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俄银行合作解决制约经贸发展的金融瓶颈
银行合作是中俄发展经贸关系的重点领域,2002年中俄总理会晤联合公报即明确指出,双方应扩大两国央行之间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为双方对外经济各领域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
(一)银行合作机制
1.中央银行:2000年,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下,建立了银行分委会制度。这是一个专业性合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其宗旨是通过相互交流,加强银行间的互信与合作,为经贸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中俄央行合作的主要内容,一是积极推动双边高层互访,增加央行间的信任度和决策程序的了解,解决各自国内的分歧意见;二是进一步调整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与俄方签署了一系列金融和银行合作协定(见表1),为商业银行创造的合作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如《中俄关于在外汇监管领域的合作协议》、《中俄央行合作协议》、《中俄央行关于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合作协议》、《中俄央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反洗钱合作和人员培训协定》等。
表1 中俄双方近期签定的合作协定与我国最新出台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2.政策性银行:在三大政策性银行中,参与同俄金融机构合作较多的是进出口银行,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向俄金融机构提供授信额度和买方信贷的方式,以解决结算不畅和信贷不力等制约两国经贸发展的难题。
3.商业银行:近年来,根据市场和双边经贸发展的需要,各大商业银行注重与俄罗斯银行的合作,即通过建立代理行关系、开立美元直接结算账户、提高相互授信额度、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在结算、信贷及其它金融服务方面建立了双边合作机制(见表2(在各商业银行的代理行关系中,约50%是在2000年以后建立的),扩大了业务范围,信用证、保函、托收等多种国际结算工具开始使用,双方商业银行正在积极探讨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中长期信贷、银团贷款、联合代理发债等多领域合作。
表2 主要商业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与俄方银行合作的情况
资料来源:各相关银行提供。
4.民间交流:2001年,由“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倡议召开的“中俄金融合作论坛”第一次会议在莫斯科召开。该论坛由中国金融学会、俄罗斯银行协会和俄中央银行共同主办,每年一次,目的是为实现两国战略合作经济目标,协助银行分委会促进两国银行、外汇、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在尊重共同利益和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基础上发展多方面的合作。 (二)银行合作的主要内容
除政府贷款等政府协议经贸项目下的合作交往外,中俄银行合作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
1.贸易结算。中俄双边贸易中,通过银行进行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通过第三国银行的间接结算和中俄银行间直接通汇结算。此外,还有现钞结算、早期贸易中较为普遍的易货结算和“对打结算”方式(即相互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通过协商,将对方进出口所需货币和资金打入对方银行账户)。各种结算方式发展不平衡,主要以第三国转汇方式为主,非银行渠道的现钞结算量增长较快。近两年随着双方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设立直接结算的美元账户,直接通汇有所增加,但所占比重仍很小。
2.出口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前提下,银行向进口国(如俄罗斯)的银行提供外汇贷款,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给进口商,用来专门购买我国出口商的产品。)是国际金融市场通行的出口融资方式,较一般贷款相比,其信贷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多为能源等大型项目和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融资。2002年建行、中行、工行、农行和进出口银行分别与俄外贸银行签订了“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对企业而言,由于有国内银行向进口商提供信贷支持,可以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竞标成功的把握,还可以及时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为提升我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开拓俄罗斯市场提供有力支持。对银行来说,由于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借款人又是俄罗斯第二大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国际融资风险,是一种风险相对低的业务品种,扩大了中俄银行合作的范围,有助于发挥各自在客户资源、业务领域的优势。
