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 (中)
WTO协议外在地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开放的速度和深度,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开放方面就别无选择。除了下文分析的合理保护外,更关键的是要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享受开放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在经济政策上,政府虽不能歧视外资金融机构,但可在鼓励措施方面区别对待。如现在西部大开发急需金融机构介入,就可在政策上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西部地区。降低资本金要求、放松准入标准、给以更多的业务发展权限、降低税率等,都是可选择的鼓励措施。在行业上,对于积极投资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外资金融机构,还可以给予更多的优惠。还可以将外资银行准入与来源国在华投资贸易量挂钩,贷款规模大的给予更大的优惠。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形式上,对于中外合资的方式应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对于那些主要从事短期贷款、中间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则减少政策优惠。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必须同中资银行进行合作,如在中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用于调拨外汇头寸、转汇款或委托付款,以及从中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等。另方面,随着外资银行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资银行也须与它们开展业务合作。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当长时间内必然遇到人民币资金匮乏问题以及衍生的人民币流动性问题。现在,外资银行主要是通过市场拆借和同业借款来融通人民币资金。在目前资金相对宽裕的情况下,许多中资商业银行已通过同业拆借或同业借款向外资银行融出大量资金。将来这一渠道还可拓展,诸如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之间的货币互换,外资银行针对中资银行发行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外资银行为客户开出外币备用信用证或直接出具人民币担保用于客户向中资银行借人人民币资金等等,都是最有可能的合作形式。
到2000年底,中资银行境外营业性机构已达68家,资产总额1565亿美元。国泰、光大、中信、海通等证券公司也已跨出国门。中保集团则在国外已经营了50余年。加入WTO为中资金融的跨国经营带来了更多的商机,我们必须充分把握。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战略目标可定为:在竞争战略上,以国内竞争和人民币业务为基础,从中国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贸易往来以及在华三资企业切入,逐步对外扩张,在全球布点,最终成为综合型、全能型的世界一流全球银行。在地域选择上,中资银行扩展海外业务,首先应以欧美市场为主攻地区。欧美市场规模庞大,结构完善,金融技术发达,是极好的学习之地。进入这个市场,可以使中资银行获得良好的人才培训基地,还可获得最多的关于国际金融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当然,亚太地区在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管制放松,中资银行也可抓住时机进入主要亚太国家的市场。在业务定位上,必须要发展自己的拳头产品,在某个业务上获得全球或者地区优势,从而获取国际竞争力。在客户选择上,国内客户应以大型综合型企业为首选,东道国客户则以中型企业和华资企业为重点。东道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基本上已经与本国的大银行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中资银行难以插足。而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大量进入国际业务领域的中型企业,可能成为中资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
(三)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
经济全球化虽然意味着国界的日益模糊,并绝不意味着各国经济失去了独立意义。因此,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力图在与他国的经济往来和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尽最大的可能保护本国金融业,以求获得更大的利益,仍然是各国努力追求的目标。
即便是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开放也是慎之又慎。美国财政部的研究显示,在135个WTO成员国国中,对外资银行没有明显限制的只有13个。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保护之下,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巨大差距,对于加入WTO后可能出现的高度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拉迪(1999)指出:从WTO通过中国入世议定书所定的条款来看,中国入世的复杂性已经超出一般想像;对WTO而言,中国开放市场所做的承诺,远比10年前世贸组织处理其他国家入世的影响来得深远;而中国在议定书中所做的承诺,也远远超过10年前其他国家入世时所同意的承诺。拉迪认为,中国作了如此广泛和影响深远的承诺,短期内付出实质的经济代价将难以避免。最主要的短期代价将是中国部分产业会在国际竞争中被淘汰。而加入WTO所带来的劳工和资本重整效果要在中长期方会浮现。有鉴于此,我国应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对民族金融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因此,认真研究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和纪律,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赋予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保障条款、例外条款以及逐步自由化等条款,制定有关金融行服务贸易的适度保护措施,是我们应对?尤隬TO挑战的战略安排之一。
1.运用WTO及GATs的发展中国家保护规则 WTO以及GATs针对特殊情况提供了一些“保障条款”或“例外条款”,东道国可以据以全部或部分终止已达成的协议。
GATs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出:“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国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国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应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旨在达到本协议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所述的目标上。”GATs第二十九条“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具体规定了申请义务免除的例外。按该例外条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可开列一个具体的不遵守最惠国待遇的清单,但该清单将在5年后被缔约方全体审查一次,其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0年。GATs金融服务附件也提出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保护性条款规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条款都可以用来合法保护国内金融业。
