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情况基本情况。截至2007年末,辖内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在职职工(指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比2007年6月末(颁布时)增加1544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占职工总数的88%,比2007年6月末增加25130人,其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数的47%;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数的53%。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颁布之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照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也有部分银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体制原因,劳动用工制度参照事业单位管理,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二是由于历史原因,用工管理粗放,用工制度管理欠规范,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分类。
目前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身份主要分为两类,大部分为劳动合同用工和小部分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用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的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人才输出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用工,但各银行对此类人员使用有所差别,有的从事储蓄临柜业务、有的从事银行其他业务或管理性质工作。实施后的影响及存在问题的实施,对于规范和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具有积极的影响。的实施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提高了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的自觉性,促使大部分用工单位对自身的用工行为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规范,使从业人员和用工单位双方都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兼顾了双方的权利,增强了维权意识,同时确保了员工尽职尽责履行劳动义务,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进一步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防范风险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劳务派遣制用工在实施后可能带来的问题隐患亟待进一步规范。目前有的银行使用了小部分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的使用不仅节约银行用工成本,而且也方便管理,但通过调研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隐患,易产生劳动纠纷,并导致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劳务派遣制用工对银行经营潜在着风险隐患。未颁布之前,不少银行使用了一批劳务派遣制员工,主要从事储蓄柜员业务和承担部分劳务性质的琐碎事务,这种方式的用工的确降低了银行用工成本,缓解了银行人力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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