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本领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但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革机关,“处罚与改革相联合,以改革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革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革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 键 词]:劳动,劳动改革,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见解,改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白手起家。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革,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革,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称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报酬,改进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革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革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革的地位和意义
陪同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处罚罪犯为目标。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革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革在罪犯改革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换的地位,是罪犯改革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革和教育改革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革”,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革和教育改革提供了一个改革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革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渐渐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监狱或别的执行场合执行,凡有劳动本领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革。”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革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革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革手段。比方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革,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革的意义
劳动不但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品德,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革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企图享乐的剥削阶层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停更新见解,调整自己的劳动方法,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革质量。
(1)劳动改革是罪犯得到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对罪犯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又是改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原理,掌握一定的营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本领。
(2)劳动改革是改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物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从事偷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法类型。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企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寻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猛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革、提前出狱”的目标,费尽心机投干部所好,腐蚀、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肯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白手起家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法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在他们非法陵犯到财物(如抢劫、诈骗、偷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对这类犯法人员改革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联合,用他们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处罚自己犯法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假如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不劳而获,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法思想,也很难改正他们服刑前的犯法恶习。
(3)劳动改革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违法犯法的道路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白手起家,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取财帛,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马克思主义以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破例,都是从实践中得到的。要想把劳动改革人员改革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革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4)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假如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单、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领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标。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革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研讨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渐渐形成体格坚固的劳动者。
(5)劳动改革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别群体,假如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况且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异。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革。罪犯通过劳动改革,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革的同时,客观上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补充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罪犯进行劳动改革,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革,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实施建设,用于对干警工作鼓励奖金、福利报酬,罪犯的劳动改革鼓励、改革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其中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但为罪犯劳动改革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停提高对罪犯的改革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革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劳动改革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劳动改革虽然对罪犯的改革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革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公道合法。相反他也存在很多不足,也需要不停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罪犯劳动改革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议,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别和名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而现在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公道,缺乏有效的评价和鼓励机制等缺点。在“罪犯技能人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最典型的是某监区生产单位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二十七天、誓夺二十七万”的豪言壮语。并非把罪犯改革质量看成监狱考察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生产第一、改革第二” 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鼓励机制,怎能不以监狱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潜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二)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革工作带来的问题。有些专家学者以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简直,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说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以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中国监狱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富裕。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因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峻偏离。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合有限,变对罪犯教育所必须的课堂、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合等为监狱生产车间。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革无暇于顾。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干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寻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干警和监狱专业技能人员的业务素质。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能水平要求不太高。因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能人员和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守人员。他们不关心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致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能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长此以往,监狱企业团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对严峻的挑战,高质量技能人员将会严峻匮乏。
