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学存在的客观性要求迄今为止,以技术变化为主线,人类社会经历了狩猎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文明形态。这些文明形态也正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不同阶段:狩猎文明阶段它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初始阶段。那时人们以采集、渔猎为生,对自然持一种原始崇拜的态度,对自然力有迷惘、和幻想的心理。人们依赖天然食物满足个体延续的低水平食物消费。这时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是人服从于自然的关系,人是自然的奴隶,人的一切活动都受自然界的控制,人是被动的。农业文明阶段农业文明是建立在对自然特别是对土地、水等可再生资源依赖基础之上的一种生存方式。这时人与自然的态度是一种模仿与学习。
人们大规模的开发农业资源,以维持生存需求,由于人们对自然的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这一时期的自然灾害,土壤侵蚀等生态破坏现象比较严重。工业文明阶段工业文明直接起因是工业化和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这一阶段的人与自然开始发生冲突,人试图成为自然界的主宰,无度的向自然索取。在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人类对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剥削、征服以满足其高物质消费的发展需求。同时引发了人口过剩、粮食增长、资源短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等人与自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当代人与自然的相互矛盾、相互作用的长期性、全球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人与自然的矛盾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矛盾,环境法学正是作为调整这种矛盾的学科而客观存在。
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所谓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是指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的基本理念。它是环境法学的灵魂,是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正如正义是法学的基本理念一样,维护和追求环境正义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环境正义作为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学应合乎自然,即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合乎自然不是维持现状,因为自然,社会和环境本身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第二,环境正义作为环境法学的最基本理念,可以繁衍出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等理念,其中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人与人的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是最能体现环境正义的特色观念,核心观念。第三,环境正义表示为环境法应该维护和实现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第四,环境正义表示环境法应该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统一。追求最高的环境效益。第五,环境正义表示环境法应该追求环境民主,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在遵守自然生态规律的前提下的进化。
论文格式没有一个固定或都官方的样式,但是约定俗成,多看看不同的期刊的要求,结合自己的的需要再进行修改创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