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贸易保护措施历来就是附着在新概念和新措施之上不断更新和涌现的。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低碳经济受到重视,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气候变化为幌子,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则全球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从碳关税着手,思考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有效性,分析碳关税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地位,讨论碳关税名义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 多边贸易规则 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 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0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 Dong and John Whalley,Carbon, 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www.voxeu.org
2.吴玲.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黄志雄.国际贸易新课题:边境碳调节措施与中国的对策.中国软科学,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