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的发展创新 思维模式的发展和创新传统的法学的观念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牵扯到自然也不过是为人服务。这就陷入了定向的思维。并以习惯沿袭下来以为这就是常态,凡违反这样的常态,往往被看作异态,就要受攻击,并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当我们习惯于怪圈的时候,我们本身就不是生活在现实的世界里,而是生活在都是“幻觉”的理论。对于环境法学作为一部新兴学科, 其主体,调节模式及功能作用不能用原来传统的观点去认识。因而我们应该用非对象思维方式去认识。对于环境法非对象思维模式就是要用人非人、物非物的思维方式去看待,用主体的客体化及客体的主体化的观点去看, 去认识。 主体的发展和创新环境法学的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主体:对于环境法学主体,应适用主体的客体化,及客体的主体化。人在此过程中要有所为, 和有所不为。其达到的目的是达到域际与人际之间的平衡协调。生态人的存在成为必要。所谓生态人,是指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人,具有如下特征:生态人是理性人;生态人是以生态利益为目的的理性人;生态人是以追求生态利益作为唯一目的的。
内容的发展和创新内容上主要表现为权利的变革,环境权是自然赋予人之权利。工业文明直接起因是工业化和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这一阶段的人与自然开始发生冲突,人试图成为自然界的主宰,无度的向自然索取。在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人类对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剥削、征服以满足其高物质消费的发展需求。同时引发了人口过剩、粮食增长、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等人与自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当代人与自然的相互矛盾、相互作用的长期性、全球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人与自然的矛盾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矛盾,环境法学正是作为调整这种矛盾的学科而客观存在。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所谓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是指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的基本理念。它是环境法学的灵魂, 是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正如正义是法学的基本理念一样,维护和追求环境正义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环境正义作为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学应合乎自然,即合乎自然生态规律, 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
合乎自然不是维持现状,因为自然,社会和环境本身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第二,环境正义作为环境法学的最基本理念,可以繁衍出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等理念, 其中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人的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是最能体现环境正义的特色观念, 核心观念。第三,环境正义表示为环境法应该维护和实现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第四,环境正义表示环境法应该追求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统一。追求最高的环境效益。第五,环境正义表示环境法应该追求环境民主,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在遵守自然生态规律的前提下的进化。表现在: 第一,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则认为环境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环境权是一种超越实在法而存在的, 并且是不可剥夺的。
人之作为人,在于天生万物,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可以享用万物。第二,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第二, 环境权是一种物权。环境权是一种物权,认为环境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环境权是一种环境要素之归属的权利,第二,环境权是绝对环境要素之归属的权利。第三, 环境权是一种人格权。环境权是一种人格权,认为环境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 环境权的基础是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二,环境权涉及到身体权的利益。第三,环境权是一种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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