三、罪犯劳动改革人员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
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革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出了“三化”治监方略。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罪犯劳动改革科学化管理,就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革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革法制化。首先要贯彻落实“处罚与改革相联合,以改革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联合的原则。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具有劳动本领的罪犯,要根据《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的罪犯要分别看待,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订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相干规定执行。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包管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根据相干的法律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位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订定加班筹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革工作都要依照相干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革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革体系,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革进行管理
(1)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
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提倡者和代表人物。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原理》一书,其归纳综合出的四条科学管理原则,对今世的罪犯劳动改革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1.通过对罪犯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法的研究,订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罪犯劳动的生产效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强度的可能性。2.选择既能很好地适合某种监狱生产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革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组长。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这类罪犯进行技能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3.干警和监狱专业技能人员对罪犯要有“为人师表”的意识,虚心地教授罪犯生产技能,以确保监狱生产工作能够根据监狱确定的科学原则进行。4.根据罪犯的身体素质、生产技能、心理特征等个性因素不同,对罪犯参加的监狱生产工作进行分工,杜绝出现年老体衰的老年犯从事重体力活,具有生产技能而体格不太好的罪犯抗箱包等现象出现。
(2)罪犯劳动改革的组织管理
所谓罪犯劳动改革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除果断执行相干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2.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最终有利于富裕监狱生产资金,改进狱政实施和监管条件,以及干警的福利报酬。最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罪犯劳动改革的热情,有利于罪犯改革质量的提高。因而监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技能类型和技能结构,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能为主的、多条理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能结构和技能体系。3.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革功能,互帮互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革的积极性。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能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革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的不同工种和归岗位进行量才使用,营造一个公平公道、公平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革质量的提高。4.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革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可以通过订定先进、公道的罪犯劳动定额的方法,如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操作定额等。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惩罚制度,贯彻落实《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明确规定。5.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罪犯劳动成果作为罪犯劳动的产物,是罪犯在劳动中体力、脑力、智力的综合运用,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革态度、改革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革水平的状况。通过对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主管干警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革情况,从而订定不同的改革方案,最终有利于罪犯改革质量的提高。
(三)罪犯劳动改革的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改革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革过程中所应该广泛依照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③罪犯劳动改革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革应当依照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革和思想教育相联合的原则、区别看待罪犯劳动改革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1)罪犯劳动改革依法实施的原则。即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革的全部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从而使罪犯劳动改革法制化。依法制监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的具体体现。具体方案为: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劳动改革方面的条款;依照选举法、劳动法等在法律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专门规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劳动改革的决议、决定、指示、通知和司法表明等。
(2)罪犯劳动改革应遵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在罪犯劳动改革过程中给予罪犯以人道主义报酬,依法保障罪犯在劳动中的各项合法权利,从而展示社会主义劳动改革制度的文明与进步。
(3)劳动改革要与教育相联合原则。把劳动改革与教育改革有机联合起来,最终达到相辅相成、相互提高的效果。
(4)区别看待原则。即在罪犯劳动改革过程中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差异、不怜悯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和管理办法。男犯和女犯要分别关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也要分别关押;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安排女犯参加精致性、劳动强度较小的劳动项目(如纺织、服装、工艺品加工等)。这一原则正是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在罪犯改革中的运用和发展。
(5)干警直接指导和管理原则。既监狱人民警察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对罪犯的整个劳动改革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干警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罪犯劳动改革过程实施直接的管理和指导,决不答应有他人越俎代庖。如干警亲自带领罪犯出工,亲自布置劳动任务、要求、注意事项;不准擅自脱岗,不准利用“大罪犯”、“二管家” 对罪犯劳动改革进行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鼓励和评估机制
鼓励具有激发、鼓励、使人振奋的功效,他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即有什么样的鼓励机制,就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要想使罪犯的劳动改革体系越发完善,目前就必须使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效益适度脱钩,最终把罪犯改革质量作为评估监狱及干警工作业绩的首要指标。利用物质鼓励、目标鼓励、强化鼓励、荣誉鼓励、楷模鼓励等具体手段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革。
建立鼓励机制也要依照一定的原则:实事求是、物质和精神鼓励相联合、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联合适时适度、公平公平。同样也要克服目前鼓励机制存在的不足,如手段单调、鼓励手段不规范、鼓励强度弱、动力不足等问题。因而监狱和干警要积极探索更具鼓励作用的劳动报酬形式,强化劳动报酬的鼓励作用。采取多样化鼓励手段对罪犯劳动改革进行鼓励,从而激发罪犯自身劳动和改革的积极性。
三、罪犯劳动改革的社会化
罪犯劳动改革的社会化途径和模式主要为:改革手段的社会化和改革过程的社会化。要想达到改革手段的社会化,必须建设开放式监狱,渐渐扩大罪犯假释比例,将改革方面引入市场机制。监企分开,将监狱企业发展为罪犯劳动改革基地,实行“劳务输出”,对罪犯实行定岗、定编、定员,技能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上岗。在罪犯劳动改革的过程中加强改革工作的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帮教次数。组织劳动改革表现好的罪犯到社会上进行参观,感受社会变化,加强自我改革的信心。约请社会志愿者作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工作,使罪犯克服改革过程中的反复和“消极改革、混满刑期”心理。同时我们可以利用亲情电话、家属入监帮教、亲情访问、来监共度节假日等使罪犯在劳动改革过程中来自家庭的压力,最终达到使罪犯寻求劳动改革,变被动改革为自愿接受改革。
注释:
[1] 王戌生 罪犯劳动概论 [M]. 法律出版社,2001。
[2] 王凤彬 管理学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58。
[3] 杜雨 罪犯劳动改革学 [M].法律出版社,2002. 126。
溧阳监狱六监区·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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