3.银团贷款(同业贷款):银团贷款是由多家银行或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一家企业或一个项目提供一笔融资额度的贷款方式。目前,我国与俄罗斯银行由于相互理解和信任不足,在贷款方面的同业协作发展较为缓慢。我国商业银行在支持对俄项目时,可多考虑参与国际银团的招标,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同时,能够涉足一些较大的项目。这也是俄方银行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
4.融资服务:分为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两大类。近年来中俄相互投资趋于活跃,两国经贸合作从单一贸易发展到共同开发大型投资项目,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不断加强。目前,双方融资方面的合作相对较少,正在探讨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等问题(2002年,工商银行以买方信贷方式支持华为、中兴等国内企业出口设备和占领俄电信市场,开辟了利用融资促进贸易增长和项目发展的新途径),包括在边贸项下,提供人民币贷款等信贷便利。
5.互设机构(准入限制):中国入世刚刚两年,俄罗斯正在与各国进行入世的双边谈判,两国的金融市场开放尚处于初级阶段。俄罗斯共有包括花旗银行在内的33家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只有“俄罗斯中国银行”,是中国银行在俄的全资附属机构(俄罗斯中国银行为股份制银行,股东包括中国银行、金城银行和新华银行。1993年获准在俄开展业务),业务范围相对较小,至今不能为贸易和投资活动全面提供所需的结算和融资服务。目前,还没有一家俄罗斯银行能够达到我国银行业的准入门槛,在华尚无正式的营业性金融机构,仅设立了四个代表处。因此,俄方希望中国能够放宽准入条件。中俄银行在两国互设机构,将大大提升两国金融合作的水平。
6.信息交流与人才培训:近几年,中俄双方加强了银行界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在加强银行高层互访和业务人员培训的同时,注重提供有关两国经济金融政策、监管环境、法律环境、以及商业银行信誉、资产财务和资金状况等,逐步增强中俄银行参与合作的信心。
总体来看,中俄双边银行合作处于起步阶段,仍需在结算、融资、担保等方面,不断提高银行合作的水平,为贸易秩序规范化奠定基础,以适应双边经贸加速发展的需要。
二、经贸发展的金融瓶颈与银行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达120亿美元,俄罗斯成为我国第八大贸易伙伴,中国为俄罗斯第五大贸易伙伴。但是,双边贸易在中俄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2%和5%,这与中俄两国地理位置相近、经济规模较大、在资源和商品结构上互补性强等极不相称,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为消除制约双边经贸关系加速发展的障碍,亟待解决银行合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结算渠道不畅是长期困扰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问题
由于俄罗斯银行信用较低、双边结算渠道不畅,现汇结算多通过第三国银行转汇完成,直接通汇的实际规模及其在结算总额中的比重仍很低。且不同贸易形式所采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手段有所不同。一般贸易和正规边贸的经营较为正规,多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支付手段以美元为主;旅游购物等边贸及包机贸易则较多使用现钞结算,以美元和人民币为主,卢布所占比重较小。
其结果是:(1)通过第三国转汇的结算周期长、时效低,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企业贸易收益;(2)现钞交易风险高,经常出现货主人身安全难以保障、资金难以收回等问题,加大了贸易的潜在风险,造成外汇和税收管理的漏洞,影响了双边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3)多种方式的结算体系造成贸易秩序混乱、黑市交易活跃,导致银行体系外大量外币交易的存在和资金流的不平衡(大量外币现钞流入),为走私和洗钱创造了便利条件,大大增加了贸易统计和外汇监管的难度。
2.中俄银行结算工具单一、服务范围和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银行结算工具较为单一,信用证等业务虽具有风险低、成本小的特点,但在实际业务中没有得到应有发展,在结算中所占比例较小,保函、托收等其它多种方式更有待进一步开发。这种情况造成银行服务费用高、竞争力下降,“地下钱庄”和“地摊银行”在边贸中十分活跃。其次,俄罗斯银行业务水平低导致双方纠纷时有发生。再次,人民币结算没有纳入正常渠道。边贸以交易双方的本国货币进行结算(根据我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可降低企业汇兑风险和交易成本。人民币较为稳定,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基本属于硬通货,很多俄商业银行也愿意开展人民币兑换业务,但中俄两国长期没有明确双方货币在边贸结算中的合法地位,无法真正实现人民币进入正常贸易和银行结算系统。在2002年正式明确中俄本币在双方贸易结算中的合法地位后,2003年1月1日,本币结算正式实施,但有关人民币兑换卢布的牌价、现钞外运及银行头寸的风险控制等问题,需尽快探讨解决。
