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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试析如何打击防范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
试析如何打击防范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经济论文 | 点击: | 2014-12-21 21:06:48 |

  论文摘要 当前,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高发,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呈现出主体集中化、手法多样化、时间长期化、节点多元化等特点,可以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合作协调、落实宽严相济、督促行业自查等七个方面打击防范。

  论文关键词 公共服务 商业贿赂 经济秩序

  公共服务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银行、证券、教育、中介机构、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宾馆饭店、出版发行、殡葬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近年来,由于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公共服务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6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就有31件40人。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质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亟待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解决和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行业优势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和经营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公共服务行业行为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营造公正和谐的消费和竞争环境。

  一、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化。犯罪主体多为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他们或手握公共服务项目的发包权,或具体操作经办,利用职务便利大搞权钱交易,牺牲公共利益牟取个人私利。特别是许多单位“一把手”权力过大,而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公共服务工程领域“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
  2.犯罪手法多样化。主要表现为利用权力收受好处费或回扣费,侵吞外包费用,采取虚假合同或虚增业务量套取现金返还发包单位等形式;并呈现出日益隐秘化的趋势,采取接受变相服务、转移支付、利用干股分红、合作投资分红等曲线受贿的方式,以逃避监管和查处。
  3.犯罪时间长期化。公共服务合同中,双方签订合同确定较长期限、较为稳定的承包关系,极易促成双方在各自利益驱使下长期合作,形成相对牢固的利益共同体,承包方向发包方的关键人物不断贿送金钱、物质,以巩固合作关系,牟取更大利益,直至案发。
  4.犯罪节点多元化。从取得承包权到承包合同到期,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在投标竞标、发包、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监督、合同款项支付等多个节点,都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受贿对象既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有各个权力节点的关键人物;行贿方式表现为“小步慢跑”,即每次行贿数额不大,但次数多,逢重要时间点和重大节日均有贿送。

  二、打击防范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打击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商业贿赂案件在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易发多发,有些案件带有普遍性。公共服务行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投入资金比较大,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土壤仍然存在,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有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内部管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违纪违法,谋取非法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
  打击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是加快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认真传达学习上级“三打两建”会议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的重要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了责任落实,提高工作主动性、紧迫感,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能。
  2.加大打击力度,着力查处大案、要案。查办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有力保证,也是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要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加大查办公共服务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绝不姑息手软,力争查处一起,严办一起,敲响公共服务行业的警钟。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认真对待在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为提高打击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坚持把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大案、要案,作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主攻主向,加大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组织精干力量,周密组织,全力以赴,集中查处。要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要严厉打击单位商业贿赂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和资格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3.落实和完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健全线索移交、案情通报、案件协查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作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4.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正确引导。一方面,在查办公共服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对情节较重或弄虚作假掩盖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从严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准确定性,既依法严惩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又注意贿赂主体的多样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准确界定,依法查处,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另一方面,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分别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及时督促整改;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同时,注重帮助相关单位完善内控制度,杜绝管理漏洞,促进合法合规经营。
  5.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纠正错误观念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效能,督促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共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转变观念,切实加强服务。要求有关单位通过调查摸底,切实理清本行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等,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要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提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6.严把公共服务外包招标关、决策关和合同履行关。发包方要制作详细的招标说明书,并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将外包公共服务的对象、方式、步骤、时限、申请人的资质等相关信息以公告形式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以吸引更多的优质外包代理商参与竞标,从而形成更加真实的价格。把质量优、费用低、技术精、效率高、信誉好等作为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标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公共服务外包决策的必经程序,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标准的刚性作用和程序的规范作用,实现服务外包决策的科学化。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平台,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垄断、暗箱操作进行严厉的惩处问责。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及时了解和反馈公众意见。建立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对包括服务数量、资金回报率确定、成本核算、价格确定、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估和明确。
  7.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诚信经营。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司法部门要把治理商业贿赂教育与廉政教育、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结合起来,以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为素材,进行经常性警示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教育范围,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说服力,切实提高全社会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二是要注重加强引导。司法部门要注重加强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提高从业者和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引导经营者树立以守法诚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遵守公平竞争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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