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途径与项目股权限制
自1991年经济改革以来,印度实质上经历了由传统经济向自由化市场经济的体制变迁,许多领域都已实行重大改革,涉及投资、贸易、金融、外汇管制等,竞争法规和知识产权法规也得以制订和修订,相关手续不断简化,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印度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试图给外国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环境,以便“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将印度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兴趣”。
印度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许可程序分为两种,即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和经由政府许可途径。
所谓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对产业部门/活动进行的外国直接投资是指,毋需取得政府或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先许可,外国投资人仅需在收到汇入汇款起的30天内告知印度储蓄银行的相关地区办事处,并在发行股份之日起的30天内向该办事处提交必要的文件的投资。
除以下必须获得政府事先许可的领域外,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对产业部门/活动所作的外国直接投资可达100%:
1 雪茄、香烟以及加工烟草代用品的制造;
2 所有类型电子航空设备的制造;
3 专门保留给小型产业部门的产品制造;
4 其他外国投资人在印度“相同的”领域已有既存的财务/技术合资提案。这是为了维护业已存在的相同领域投资人的利益。只有当其他外国投资人已在“相同”领域拥有合资企业或技术转移/商标协议的情况下,新的外国投资人才需要政府的事先许可。外国投资人/技术提供者以及印度合伙人都有义务提供让印度政府满意的理由和证据,用以说明新提案会或不会以任何方式危及既存合资企业或技术/商标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便外国投资人已在“相同”领域拥有合资企业或技术转移/商标协议,也不需要政府的事先许可:
(1)风险资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已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
(2)在既有的合资企业中,当事人的投资少于3%,或;
(3)既有的合资/合作已废止或不健全。
5 所有不在已公告的产业部门政策上限范围内的提案。
不在上述自动许可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必须经由政府许可途径,事先获得政府的许可。此类投资提案由外国投资推广局考量。
除海外印度人投资、出口导向单位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外国直接投资外,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案中的申请应向财政部经济事务司的投资推广局提出。海外印度人投资、出口导向单位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外国直接投资的申请则应向产业政策与推广司的产业协助秘书处提出。
申请案也可向海外的印度大使馆提出,印度大使馆会将申请案移交给经济事务司作进一步的处理。申请人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FC—IL表格,提出申请不需任何费用。
印度政府对各产业部门/活动吸纳外国直接投资的股权上限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 外国直接投资可达26%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传播媒体,如调频广播,上连到新闻与时事的电视频道;印刷媒体,出版新闻与时事的报纸和期刊;国防产业;保险;石油与天然气。
2 可以达到49%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传播业中设置上连器、集成器等的硬件设备,有线电视网和直播电视服务;国内定期航班客运航空部门(不得有外国航空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产重组公司;公共部门事业所做的石油提炼;大宗商品交易;证券交易所;信用调查公司。
3 允许达到51%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单一品牌产品的零售,这种零售不仅要征得政府事先许可,而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产品在全球必须使用相同品牌行销;第二,销售的产品属于单一品牌。不得零售使用不同品牌名称的多项产品,即便这些产品是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
4 能够达到74%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电信服务;附频道的资讯服务提供者、无线电呼叫以及端对端宽频服务;卫星的建立与营运;私人部门银行;不定期航班航空公司、包机航空公司(不得有外国航空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货运航空公司及地勤服务。
5 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外国直接投资可达100%上限的部门/活动主要包括:现有机场的发展;供内部消耗的煤和褐煤开采;非银行金融公司;营建开发;贸易;电力交易;无频道资讯服务提供者;暗纤、路权、管路空间、塔台的基础建设提供者;运送邮局法规定范围以外物品包裹的快递服务;酒精饮料的蒸馏和酿造;雪茄与香烟以及茶叶等。
印度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有:博弈部门、彩券业、核能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除外)。
印度政府通常是通过发布《新闻通告》的方式对外国投资政策进行调整与修正。如果是产业部门政策、产业部门股权上限有何变更,则通过产业政策与推广司产业协助秘书处发布《新闻通告》来告知。所有《新闻通告》均可在产业政策与推广司的网站上获得。根据外汇管制法,印度储备银行亦有权公告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二、组织形式及投资渠道
投资印度,首先要选择好一定的组织形式或法人资格。组织形式或法人资格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拟要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根据印度法律所规定的纳入外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外国投资者可以注册联络处/代表处、专案办事处和分支办事处,以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开展业务,也可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