3.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出口积极性受到影响
在中俄双边贸易中,中方逆差一直呈不断扩大之势,过去10年已累计达270多亿美元。除贸易结构等因素外,长期逆差与中俄贸易主体中个体商人比重较大、边贸企业多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有一定关系,一方面,民营和中小企业一般不是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主要对象,贷款总规模较小、融资环境较差,严重影响企业抓住商机、拓展规模。另一方面,俄进口商存在支付困难时多以提供物资的形式付款,而对于化肥、钢材、羊毛等物资,中方企业无权自行进口,随着我国配额许可证制度的逐步强化,边贸企业没有配额申领资格,企业基本效益得不到保障。此外,从事边贸的私营和个体经营主体没有外贸经营权,难以进行外汇核销,更无法享受退税和出口鼓励政策,出口积极性受到影响。
4.信贷合作刚刚起步、经贸发展规模受限
中俄银行信贷合作刚刚开始,规模和水平亟待提高。第一,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需要大额信贷,但俄罗斯央行不举债,不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贸易规模受到限制。第二,我国银行无法直接向俄罗斯企业提供贷款,均是通过俄方银行进行转贷款,但俄罗斯银行对转贷款业务的风险意识高,转贷费用过高,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了我银行在俄融资市场的竞争力。第三,双方授信协议难以顺利实施,中方在实际操作中十分谨慎,俄罗斯签署协议则重在形象,缺乏实际业务或成熟项目。第四,中方外汇管理规定支付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3万美元(1997年以前限额为10万美元,1998年打击逃套汇后,将限额降至3万美元),超出限额的需由对方银行出具保函。由于俄方银行资信较差,无法提供保函,双方商务合同执行难度大,预付款限额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经营和双边贸易规模的扩大,也致使部分贸易通过非银行渠道进行结算。
(二)原因分析
中俄两国均在进行经济改革,双方贸易方式不规范、金融体系不完善和银行间合作水平的相对落后,特别是在银行结算机制、仲裁机制和出口信用保险等领域合作的不足,影响了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
1.俄罗斯金融体系脆弱、银行资信状况差、金融风险相对较高
俄罗斯金融市场正处于改革阶段,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俄银行体制不成熟,商业银行数量多但规模较小(1998年金融危机后,俄罗斯央行提高了银行自有资本金的要求,并对大量资不抵债的银行进行清盘,截至2001年中,俄罗斯银行已从最多时的2700多家减至1300多家。俄罗斯最大的200家银行的资本总额低于世界排名前20名的任何一家银行的资本额),资本实力普遍较弱,许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据俄央行统计,排名第一的俄罗斯储蓄银行的资本约35亿美元,第九位的银行资产不足3亿美元,60%的俄银行注册资本在30万美元以下,仅有12%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要求。由于银行资本过于分散,俄银行体系抗风险能力较差。
第二,俄银行业整体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俄银行信用等级普遍偏低(2001年标准普尔公司对俄罗斯外汇主权的评级仅为B-,对俄罗斯商业银行的最高评级为CCC+STABLE)、区域局限性强,熟悉金融管理和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较为缺乏,业务品种单一,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信用证业务往往需要通过第三国银行转开或加保,托收、保函等结算工具更很少使用,效率低、收费高等导致俄银行盈利能力普遍较差,资信状况不容乐观。
第三,俄罗斯银行体系的风险较高。一是银行高度参与金融市场,将大量资金投向债市、股市以及衍生金融产品,银行资产与金融市场的波动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二是银行资产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大中型银行,这些银行大多隶属或受控于既是股东、又为主要客户的工业金融集团,在经营管理上缺乏独立性,政治利益往往影响银行按照商业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总之,俄罗斯脆弱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的资信状况和两国银行业务取向上的差异,严重阻碍了中资银行与其全面开展直接通汇及信用证、托收等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务合作。
2.俄经济社会环境不稳定,影响中方银行积极开展对俄业务
