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目前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学校体育是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区,通过对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研究,使学校体育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时,有法可依,也使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在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中,更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师生双方的权益.
本课题研究现状、趋势及理论意义 本课题研究现状和趋势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其中有不少是学校体育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其影响已经超出了学校教育的范畴,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幸与痛苦,而且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困惑和不安,给学校管理乃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带来一个新的课题.为此,教育部最近颁布了,以下简称,并将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的实施,无疑将会有利于保障师生双方的权益,从而有利于教学的顺利进行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但是,由于该只是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性法规,并未对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目前,国内虽有人开始关注学校体育中的伤害事故,但仍少有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特别是有关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仍廖廖无几.
研究本课题的理论意义本课题通过对我国学校体育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专门的研究,使学校体育在面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时,有法可依,也使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在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中,更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从而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特点以及学校侵权行为的认定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学校体育是学生伤害事故的重灾区,这是由于学校体育本身所特有的活动性、对抗性、冒险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一般来讲,轻微扭伤、搓伤、拉伤、碰伤、摔伤等体育运动中常见的损伤,若非他人故意侵犯所致,都应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对此,也不应列入学生伤害事故的讨论和研究范畴.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列举了七种情况,其中不包括学校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因此,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属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为前提的,在处理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分清学校、教师、学生各自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大小程度等,以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不仅可以督促学校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科学管理,也可以增强体育教师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的责任感,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对伤害事故的防患意识,从而达到真正减少伤害事故的目的.
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为前提的,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的大、小程度,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学生对角色职责、义务的理解,从而加速其角色职责内化过程,获得角色学习.
团体、小组法经常采用团体练习法,例如队列训练、集体的准备活动、团体间的比赛等,使学常生处于团体中某一角色位置,在练习中调适自己的行为同团体的行为保持一致.经常采用小组练习法,例如二、三等人一组的准备练习,两人一组的互帮互教练习,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比较机会、交友机会、表现机会.小组的组合,可以是友伴组合,也可以随机组合.以友谊作为枢纽的友伴组合,合作更为真诚,具有更强的小组荣誉感.这样的组合不仅有利于教学任务的完成,也有利于巩固他们之间的友谊.随机的组合,可以培养学生学会与各种个性的人相处、交往,学会如何尊重对方,寻求对方的承认,学会随着合作伙伴、环境的改变而不断调正自己的行为.
竞赛法通过竞赛,使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增强自信心,不断确立自己新的目标.通过竞赛,不但同自己的对手作竞争,而且学会同自己原有的水平及不利的个性作斗争,向自己的可能性挑战,克服不求上进的中庸之道,增强上进心.同时竞赛法可以培养学生公正无私、讲求效益的观念;发展学生顽强、勇敢,敢表现自己的心理品质;养成"胜不骄,败不馁"、百折不挠的精神.在团体性的竞赛中,同一方的队员往往用语言或身体动作,如拍肩、拍手,相互鼓励、相互鼓励,因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戒心,产生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情感,增强团体归属感.以上几个教学方法,不应该孤立地进行使用,应根据课堂内容、学生情况,选择几个方法同时使用,发挥它们的整合作用,起到真正促进学生社会化的作用.如一场篮球教学比赛时,教师同时采用议论法,引导法,角色培养法等方法,从而使一场普通的教学比赛,成为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社会化的场所,使潜在的各种促进学生社会化的可能因素发挥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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