(一)设立联络处/代表处
联络处/代表处的角色仅限于搜集潜在市场机会的相关资讯,并将公司的相关资讯提供给潜在的印度顾客。联络处/代表处可促进印度的进出口,也可以提升母公司与在印度的公司之间的技术和财务合作。联络处/代表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印度赚取任何所得,其所有开支必须从外国汇款到印度。设立联络处/代表处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该行一般给予联络处/代表处三年有效期,把联络处/代表处的业务严格限定在推广业务和促进印度的进出口,绝不允许其从事生产制造、执行项目或承包工程等活动。
(二)成立专案办事处
在印度执行特定专案的外国公司可在印度成立临时性的专案办事处。只要符合具体指明的条件,印度储备银行对于外国实体在印度成立专案办事处一般都会允许。此类办事处只能从事与专案有关及附属的活动,不得涉足其他业务,在完成专案并缴纳税款后,可将专案的盈余汇出印度。
(三)建立分支办事处
基于下列目的,在海外从事制造和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建立分支办事处:商品的出口/进口;提供专业或顾问服务;进行母公司从事领域的研究工作;促进印度公司与母公司或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技术或财务合作;在印度代表母公司以及担任买卖代理人;在印度提供资讯技术及软件开发服务;对母公司/集团公司供应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援。此外,外国航空公司和运输公司也可设立这样的分支办事处。设立分支办事处必须取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只要遵守该行的指导方针,此类办事处可在缴纳相关印度税款后将获利汇出印度。
(四)组建公司实体
无论是联络处/办事处,还是专案办事处、分支办事处,都还只是办事机构,都是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经营业务,只能从事相关规章所允许的活动。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成立公司实体,作为当地公司从事业务营运。根据印度《公司法》,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合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根据外国投资人的要求,此类当地化公司的外国股权可达100%,但必须符合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对某些活动领域所规定的股权上限。
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受当地法律管辖。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合资企业法等一系列专门针对合资企业的法律,所设立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均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资格,适用印度公司法、税收法等所有有关印度公司的法律。只有一点有别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设立,那就是合资企业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独资企业则须经过印度外国投资推广局的批准。
在印度,外国投资人如果通过现有公司扩展规模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需经外国投资推广局批准):
1 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本基数的扩充;
2 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
3 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
4 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协议书。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印度公司发行权利股/红股一般都会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获得此类股份分配的投资人如为海外企业集团,不会自动取得获利股,发行公司必须向印度储备银行外汇局外国投资部孟买中央办事处申请具体的许可,方能对以前的海外企业集团发行权利股。同样,在企业兼并的情况下,获得兼并股份的海外企业集团也不会自动取得权利股,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此外,在公司职工持股计划方案下,印度公司可直接或通过信托机构,对本公司及其海外合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中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员工发行股份,但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核定的相关规定,且在方案下分配给非印度居民员工的股份之面额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
在股份/公司债券的移转方面,印度规定:
1 非居民可接收居民的股份移转,包括收购现有公司的股份,但必须符合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产业部门的许可和遵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2 可将海外商业借款/贷款转换成股权,但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在自动许可涵盖的范围内,且转换后的外国股本执行产业部门的资本限制和定价指导方针;
3 因新发行股份而增加的外国股权参与以及优先股转换成股本,必须在自动许可和资本限制范围内,并遵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为了发展电力、通讯、石油开采提炼、港口道路等基础设施,印度政府允许某些印度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外币可转债(FCCB)筹集股本,外国公司可通过这些渠道进行直接投资。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ADR和G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但FCCB筹资须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
三、后危机时代:正视印度投资环境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而印度却是少数在逆境中继续前行的国家之一。正如麦考利资本公司印度和东南亚经济部负责人拉吉夫·马利克所发表的报告名称一样——《印度:情况比大多数国家要好》。在该报告中,马利克指出,与其他国家相比,“印度经济没有那么脆弱”。在2009年6月22日发布的《2009年全球发展金融:制定全球复苏路线图》报告中,世界银行对印度2009年和2010年的经济增长预期做出了调整,分别由原来的4%和7%上调至5.1%和8%。最新印度官方资料显示,目前印度是世界上经济增长第二快的国家,2008-2009年经济增长率达到7%,工业增长率超过11%。作为世界第二人口大国和亚洲的新兴经济体,印度在吸引外资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十足的后劲。对此,外国投资者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新一轮经济开放