从我国商业银行看来,对俄开展业务的风险较大:(1)政局不稳、经济秩序和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导致俄罗斯国家信用评级较低,卢布币值经常大幅波动。货物与资金流动的畅通是边贸往来的必要条件,苏联解体后中俄银行间的结算体系被迫中断,中国商人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将收入汇回国内。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后,其金融秩序和双边结算体系遭到很大破坏,中资商业银行普遍收缩了对俄业务;(2)俄罗斯对外贸易方式不规范、政策多变。民用消费品和轻纺产品进入俄罗斯,多通过非正规渠道、采用包机包税或边贸等方式,而从俄进口能源和原材料等产品则往往通过第三国公司代理交易、第三国银行结算。贸易方式的不规范和特殊性,导致俄方在双边贸易中经常提出不平等要求,例如,中方出口时往往被要求货到付款甚至售后付款,进口则要中方支付100%的预付款(俄罗斯银行贷款利率过高,一般为18~30%左右,使俄方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难度加大,因而要求我方企业以预付款方式进口货物),债务拖欠、履约率低等问题时常发生;(3)我国商业银行对俄企业的财务和资信状况无从了解,大多采用俄方银行转贷方式,但转贷费用过高导致我方信贷的竞争力下降;(4)中俄之间尚无政府级的仲裁协议,在现有条件下许多贸易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合理、公正地解决;(5)俄社会治安较乱,在中方银行海外业务的战略布局上,不是建立分行或办事处的重点地区。
3.中方银行对从事对俄贸易和投资的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20世纪90年代,由于中俄双边贸易(特别是边贸)的贸易方式不规范等因素,商业银行贷款出现大量呆坏账,银行损失较大,对向中小企业或从事边贸的主体贷款大幅减少。从事对俄贸易和投资的企业大多规模小、资金实力较弱,普遍缺少周转资金,特别是中方企业的对俄投资或从俄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均需筹措启动资金,但外贸和民营企业因信用较低(外贸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导致信用降低),往往遇到资金筹措困难等问题,但银行的资金支持力度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抓住市场机遇、扩大发展规模。而且,由于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的总体规模较小、在中俄边境地区设立网点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服务中俄经贸活动的重视程度和开拓市场的动力尚显不足,服务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有些商业银行甚至对中俄工商界合作状况及其金融需求不甚了解,业务远不如“地摊银行”活跃,将贸易结算纳入银行正常渠道、服务中小企业对俄经贸活动难以真正落实。而对于有盈利潜力和国家担保的项目,在融资贷款方面出现多家银行跟踪一个项目的情况。
4.中俄双方银行合作缺乏风险控制机制
双方金融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双方央行和商业银行间信任度不够、信息交流不充分,双边经贸发展和银行合作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持。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缺乏风险控制机制。俄罗斯对国家债务和担保严格控制,央行不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在俄银行风险普遍较高的情况下,我商业银行难以积极开展对俄金融服务,一般对贸易结算和有国家提供出口信贷保险的买方信贷等业务较为积极,对涉及资金交易的业务较为谨慎。俄方对中方银行的风险评估更是十分谨慎,中方得到俄授信额度较难,且从俄罗斯进口的业务多是客户在我方银行开立信用证,俄方又往往对中资银行的信用证要求加保,增加了企业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为改善企业的贸易和融资环境,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签定协议,分别向俄商业银行提供上亿美元的授信额度。但各大银行的授信额度集中于俄罗斯外贸银行(Bank for Foreign Trade)(该银行99%的股份为俄中央银行持有,是俄三大综合性商业银行之一,按资产、资本均排名在第二位,其主要任务是为俄对外经贸活动提供服务。该行在建立之初,即与我国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和业务往来,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俄罗斯的重点代理行之一。)一家银行,有可能加大谈判难度和贷款风险、降低各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各商业银行也难以就此事进行相互协调。针对上述问题,亟待两国央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商业银行对合作的信心。
三、加强中俄银行合作的政策建议
地理位置相邻、经济互补性强,是中俄经贸发展的基础。近年来,为配合和推动双边经贸发展,中俄双边银行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加强双边交流磋商、调整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和与俄方签定具体合作协议,为银行合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对解决结算渠道不畅、支持对俄贸易发展、规范外汇秩序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双方在银行结算、仲裁和出口信用保险等领域的合作机制亟待加强与完善,以促进金融合作的加深和经贸关系的发展。
