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败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具有法定的条件,即劳动者具备第39条规定的6种过失之一、第40条规定的3种非过失之一或用人单位具备第41条规定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诉时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具有解除限制的情形而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受到限制的,除了前面提到的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外,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履行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符合条件外,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果程序不合法,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也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的程序,我们将在下面的“预防措施”里作详细介绍。预防措施分清解除条件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把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来说有3条,即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第36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上是用人单位可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在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第42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限制的情形。当然,第37条、第38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完善规章制度在上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如第39条中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这些情形都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无进一步可发挥的余地。另一类是法定加用人单位自定的,如第39条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再如第40条中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这些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但是用人单位有发挥的余地,如“录用条件”是企业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需要看企业制度的规定,“重大损害的数额”也要看企业事先的规定,“兼职”是否允许也是看企业的态度,“不能胜任工作”也要看企业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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