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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司法论文例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司法论文例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 文章出自:论文格式网 | 编辑:司法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8-07 22:14:44 |

  占有和使用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方式主要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我国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或土地租金。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进入工商业等经营性领域的建设用地。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之后,这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原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应该有所扩张。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工商业用地,因此其直接入市流转的方式为有偿使用,即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联营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本是指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就他物权的取得而言,他物权的产生是建立在他人所有物之上的。他物权来源于所有权。但是如果将他物权的最初产生视为原始取得的话,那么,所有权取得的原始取得方式和继受取得方式,也可以运用到他物权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也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手中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它对应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的初次流转,即使用权人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联营等方式直接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受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手中取得的,而是来自于土地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它对应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后的再次流转,即使用权人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给下一个使用权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也不例外。多数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即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联营等方式进入市场;但是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仍然由土地所有权人直接将建设用地划拨给使用权人使用,简称拨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他物权。他物权是与自物权相对的。所有权是自物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体系中最完全、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有完全的支配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既要受到法律的一般限制,又要受到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分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同地同权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则应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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