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威 宪法信仰 宪法监督
“权威”一词,其原意是指威信及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后来演变为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威望,要求人们信从和起支配作用的力量和决定性的影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规范的制定的依据,具有一国“母法”地位,因此宪法具有应然权威性,理应被人民确信和信仰。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的实际运行中,宪法的权威并没有被切实的贯彻,宪法权威存在弱化的现象。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首先,普通公民宪法信仰的缺失,宪法意识不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谓信仰即“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因此,宪法信仰即人们从内心深处对宪法的尊崇、热爱、认同、遵守和捍卫宪法的信念。宪法信仰的树立,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影响着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和法治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普遍表现对宪法规范缺乏了解,仅知宪法其名,不知宪法其实,甚至更多的把宪法看作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并没有认识到宪法作为自己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地位,在自己的合法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从普通法中寻找救济,忽视了宪法的根本保护。这种宪法信仰缺失,宪法意识的淡薄,使宪法权威在全社会贯彻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在违宪现象出现时,或者不知其违宪,或者知其违宪,而不能主动站出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再者国家权力部门工作人员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党内某些同志囿于党长期以来的威信,习惯党政不分,在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重政策而轻宪法: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宪法具体案件较少,造成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往往将宪法束之高阁,并没有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运用,久而久之,宪法的最高法意识在司法工作人员脑中逐渐淡漠。长此以往,宪法就丧失了它的生命力,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最高法,成为了一个“纸老虎”,宪法权威的树立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一)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虽已被结束,但封建思想的流毒依然存在。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由于法自君出,皇帝是实际的最高决策者,君主可一言兴法,也可一言废法,法律成了实现君主专制的手段。再加上我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和受忍让、服从的儒家文化的长期影响,使人民往往对法望之却步,不愿诉讼,即使发生争讼时,或者忍辱负重,寻求自力救济,或者把希望寄托于“贤主名君”,久而久之,形成一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民主、权利观念十分淡薄,宪法观念更无从谈起。建国后,我国又历经十年“文化大革命”,宪法受到无情的践踏,使本来薄弱的法治观念更是雪上加霜。同时,宪法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其成长有着固有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代表了一定的精神价值和历史传统,在我国还没有培育起宪法成长的土壤时,社会公众往往对宪法是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宪法得不到其应有的崇敬,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在中国得到真正的确立。
(二)宪法实施不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行,宪法权威的建立主要靠宪法的真正实施。宪法通过深入人们的生活,真正影响和指导公民的日常行为,使人民切实感受到宪法与自己的生活休戚相关,从而真正信任、依赖宪法,并能自觉运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哪怕侵害者是国家,普通公民也敢于并能通过宪法司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获得最终、最高的保护。同时,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关,不仅监督宪法的实施,更要对违反宪法的种种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唯有这样,宪法的权威才能最终树立,热爱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风气才能形成。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公民宪法意识的单薄,很少有公民拿起宪法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虽然知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在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下手。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往往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定案处罚,很少把宪法作为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尽管具体的法律法规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制定的。这样,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效力就极大的被削弱了,严重地影响我国宪法权威的充分体现。
(三)宪法监督体系存在不足
宪法监督是当代宪法与宪政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巩固宪法地位,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的实施所采取的各种监督措施和制度的总和。它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宪法实施所实行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专指拥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宪法实施所实行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主,采用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相结合的方式,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由于全国人大会期有限,且在会期期间要承担大量繁杂的日常工作和立法工作,并不能充分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但在1982年宪法以来,还没有行使过宪法监督的职责。这个事实表明,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难以正常运作并发挥监督作用的问提。再加上二者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监督机构,这种即是选手又是裁判的尴尬处境,使得宪法监督变得更不现实。宪法监督能力的不足,违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得宪法权威的树立无从谈起。 (四)宪法自身的原因。
我国自从1954年制定首部宪法以来,共进行了九次修宪,其中大修即全面修改三次,产生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小修即局部修改六次,包括1979年修宪案、1980年修宪案和对1982年宪法四次修宪案。应该说,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宪法适时进行修改,实现宪法对现实的适应性,促进宪法对社会秩序的切实维护,是必需的和情有可原的。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频繁的宪法修改,破坏了宪法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极大的弱化了宪法的权威性。
二、树立我国宪法权威的对策
(一)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
树立宪法权威最重要的就是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一种信仰,培养人民对宪法崇高、神圣的信仰。。要培养人民的宪法信仰首先要使人民认识宪法,知道宪法是什么,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宪法文化教育,让宪法的限制权力、保障人权核心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使公民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提高他们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中国共产党在维护宪法权威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自觉服从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依法执政,率先垂范,为全社会树立一个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榜样。再者,加强违宪制裁典型案例的宣传,使公民真实感受到宪法对自己权益的切实保护,从而真正的从内心去服从并信仰宪法。另外可以参考国外经验,专门设立“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和教育活动,让公民更多、更深刻地了解本国的宪法,利于提高公民对宪法的关注度,激发公民积极参与“普宪”活动的热情。
(二)推进宪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构建宪法监督体系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人民权利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常委是其常设机关。我国宪法虽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如前述原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真正行使监职责,致使宪法成为一种纯粹的理论设想而被“束之高阁”,远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因此,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已经迫在眉睫。首先,笔者建议可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对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把这些意见上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改变和撤销。其次,要构建宪法监督程序,特别宪法的司法适用程序。当公民的合法权利收到侵害,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可以提请宪法诉讼,实现对自己权利的最终保护。当司法机关对适用宪法规范发生争议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书面报请宪法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上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再者,由于宪法本身高度的原则性,具体操作性差,因此要实施宪法,必须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宪法解释程序,保证宪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科学性。
(三)改进修宪方式,维护宪法稳定
如前所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我国宪法修改频繁。因此,必须改进我国的修宪方式,提高修宪技术,在修宪过程多采用修正案的形式,避免直接对宪法条文修订。
宪法权威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审慎对待,必须坚持学习国外成功经验和从我国实际出发相结合,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从而推动我国宪法权威树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