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问题,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与民事诉讼!一卜的两审终审制相协调。第三,近年来的行政审判活动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井无不当,日.在当前行政审判初创期间,由两级法院 “把关”格外重要。另,一种主张行政诉讼实行一市终审制。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制定行政诉讼法,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又存在许多共同性的东西,因而暂时不能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来审理行政案件,}心且现在行政案件诉诸法院审理的还不多.适用民事诉讼法在短期内看来似乎并无不妥。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大规模开展行政审 $lJ工作势在必行.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民远性、全局性出发.我们认为,行政件r判宜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是因为:第一行政审判有实行一审终市的有利条件。诉讼理论告诉我们,审级制度的确立主要看行政审判程序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核心部分。
日前法学理论界多从宏观角度探讨行政诉讼程序,却甚少对行政审判程序进行论述。才又文拟就行政审判程序的特殊性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同行。一关于审级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刑事、民事(包括经济,下同)案件的审理中普遍采用两审终审制.即允许当事人在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判决时,向上一汲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依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作出的裁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刑事、民事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是我国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我国国情。而对于在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这一制度则有两种对立的主张。一种主张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其主要理由是:第一,行政案件是行政权利义务争议,事关有关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实行两审终审制,能充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卜理行政案件。第止,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往往涉及到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经济权益的其能否保证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由三级三审过渡到今天的两审终审,原因之一就是两审终市已能基本保证法院正确审理民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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