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我国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法基本问题的观点来看,我国环境法学界环境伦理价值取向经历了狭隘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正处在温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阶段,呈现出向可持续发展观价值取向转型的趋势。
[关键词]:环境伦理价值 环境 环境法 调整对象 立法目的
“生态社会阶段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复合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 也有价值层面的原因。然而,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价值观念问题。”[1]我国环境法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呈现“环境保护立法制度建设的成功而控制环境问题失败”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环境法价值理念与环境保护要求的价值理念上的不一致。由于环境法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其他部门法更强,环境法学界学者参与环境立法的广度、深度及其环境伦理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环境立法的质量和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因此, 本文试图对我国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法基本问题观点的环境伦理价值取向加以审视,以期对我国环境法价值理念的转型有所裨益。
关于环境法视野下“环境”界定的环境伦理价值取向审视环境法视野下“‘环境’的定义为保护环境而制定和实施法律奠定哲学基础。从界定环境一词的方式可见界定者对环境不同方面的价值的认识和政策制定者对环境的理解,尤其是对环境中人类所处位置的理解。环境的定义还反映环境立法的焦点和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承诺”。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视野下“环境”一词的界定众说纷纭,主要的一种观点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界定为基础,以 1989年颁布实施的第二条关于环境的规定为蓝本,批判吸收地提出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定义。由于环境科学研究的中心事物是人,因此,环境科学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一直是以人类为中心。我国的环境立法也将环境的范畴界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范围内。
学界关于环境的观点也基本如此,如汪劲教授认为,“本书所称的环境与的立法解释相同”。又如陈泉生教授认为, “法律定义上的环境,应当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其基本是自然环境, 但也不排斥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为环境”。由上可知,环境的一般定义强调环境是围绕某一中心的“存在”,而环境科学由于学科研究对象的特定性,直接将这一中心界定为“人类”或“人”,脱胎于这两个概念的我国秉承了人类中心主义提法。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的界定或秉承或肯定或注释或限制或扩展了这一提法,环境以何为中心, 体现不同的环境伦理观。当然,还有学者从环境科学学科演进角度提出“生态环境”的概念,认为“生态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发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5]。该观点将环境围绕的中心拓展到人类之外
编辑提示,此文是论文格式网为朋友们总结并提醒职称及职称考试的相关事项。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