(一)加快建立合作框架和制度,改善总体金融环境
在合作框架和制度建立方面,在多边场合和俄罗斯入世的双边谈判中,敦促俄方规范贸易方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逐步改进银行服务中的不足,以降低银行合作风险;利用中俄现有的银行分委会机制,为金融和银行合作提供完善的法律、监管框架;两国开放金融市场将给银行合作带来更大的空间,逐步解决中俄之间金融机构准入问题,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全方位、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改善政策环境,鼓励和促进商业银行参与对俄经贸合作。具体措施包括:(1)为两国商业银行间的信息收集与交流提供更多便利;(2)提高商业银行对俄罗斯发展潜力的认识和对俄市场的重视程度,鼓励其开展对俄贸易结算业务,为企业对俄贸易与投资提供融资支持;(3)改革制约银行和企业业务规模发展的政策法规,例如,适当提高银行预付款限额以促进对俄贸易,这在我国目前严厉打击逃套汇、外汇储备较多的条件下是可行的;中方应为进一步疏通和规范本币结算提供配套政策保证,如统一制定大额现钞出入境、卢布-人民币挂牌兑换的汇率等。
(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中俄金融合作刚刚起步,很多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提高银行信用、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第一,双方应加强银行的信息披露,我方应加强对俄银行信用的动态评估,提高交易行为的规范性,以增加银行合作的安全性;第二,俄方曾提出建立“中俄地区合作银行”,但对该银行的机构属性尚无法统一认识。可考虑建立民间或半官方的信用担保机制,或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的做法,专门建立针对向俄出口的保险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俄罗斯市场;第三,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企业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等活动的合法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政策措施,主要承保国外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俄罗斯是风险较高的国家,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对俄贸易提供短期保险,包括一年以内的信用证(L/C)和非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方式的出口业务。应向企业积极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等职能,主动介绍新开展的业务,为企业出口提供服务。
(三)加强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合作
双方央行之间应建立定期会晤机制,交流与沟通有关金融、外汇、税收和双边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金融市场形势和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的变化,增加双方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同时,组织商业银行就中俄金融和银行体制、货币汇率政策、与各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等,对双边银行人员进行培训,并就中俄双边已经开展的合作业务,加强针对企业的宣传和咨询。 (四)加强两国商业银行合作
为促进中俄经贸发展,两国商业银行应从多方面、多途径加强合作:通过建立全面代理行关系,拓展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新的结算业务,改变中俄贸易结算工具单一的局面,为双边贸易提供更为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短期内,可考虑建立客户信息系统,指定几家资信好、清偿能力强的银行,提供融资便利和集中清算,以帮助中方银行规避风险(俄方信用等级低的商业银行通过指定的俄方银行进行清算,风险将在俄内部解决)。此外,在项目融资方面与国际知名银行合作,开展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并积极考虑参加国际银团招标,通过辛迪加贷款方式,降低风险,扩大贷款规模。
(五)促进商业银行与企业的沟通,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商业银行应全面了解中俄企业的金融需求,提供贸易融资和贷款服务:积极寻找俄方银行合作伙伴进行授信,以方便进出口企业融资和资金周转;针对俄罗斯市场潜力大、资金短缺的情况,积极支持我国有实力和投资意向的企业,如机电和通讯设备、轻工、纺织服装和家电企业等,为其对俄出口、投资提供信贷服务;对有意对华投资的俄方企业,在有银行担保或抵押的条件下,可发放定向贷款,并利用银行的资讯网络,为俄企业对华投资开展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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