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盲人医疗按摩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按摩医士、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盲人医疗按摩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摩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按摩的盲人(含低视力者),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盲人医疗按摩相应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盲人按摩领域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符合国家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治按摩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按摩医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含盲人按摩大学本科,中、西医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按摩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含盲人按摩大学专科,中、西医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按摩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满6年。
4、获得盲人按摩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取得按摩医师资格满5年。
(二)按摩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含盲人按摩大学专科,中、西医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按摩医士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盲人按摩中专学历后,取得按摩医士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按摩医士
获得盲人按摩中专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盲人按摩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主治按摩医师
1、熟练掌握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按摩医疗技术,了解国内外先进按摩技术和相关学科新进展,并能灵活运用于临床实践与研究工作中。对本领域具有一定管理、组织、教学和研究能力,能对盲人按摩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2、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操作和常规诊疗技术,掌握中医辩证论治及按摩八法温、补、通、泻、汗、和、散、清的治法,在临床中正确应用;
3、具有丰富按摩临床工作经验,能独立正确诊断和治疗本专业领域内的常见病;
4、平均每年诊治病人不少于200例,在县及县以下的不少于150例,对主治的病例确诊率、显效率达到优良水平,并提供任期内独立处理的较复杂疑难病症不少于10例,县及县以下的不少于5例;
5、在市(厅)级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1500字以上)或专题报告2篇。
第十三条按摩医师
1、掌握中医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按摩基础理论和按摩医疗技术,能独立开展医疗按摩临床工作;
2、具有独立开展按摩临床工作经验,基本掌握中医按摩八法温、补、通、泻、汗、和、散、清的治法并应用于临床按摩治疗;
3、能较好地完成上级按摩专业技术人员交给的病人诊治任务,并根据病症情况提出诊治建议,疗效明显;
4、本专业专题报告1篇。
第十四条按摩医士
基本了解医疗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能开展医疗按摩治疗工作。
第十五条主治按摩医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主治按摩医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二条外,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疗按摩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成绩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
2、参加完成1项省行业主管部门按摩专业课题研究项目;
3、参加省级以上按摩比赛取得前5名。
(二)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含省级)医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按摩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作为大会交流的有价值的按摩专业学术论文1篇(1500字以上),或在全省按摩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作为大会交流的有价值的按摩专业学术论文2篇(每篇1000字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主治按摩医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按摩医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按摩医士: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八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含评审当年)。
(四)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不具备规定学历等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破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所称“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所述论文和专题报告,一律要求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且应是本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盲人医疗按摩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