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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文: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文章出自:问吾有文无忧 | 编辑:论文发表 | 点击: | 2012-03-29 16:47:29 |

余小林


案情:2000年9月唐晓东经过过程应聘成为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手艺有限公司总务部司理,2003年8月公司成立工会后被职工选举为工会主席。唐晓东在任职时代切当奉行工会职责,维护员工正当权益,仗义执言,曾经多次与资方发生矛盾。2003年11月,公司曾以唐晓东向北京一家媒体供给不真实的公司情形为由,决意解除其职务,后在劳动部门列入协调下,唐晓东得以规复工作岗位。2004年3月,因为公司在海淀区卫生局的饮用水卫生搜检中不及格,公司以唐晓东工作失落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落为由解除了唐晓东未到期的劳动公约。
唐晓东透露表现,曩昔所发生的全数与公司向导的“矛盾”,均源于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唐晓东认可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准许证的责任,但自己仅应承担“向导责任”,具体责任人应承担复检不及格的责任,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严正过失落,公司解除劳动公约是在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夺权益的行为。
唐晓东于今岁首?年月以三环相模新手艺有限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到海淀法院起诉,但海淀法院立案庭书面裁定驳回起诉。唐晓东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同样不予受理该案。他再向海淀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单元凭据《工会法》支付工会会费,海淀法院同样没有受理。

正文:
这起北京市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普遍关注,众多专家、学者,甚至于通俗庶民都很关心这起事宜的但愿,对于工作的长短弯曲勉强揭橥了各自分歧的概念。其实从各类媒体报到上,我们认识到,早在此次事宜之前,各地企业侵略工会主席正当权益、“砸工会主席饭碗”的工作就时有发生。跟着改造的深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制的竖立,劳资双方双方因为维护各自分歧的优点,居于强势地位的资方为了追求企业效益,时常辚轹、侵略员工正当权益,作为员工权益维护者的企业工会机关将更多地站在企业的对立面,工会主席这种强出头的“刺头”,难免沦为企业的“眼中钉”。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公约有晓畅划定,《劳动法》第25条划定“劳动者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公约:(一)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相符录用前提的;(二)严正违反劳动纪律概略用人单元规章轨制的;(三)严正失落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元优点造成复杂损害的;(四)被依法究查刑事责任的。” 第26条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公约,然则理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生病概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放置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概略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公约订马上所依据的客不雅观情形发生复杂转变,致使原劳动公约无法奉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调换劳动公约杀青和谈的。”本案中,三环相模新手艺有限公司恰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划定,感受唐晓东工作严正失落误,导致企业未能经过过程海淀卫生局的搜检,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落,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公约。
然而,2001年改削的《劳动法》第17条划定:“下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概略委员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公约刻日自动延迟,延迟刻日相当于其任职时代;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概略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奉行的劳动公约刻日短于任期的,劳动公约刻日自动延迟至任期期满。”但有个破例,即工会主席、副主席概略委员在任职时代小我存在严正过失落概略达到法定退休岁数,企业可以解除、中止与其的劳动公约。这一划定强逼珍爱了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委员的任职,同时也是对工会和企业之间整齐、并行的相干的珍爱,显示了司法对于企业经营治理权的限制。
《工会法》第18条中所谓的“任职时代小我严正过失落”,指的是工会干部在企业经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泛起严正过失落,而非其在工会日常工作中的过失落。工会干部若是在工会工作中泛起失落误,应该经过过程会员年夜会概略会员代表年夜会等平易近主形式究查责任,企业没有权力查收工会内部事务。仿佛我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轨制,人平易近代表若是不及格,应经过过程原选举他为代表的选区或选平易近决意罢免。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公约题目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泛起了交叉,在原形应该依据哪一门司法泛起了争议,这是一个典型的司法争执题目问题。凭据有关法理学事理,发生司法争执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出格法优于通俗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治理。针对这起工会主席被炒案,有闻名教授经过过程媒体透露表现:“《劳动法》与《工会法》即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相干,又非出格法和通俗法的相干,不存在一部法的划定高于另一部法的题目问题。”两部司法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年夜常委会公布的司法,处于统一司法位阶,并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相干,这一点笔者透露表现赞许。因为两部司法并非前后相承,也不合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然则,两部司法就解除劳动公约题目问题做出了分歧的划定,应属于出格法与通俗法的相干,其中,《劳动法》是通俗法,《工会法》是出格法。对于这类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劳动公约的案件,理当然地合用《工会法》的划定加以处置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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