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不成,A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诉称:(粤府〔1995〕 22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而原广东省劳动厅(粤劳法〔1996〕67号)第二条规定,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993〕54号文和国务院国发(1953〕16号文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安排到企业工作,服兵役的军龄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本人的组织调动手续没办成B企业应负全责,要求B企业按本人军龄、在C 企业工龄及在B企业工龄共26.5年,每年工龄计发一个月工资875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助费23188元。
B企业则辩称:A是一个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被C企业登报除名的职工,A进人本企业也没有办理正规的调动手续,我方无须为这样一名职工将其进入本企业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补偿二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并告知本会意见:被诉人在明知申诉人有工作单位且未办妥有关手续就聘用申诉人,申诉人在未办妥调动手续就到被诉人处工作,均属不当。双方对申诉人后来被原单位除名均负一定责任。最后,双方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彼此争议,达成以下协议: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14000元给申诉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案件评析: 一桩劳动争议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及双方坦诚的协商,最终以握手言和作为结局,是件好事但这桩看似简单的案件仍有以下教训值得吸取: 不规范的用工行为,除了可能面临劳动部门的依法纠正外,还会成为日后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隐患。
本案中,1995年该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以前,A作为固定工变换工作单位,是要经过调人、调出企业以及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的。 A以及B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当射有关规定同时显而易见,不按规定办理组织调动手续就上班,事实上已对双方数年后计算终止劳动合同补助年限产生了很大影响。未办好调动手续就上班,劳动者利益损失会较大。本案如调解不成需要仲裁的话,仲裁委很可能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因是:申诉人并非经组织调动到B单位工作的,不适用于粤劳法〔1996〕67号文的规定,要将原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补助年限法理不足。另外,就算没办好调动手续责任在单位,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没规定单位因此要负经济责任,对劳动者以前工龄一同计算生活补助费予以补偿。如C企业不是对A进行除名而是开除的话,可能会严重影响A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当前的社会保险关于投保年限的政策是:
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如果原来身份是固定工的,他的投保年限可分两段:一段是实际投保年限,就是他实际参保的年限;另一段是视同投保年限,劳动者按当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前,在国有和大集体单位工作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含军龄)可视同投保年限,以后可与实际投保年限合并计发有关社会保险待遇。C企业是以A在无正当理由且经批评教育无效后连续旷工巧天为由,按国务院进行除名的。本文来自标准论文网(http://www.bzlunwen.com)!
实际上A仍是c企业职工的情况下旷工达4年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C企业如按的法定程序对A进行合法开除的话,A的近20年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的视同投保年限就会全没了。因为目前的工龄政策规定,职工被开除后,他再到其他单位工作,那么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与到新单位后的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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