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即:一方面是卖方的垄断,只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可出让,用于工商业和房地产开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一方面是买方的垄断,只允许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使之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除非乡镇企业破产或兼并。这种先征后用,由“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模式,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间接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间接入市不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带来了消极的社会后果。
本文尝试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内容、权利体系和特征的探讨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间接入市制度的弊端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的原则和实质要件、程序要件的分析,认为改革现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间接入市制度,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制度势在必行。同时,参照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成功经验和制度设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我国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我国、、等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实行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即:一方面是卖方的垄断,只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可出让,用于工商业和房地产开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一方面是买方的垄断,只允许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使之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流转,除非乡镇企业破产或兼并。这种先征后用,由“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模式,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间接入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间接入市带来了消极的社会后果:第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隐性市场盛行;第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下,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第三,非公共利益征地行为泛滥,侵害农民利益事件频频发生;第四,土地出让市场腐败滋生;第五,房价飞涨,怨声载道。
因此,改革现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确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模式,即“直接入市”)制度势在必行。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指明了方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我们要在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成功经验和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来落实这一政策的精神,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4条根据土地用途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我国有的法律学者将建设用地定义为:“一切建筑工程物体所占有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是一种以利用土地承载力和建筑空间为主要目的的用地方式。”可见,建设用地是从用途上对土地所作的一种分类,是指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从而与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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