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组织管理话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编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奖惩办法,并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关系。当前,在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生话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大力加强行政法的研究和建设,逐步完善行政立法,是客观的要求,对于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推动我国的四化建设,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一、加强行政法的研究和建设,是改革国家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推行“行政改革”,以求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
我国也不例外。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以后,国务院即有步骤地着手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一定意义上,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但是这是一场对于机构、体制的革命,而不是对于人的革命。①为什么要进行这场革命?赵紫阳总理分析说:“目前,机构臃肿、层次重叠、职责不清、效率很低的状况,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就必须进行这场革命。如果不进行这场革命,党和政府正确的方针政策就不能充分贯彻,官僚主义严重和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就不能真正克服,那样,我们的事业就没有希望。”②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行政法不发达、不完备,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教训的。一九五三年年底至一九五四年上半年,我国曾整编过一次行政机构,各级机关精简了十五万余人。③一九五五年三月至六月,中央机关再次进行整编,进一步调整了机构,各单位的内部层次,大都由四级制或五级制改为三级制或二级制,还普遍紧缩或撤销了派驻地方机构,减少了部和基层单位之间的中间层次,精简了大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精简数字统计,减少了原编制人数的43%以上。
政府系统五十一个单位的精简数字统计,共精减36,270人,达原有人数90,498人的40.1%。④通过这两次整编,国家机关的机构精干了,人员减少了,工作效率提高了,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行政开支。但可惜的是,改革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重要成果,未能及时地通过行政立法加以肯定,即使制定了某些行政法规,也因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和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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