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执政是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重点.而要达到法治的目的,则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正常行政法律关系背后存在的,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普遍广泛作用的各种非行政法律关系,既本文所称"行政法律亚文化关系",提出如何认识这种行政法律亚文化关系的粗浅看法.希望对目前依法执政的真正落到实处有所启发.
以法执政是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动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极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商品交换特性的"诚信"思想.可悲的是,近代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儒家"诚信"思想遭到了破坏."三反、五反运动"的革资本主义尾巴和文化大革命的"批林、批孔"运动破坏了建国刚刚建立的商品经济意识,儒家思想的一些精髓,包括"诚信"思想受到极大的破坏,人的诚信心态也受到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自新中国建立以来至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组织成为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单一企业.在那里,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其作用微不足道的辅助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却远远落后于这种需求,同时,从政府到民间,都存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痛苦过程,因而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广泛发生.西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思想已存在几千年,并且作为法律规范被人遵守.而中国一个具有二千年传统诚信美德的国家,一些法律,如、等也有帝王条款的存在,但必定是舶来品,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诚信还只是出于人的内心道德的自觉而被遵守,而不是作为法律被遵守.所以我们现有可以得出结论,由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使中国人的国民的信用体系难以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拥有良好的诚信资源,市场经济就健康有序,在这种情况下运行成本低,社会和谐.反之社会就一团混乱,动摇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则衰,国家无信则败.所以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树立信用是金的理念,面对诚信失范的现状,同时基于失范原因的考察,本人认为信用立法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来完善诚信思想,才能建立牢固的国民信用体系,才能使诚信失范现象从根本上得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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