2.利用GATs中的“审慎例外” 在GATs的谈判过程中,各国政府普遍感到对金融服务应当给予特别对待,对金融业应进行严格规制,感到成员国应有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充分自由。GATs第十一条“关于国际支付与划拨”和 GATs第十二条“对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的限制”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金融附录除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提供的服务排除在GATs的适用范围之外,还对审慎监管规定了更大的例外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out)。第二条“国内法规”规定了各国有权采取不符合GATs(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规定的谨慎措施。“无论本协定任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确认”规定了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谨慎措施的承认。按照法律适用中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附录中的审慎例外应得到优先运用。附录使用“无论本协定其它条款如何规定”的措辞就足以表明,成员国方无论是否做出了自由化的承诺,都有权采取监管措施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及其存款人等,这些监管措施不受GATs自由化条款的约束而优先于GATs的相关规定。
至于什么样的监管措施就是审慎性,GATs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其它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没有对监管进行定义,而是推出上述领域的最好做法(best practices),供各国参考采用。由此,辨别一项措施是审慎措施还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相当不易。这就给各国自主选择审慎措施留下了空间。
各国之所以敢于对外开放金融业这一高度敏感的部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s及其金融附录规定了本国具有足够的监管自主权和灵活性。对此,我们应有充分认识。在围绕金融审慎措施的激烈斗争中,我国应坚持成员国方具有足够的监管权,能够灵活地采取本国金融体系所需要的监管措施,同时应充分利用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利规定,坚持在处理监管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当具有不同标准。分析起来,我国可以考虑的安全的审慎例外措施主要有: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由于金融服务贸易依赖于资本的自由流动,一个国家对投资、借贷、汇兑的限制性规定会直接阻碍国际金融服务。突出的是法定准备金要求。GATs及其附录将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GATs的适用范围外。这些措施无疑构成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也可以被认为是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
资本项目管理。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等措施,在多数情况下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即便这些措施与上述义务承担有关,成员国方仍可以对资本项目交易进行限制。只要这些限制国际资本交易的措施系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构成审慎措施,成员国方就可以自由采取。
在国民待遇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陷入危机困境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问题。这种救助虽然对国民待遇具有影响,但其主要目的通常是保护存款人和恢复金融业的稳定,因而能够构成审慎措施,同时亦符合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的服务。
在一定条件下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亦构成或转化为审慎措施。就市场准入而言,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和对外国资本在当地金融机构参股的限制十分常见。对同一家金融机构营业机构数目的限制、对同一城市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来源国总数和对金融机构交易额或资产额的限制也不少见。这些措施有审慎的成份,但在很多情况下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和保护国内的金融业市场份额,而不是直接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
(四)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GATs条款要求的基本原则。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无论在落实政府政策的知情权还是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上,我们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这方面的意识都尚未形成,“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造假之风已成普遍现象。金融机构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非常普遍。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这种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甚至是“黑箱”运作当中。
中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也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工作大都根据上级命令来进行,这些命令可以是上级金融部门的,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而且方针、政策变化较快,外界对此不易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还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G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败外,还严重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造成种种误解。
WTO中国入世工作组成员对中国目前的服务管理体制缺乏透明度表示担心,尤其是涉及许可证的获得、展期、更新、否决和中止,以及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所需的其他许可。工作组成员认为,加入WTO后,中国应该发布一份负责对中国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进行监管的监管单位名单以及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国代表对此表示同意,表示加入WTO后中国将在官方杂志上公布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国代表还表示,对“具体承诺清单”中的服务,中国将确保: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将在生效前公布;在公布时,中国将规定合理的时间,以备相关单位就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做出评估和决定;任何不包括在拍卖或招标中确定的费用,均应与处置一个申请的管理成本相符;在接到申请后,中国主管当局对申请尽快做出决定。
