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环境问题的挑战,“法律帝国”以其独特的原理体系、逻辑架构和理性视角,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环境法这一新的法律分支的诞生。在这个背景下,环境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凸现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只有先进行准确的定位,在法学体系中找准自己的立足点,环境法才能拥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根基和源泉。立足点就是根据地,它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构成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底蕴。现有的对环境法地位的有关认识纵观环境法不长的发展历程,在环境法的地位问题上,学者论述颇多,却莫衷一是。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独立说独立说认为环境法是一门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分庭抗礼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环境法学界多数学者的观点。
此观点的基本理据在于,划定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环境法正是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说经济法说认为环境法属于经济法。这种观点主要为部分经济法学界的学者所坚持。它依然以部门法的划分为其持论依据,一方面,因为经济法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另一方面,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涵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中,所以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正如有的经济法学者认为的,“在可持续发展这一点上,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和经济法的其他调整对象是具有共性的,更何况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活动。
从这一角度来讲,环保就是一种经济活动,环保法就是经济法。可见,将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可行的。”社会法说社会法说认为环境法是社会法的一种。该观点的论证思路与上面的经济法说基本相同。由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交叉趋势,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社会关系领域,它打破了传统的部门法的划分,导致第三法域-社会法的诞生。而环境法正是在这样的经济发展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法部门。“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研究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它不侧重于政治或经济领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说环境法是社会法,它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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