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现状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违法进行行政处罚。归纳起来,政府的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监督和管理行为等。这些行为都是监督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而不是具体的拆迁行为,政府不是拆迁人,政府应当处于独立的地位。
但是,现实中政府的职能却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主要表现政府职能越位。政府部门未能实现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有效分离。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去,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滥用行政权力压缩拆迁成本,降低补偿标准,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民众的利益;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不顾当地经济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和现实承受力,为谋取政绩,大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了拆迁规划不合理,安置补偿不到位。政府职能错位。
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吸引城市投资,给予房产开发商诸多的特权和优惠,不尊重普通群众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处理不及时;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在未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下,滥用行政裁决和擅自实施强制拆迁。采用恐吓、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导致了群众的极大不满,政府职能缺位。城市拆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不够,拆迁规划没有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在规划审批前没能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群众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尊重;政府部门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手段滞后,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随意克扣、削减拆迁补偿金额,使得拆迁补偿金额严重低于市场价格。拆迁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户和专款专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给私权一点博弈的空间,除了群众上访寻求权力维护的一个渠道外,尚未建立起多层面的被拆迁人维权机制,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缺乏维护自政府与法治2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法律
友情说明:评职称要发论文,写论文太麻烦了,发表论文更麻烦,不过,还是要先了解下职称相关的讯息吧。看看下边的信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