应当看到,提高透明度并非遥不可及,现在就可以有所作为。监管当局政策调整对市场参与者公示,现已初步步入规范化,《金融时报》、《经济日报》等主要媒体常常全文刊发政策法规。目前努力的要点是不仅要求监管当局尽可能向公众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直接对公众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银行要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资产负债等重大经营信息,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应向所在服务地区披露信息。人民银行已经建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最迟在2003年开始公布上一年的经营信息,个别银行可推迟到2005年。最后,为防范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重复借贷或多头骗取银行资金,各银行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以作到客户信用等级信息资源共享,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已在这方面作了成功的尝试。
(五)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
要想充分利用金融开放带来的机遇,同时确保金融稳定,必须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还权于市场,确立审慎的金融监管体制。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确立的监管原则与措施,已向审慎监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审慎的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对银行的要求是一种规范性的品质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银行具有充分的业务自决权;后者则是银行的大部分具体决定直接由政府机构作出。在金融自由化程度很高的国家,监管当局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汇率水平和波动、资本流进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总量及投向等,都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但限制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已大不相同,它建立在对尊重金融机构自主权的基础之上,强调市场约束和自我负责原则。200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对未来银行业监管展望的报告,进一步确认了审慎监管是大趋势。
1.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
(1)金融监管政策非行政化。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除了业务合规性等无法量化的规定外,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上前台。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通过严密的法规约束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为此,需要强调保持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距离。中国加入WTO工作组一些成员就对在中国保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独立性表示关切。中国代表表示,对于包含在“中国具体承诺清单”中的服务,除了邮件和铁路运输服务外,其他管理部门应该与它们所监管的所有服务提供商分离,并且不对它们负责。
(2)监管重点由合规性监管转向经营性风险监管。这需要建立一种风险集中(Risk-focused)和过程导向(Process-oriented)的新型监管框架。所谓风险集中,是指监管资源要更多地用于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按规定标准补充资本金,按五级分类划分贷款质量。所谓过程导向,是指检查和稽核要重点检查银行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对那些没有建立合适的风险控制架构和有效管理过程的机构,施以更多地现场检查。在目前的过渡阶段,对于促进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也要重点监管。如促进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分设,引进独立董事等。
(3)执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慎会计制度。一是改进收入核算办法,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是改进和统一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三是落实呆账准备金由商业银行自主计提的新政策,扩大银行决定核呆的自主权。四是监管当局通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慎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4)建立包括短期债务比率、贸易差额、汇率波动、外汇储备、通货膨胀率、股票指数、利率水平、M2/GDP比率、资本流动易动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在内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及时预报和防范金融风险。
2.逐步给予金融机构自由定价权和业务创新自由权 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及计划成分占优势的80年代,利率是否市场化并不重要。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大,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兴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之后,利率管制的弊端愈显突出。由于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利率差别来区别风险不同的贷款人,高风险贷款缺乏高利息补偿,银行处于风险收益不对称状态。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储蓄大战”和帐外帐经营就是利率管制扭曲的反映,我国金融机构的大量不良资产正成因于此。利率管制还人为强化了金融工具之间的非市场差别,制约了公平竞争。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和结构的利率体制。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序是先贷后存,先大后小,先外后内,先农村后城市,先市场后信贷。总的思路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规定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等过渡方式,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在于:一是放开国内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二是放开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村资金供求和贷款风险程度自行确定利率水平 ;三是逐步扩大城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对一般存款利率仍实行管制,对大额存款利率实行有弹性的管理。
保护业务创新自由权的关键是要区分违规经营和金融创新的政策界限。考虑到二者界限的模糊性,在政策实践上,主导思路是尽量减少业务品种的行政审批制。当前,颇为紧迫的任务是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合作,逐步迈向有限混业经营。
由于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薄弱,在中国实行全面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实的政策是推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或战略联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证转账业务,开展网上交易,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基金托管业务和代理销售,乃至共同发行并管理开放式基金等,都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3.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
