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并非没有定义,而是定义之多超出众人想象。正是因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定义,反而使得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的难度越来越大,也愈发的难以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尼古拉·J·佩里教授在解读美国立法和学术研究的现状时,就提出: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放弃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念头,那些涉及反恐的各项法律只需要对具体的恐怖活动行为作出规定,而不必费心去琢磨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当然也有学者,如艾力克斯·p·斯基米得和阿尔伯特J·琼曼,他们这种认为不愿意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态度其实是十分危险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有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太多太杂了,仿佛各种形式的暴力行径都可归为恐怖行为。倘若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要说一年发生了多少件恐怖袭击无法准确衡量,连是否发生的是恐怖袭击都成为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没有一个确的定有效的定义,不但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反恐怖国际联盟,也无法达成有效的反恐怖条约;没有一个确定有效的定义,容易导致反恐怖主义范围的扩大化;没有一个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国际反恐合作体系便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笔者认为对国际恐怖主义给予一个精准而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定义,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眼下进行大规模反恐军事行动所必须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过宽或者是过窄,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国际恐怖主义这一罪行不同于其他国内或国际法上的罪行,对它的定义过宽,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巨大侵害将可能是无法弥补也为国际社会所不容的;另一方面,如果对该项定义过窄,则可能面临的就是对公众甚至的全人类生命安全或利益的不负责任,而让恐怖分子们逍遥法外。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我们说“国际恐怖主义”,当然其主要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国内恐怖主义的一个昀重要特征就是其国际性--即具有跨国性,针对的不只是一个国家,甚至说一个恐怖袭击的策划、实施、组织、指挥、联络、协助、实施等行为在不同国家分别或者同时进行。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当然它区别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的暴力,恐怖主义是非法的。武装暴力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恐怖主义者使用的暴力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邮寄定时炸弹或化学危险品,人体炸弹、劫持人质甚至是空中劫持等等。当前的国际恐怖主义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他们抛却了传统的恐怖活动尽量不伤及一般平民的顾忌,而企图以大规模屠杀平民来向政府施加压力,或以此打击政府威信,或破坏其国际形象。
国际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这也是国际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所必须的要件。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暴力只不过是希望达到某种政治或宗教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一般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故意杀人等等。虽然它们与恐怖主义一样都会使用暴力,但是一般的犯罪行为它无非是为了钱财等非政治目的的利益需求,而恐怖主义则是以政治目的为其行为动机的。
国际恐怖主义的后果在于恐怖性或者说是恐慌性。恐怖主义者使用暴力并制造了恐怖,但是制造恐怖仅仅只是恐怖主义者达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恐怖是信息的发生器,恐怖主义者感到的恐怖和更广泛的受众者,即旁观者,间接受害者以及通过媒体了解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民所感受到恐怖,向达到恐怖主义行为政治目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人传递信息。
三、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所在
如前所述,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我们有了如此清醒的认识,对界定它的必要性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国际社会迟迟没有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出台呢?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学者尼古拉·J·佩里(Nicholas J.Perry)对个中原因的剖析比较深入,他认为:难以对恐怖主义作统一定义的原因主要是:
其一,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变动不居,使人们很难用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一言以蔽之”。
其二,新闻媒体对“恐怖主义”这个名词在过于广泛、松散的意义上大量使用,使得其含义在不适当地扩大,这样,国内和国际法律要恢复其本来面貌,对其作严谨的界定,难度比以往有所增加。
其三,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本身除了 际立法方法中,分布立法的延伸——即 包括客观的行为因素以外,还包含着主 分布定义的方法就可以被运用来解决这 观的价值评判因素,特别是一种负向的 一问题,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政法大 道德判断。一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 学的姜茹娇教授的支持。否应当包括国家对平民使用武力的国家 具体说来,联合国大会就可以对某恐怖主义;二是恐怖犯罪定义是否应明 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通过一个 确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外。 决议或宣言,通过一个决议或宣言一般要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不可情况下只是各国达成一种共识,只对各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与国家恐怖主 国具有建议性的作用。而如果是条约的义进行细致的对比与分析。一方面,国 话,则就要按照一种共通的行事规则去家恐怖主义是一国的政府利用恐怖主义 履行该条约。经由联合国大会采取一致对国民实施的统治以维护其政权,它属 通过或绝大多数通过的那些与法律有关于国内政治问题而不具有国际性。这一 的问题,必然会对国际立法乃至国际习点就应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即“国 惯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它也可以成为一际性”相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并不是 种国际习惯,或者说是一种普遍信念的说我们一般所说的,所有的恐怖行为都 有力佐证。是恐怖主义行为。当一国雇佣的政府机 除联合国大会外,国际法院也可以关为政治目的对另一个国家的某一个目 以一种“软性立法”立法的形态出现。 标进行恐怖的暴力行为时,这种行为不 即通过在受理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而是一种侵略 中,对一个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联的行径。总之,“国家恐怖主义”无论是 概念进行法律解释。虽然这种定义方式从行为的范围上还是行为的时间方式上 并不会因此而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来分析,都是不应当涵盖在国际恐怖主 但至少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证明某义的定义之中的。 一法律原则存在的证据。综上所述,在
国际恐怖主义难以界定的另一个原 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因就在于,它往往会同民族解放运动, 并且是统一、正式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别是手段和方法上颇为激进的民族解 定义之前,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各个方放运动纠缠在一起。所谓“民族解放运 面,由不同的机构达成一种共识,先进动”(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行软性立法,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决是指受压迫民族为了反抗殖民统治、外 议或宣言来阐明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失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 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
对民族解放运动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大相径庭的待遇。国际社会想要在关于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分歧的争论,在短期之内是很难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达成完全意义上的全体一致。这一问题不仅仅牵扯到了暴力行为的动机和目标的正当性是否合法化,这一法律问题。更多是触及到了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究竟该如何摆脱当前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困境,就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论述的内容。
四、分步立法解决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在当前形势下,想要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达成一致,或者说给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明白无误又具有可操作与可适用性的定义,可以说是困难重重。但也并不是说国际社会对此就无可奈何,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寻找到对于解决眼前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传统的国革开放以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服装产业集群的发展上,已经成为了我国区域经济的新增点。本文通过分析安徽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徽服装产业集群建设的发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