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论述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类别和范围,并指出了界定时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来说,可以基本分为法定的和约定的两个大的类别。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条来总结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相对比较灵活。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换句话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意见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这与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有很大的区别。
第三,约定形式具有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的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具体的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已经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更改,约定自生效之日起就受法律保护。
因为夫妻财产约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处理时这是前期所做的最为关键的内容。
综上所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签署过相关的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要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舍弃约定依法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的认定。在实务操作时必须严格把握两种财产认定的特点,并分析当事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不管那一种分割和认定,都应以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表示为前提,这是确保民事法律行为准确性的第一步。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新生事物和新的财产种类的出现,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所以,必须不断地总结和把握认定原则和方法,尽可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减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