2009年7月6日,印度政府公布了新财年政府预算,这是辛格政府连任后提出的第一份经济计划。更为引人关注的是,印度财政部长普拉纳布·慕克吉在印度议会人民院宣布这一预算时,披露了《经济白皮书》中一系列经济开放措施,其中包括吸引外资、推进私有化、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等,希望通过增加政府支出和引进外资来刺激经济,提出在零售、金融和交通等领域全面吸引外资。这将是自1991年经济改革以来,印度迎来的最大的新一轮经济开放,其规模和后劲不可小觑。
(二)丰富、年轻且素质较高的劳动力资源
印度拥有11.05亿人口,其中35岁以下人口占70%,劳动力资源的丰富和年轻化一直是印度招商引资官员引以为傲的优势。印度又是世界最大的使用英语的国家,由于英语普及,其高等教育机构以英语为教学语言,并较为重视专业教育和创新教育,使高校学生既能顺利获得世界科技发展信息,又能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目前,印度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数量居世界第二位,普通劳动力的专业教育程度也相当高。
(三)较为健全的金融系统和资本市场
印度的金融机构主要掌握在私人手中,放贷遵循市场规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10.8%。
印度的私人资本积累了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自实现经济改革以来,一大批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制药工业、食品加工业、服装纺织业、水泥建筑业和旅馆旅游业的私营企业或私人财团迅速发展壮大,很快进入全球化经营。印度的股票市场也比较成熟,全国有二十多个证券交易市场,5000多个上市公司,它们监管严格,运转高效,是印度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
(四)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保障。作为英联邦成员,印度的法律体系相对健全且逐渐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也很强。有鉴于此,印度在法制化管理方面较为突出,走在发展中国家前列。
(五)优惠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对优先产业和特别经济区的投资,以及促进无工业化优势地区的工业化,印度提供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在特别经济区从事制造或提供服务的单位享有出口获利十五年租税优惠,优惠政策分为三个阶段,前五年减免100%,中间五年减免50%,最后五年获利投入营业的部份减免50%。自特别经济区被公告之日起十五年中,事业/企业因开发特别经济区所产生的获利享有为期十年的100%减免;基础建设资本公司或基础建设资本基金的股利、利息或长期资本的利得可100%免税,为募集资金投资风险资本事业所设立的风险资本公司或风险资本基金所得亦可免税;从事港口、机场、道路、桥梁、水处理、固体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开发、营运及维护的利得可以100%免税;在北安查尔邦(Ut—taranchal)及喜马皆尔(Himachal Pradash)、东北各邦及锡金(SikkiIn)的某些已公告区域或重点产业设立的事业,在查谟(Jam—mu)及喀什米尔(Kashmir)内设立的事业,其利得可以100%免税。
不难看出,印度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上花了不少功夫,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也必然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目前印度尚称不上是十分理想的投资目的地,在投资环境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代化与贫穷困厄共存,对比鲜明
印度位居世界经济大国之列,但是,该国同时拥有四分之一的世界最贫困人口。印度是世界第六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但数以亿计的印度人却缺乏能源供应。印度的250多所大学培养了300多万名科学精英,但文盲仍占印度人口的40%。在班加罗尔和德里等城市,摩天大楼往往与茅屋交织在一起,反差十分明显。这种现代化与贫困落后并存的局面给印度的投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腐败盛行,办事效率低下
印度自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也是第四大经济体(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同时位居全球第十大工业化国家之列”,“提供了自由、诱人且对投资人友善的投资环境”。但事实上,印度腐败严重,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外国直接投资。外资公司在印度开展业务往往需要行贿,这使得许多外商对印度市场望而却步,难下决心。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称,在印度开办一项业务所花的时间是在中国的两倍,注册资产在印度要花67天,而在中国只需32天。综合来看,在印度投资仍然效率较低、成本较高。
(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从整体上看,印度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人口的强劲增长以及经济的快速扩张给基础设施的更新配套带来了巨大压力。首先,电力十分短缺,经常出现断电现象,几乎所有的邦电力供应都不足,所有的规模企业都配备发电机。其次,交通运输网络相当薄弱,低于国际标准,甚至不及其他一些新兴经济体。公共交通非常落后,道路拥挤不堪。此外,水务和污水处理体系不完善,固体垃圾堆积如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状况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会对整个投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日益趋紧的签证政策。
印度对工作签证管理得非常严格,这一点许多外国人都感同身受。一般说来,经过印度驻华大使馆或印度国内相关部门的审批,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旅游签证、学生签证和商务签证尚能顺利获得,但工作签证的情形就大不一样。申请工作签证者往往多次受阻,许多外国人因签证问题耽误自己的计划。最近,印度政府一再重申要加强外国人在印度工作的管理,强调赴印工作的外国公民必须在赴印前办妥工作签证,已经在印度的外国公民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对此,无论是拟在印度兴办企业还是进行工程承包的外国公司,都必须有较为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