的材料:

(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

(2)《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10份(A4纸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

(3)答辩论文及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10份(A4纸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

2.需装订成册的材料及目录:

以下材料均为A4纸打印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以下顺序和要求装订成册,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一部分:基本材料。包括《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表》、业务工作总结。

第二部分:学历证书。

第三部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聘任证书。

第四部分: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著作等(须有封面、目录、书号、刊号、网上检索页)。

第五部分:有关奖励证件。

第六部分:其他。①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②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③参加2009年、2010年或2011年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证书。④上级主管部门的职数函或评聘分开的批准文件。

第七部分:其他业绩成果材料(含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六)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宜。

报送时间:2012年7月30日前。

报送地点:山西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太原市文源巷18号)。

(七)其它事项。

1.本安排意见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2.本安排意见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八)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2〕99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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