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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江苏省高级政工师职审标准
江苏省高级政工师职审标准
| 文章出自:论文网站 | 编辑:论文格式范文 | 点击: | 2013-04-06 21:46:33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能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全省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热爱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任现职期间,年度(任期)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

(一)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等次者、连续病假6个月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宣传思想工作的要求,每年参加以形势任务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系统地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第七条专业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为保障工作任务完成起了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独立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等。

(三)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创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独具特色,在全省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专业业绩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针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知识,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并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

第十条外语要求

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0年以上,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并受聘8年以上,或符合规定学历不具备规定资历者,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个人获得全国或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

(二)作为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起了主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

(三)作品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3次以上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评定仅接受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或突破,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能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全省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文件确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先进思想政治工作者称号。

(三)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的贡献。

(三)系统地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对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为保障工作任务完成起了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并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创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独具特色,在全省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针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知识,积极提出具有独创性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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