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已经而且必将进一步冲破原先设在不同种类的金融活动之间的障碍。这使得各种形式的监管合作成为必然。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已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以及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这一定期磋商制度需要继续完善,最终将协同监管制度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金融对外深层次开放,使得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为必须。利用互联网时,银行可以超越国界开展业务。现在银行在一国获得银行牌照,在另一地方进行数据处理(后线操作),而目标客户在第三国。在华外资银行的总行注册地在境外,很有可能由于其总行或设在其它国家的分支行的经营失误而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环境下,非有全球的监管合作,不能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正在使其国家金融监管更具有区域乃至全球监管的功能,并试图通过国家立法来赋予其金融监管法律以治外法权的功能。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向区域和国际监管延深,甚至建立起隐含治外法权的金融监管体系。
4.规范政府行为
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要转变角色。一方面,要把一部分权力(主权)转让给WTO之类的超国家组织;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权力转让给消费者和具体企业。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成员国,中国政府必须遵守其既定的规则。对于金融业而言,首要是减少政府干预。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也到了不改不可的程度。财政部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目标经营管理,它没有必要对银行财务行为和人事工资管理事必躬亲。
(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制度
尽管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但是,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却是高度不统一的。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建立中国的统一支付清算体系,已属当务之急。
一是发展多种支付工具。在大中城市开办银行本票业务。鼓励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签发使用支票。在大中城市和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行定期借记、定期贷记支付工具。
二是完善支付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天地对接”,完成电子联行业务到县的计划;完成电子联行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保障电子联行系统持续稳定运行;逐步实现电子联行系统向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平滑过度。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扩大票据交换的范围和覆盖面。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现代支付体系建设,完善电子联行系统,允许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
三是发展电子货币。完善银行IC 卡的技术和实施方案,推动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遵照市场的原则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与商业银行银行卡中心、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联网,实现ATM和POS通用。
四是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机制。组建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计算机安全培训教育和法制宣传。
(七)培育信用文化
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信用观念和法制意识均十分淡薄,某些司法部门又偏袒地方利益,使得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放贷和收贷的权利大打折扣。在一个信用文化不够健全的环境里,经营信用,以维持信用为己任的银行业是不可能获得健康发展的。
信用文化的内涵,包括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偿债意识、偿债行为、偿债记录等,也包括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等。信用文化的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的一种默契,或者说是一种思维方式,即彼此均对对方负有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以一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所以,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严格执行。债务人按期还债有困难,符合条件的,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延期还债,可以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破产,但不能赖债。凡对债权人提出的偿债要求置之不理,躲避债权人,应属欺诈犯罪。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若无一个良好的信用文化,在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劣势。
第三节 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主要方面
一、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一)中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与现状
作为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1979年就对外资银行敞开了大门。截止2001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近190家,其中,分行158家、法人机构19家、二级分支机构13家。外资银行总资产440亿美元,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资本金(含营运资金〉30亿美元。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1家,其中上海23家、深圳8家,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410亿元。在市场份额上,外资银行在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分别达到20%和30%的份额,在外资银行较为集中的上海、深圳等地,所占市场份额更大。
中国银行业的这种开放速度,从全球来看,属于较快之列。许多发达国家虽然加入了WTO,签署了服务贸易条款,但迄今为止仍未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币业务,并对外资银行实行地域限制。1995年,外资银行资产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资产的比重将近2%,低于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比例。但同期,美国外资银行资产仅占其全部银行体系资产的3%,澳大利亚、比利时为5%,加拿大为7%,法国为8%,南非为2%,意大利、瑞士、挪威为1%,而丹麦、芬兰、瑞典竟为0%。只有英国(19%)、德国(25%)、西班牙(31%)、新西兰(91%)较高。
(二)加入WTO议定书的银行服务业开放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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