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水资源污染流动性的特点,往往是上游污染下游遭殃,取证难度大。此外,由于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和取证手段有限,导致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不能及时有效收集,进行相关鉴定并科学计算损失,导致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确定赔偿数额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进一步明确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有利于解决水污染案件,加大水资源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并形成体系。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环保法庭,将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由法官会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也能够增强企业的环境意识,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环境尽快得到改善。但是,海事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还存在诸多阻力。
首先是法律的不健全和缺位。当前,我国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不仅立法空白甚多,而且各项配套立法工作也进展缓慢,导致有时无法界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相关责任主体,即使能够界定,其相关责任主体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代价完全由社会公众买单。另外,现有的法律在具体的环境执法中也时常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常常发生。其次是环境保护区域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如第30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保证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或预期未完成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人给与行政处分。”但在实际执行当中,类似深圳市与东莞交接的观澜河、龙岗河等许多跨市河流多年达不到广东省规定的交接断面水质标准。再次是污染源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文/周子勋·绿苑百科·法律近年来,我国出台并施行了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但似乎是事与愿违,水污染事件照样呈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的趋势。笔者近日通过大量的信息检索,发现我国67个主要湖泊中,大约有80%以上的湖泊受到污染(Ⅳ~劣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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