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4—25日,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实践基地建设研讨会在河北工业大学隆重召开,来自河北省和天津市的6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鸿雁同志主持,河北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梁计生同志代表学校祝贺致辞,河北省、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分别到会祝贺,河北省法学会联络部韩莉主任做了统一使用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说明,劳动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马立民做了2009年度工作报告。这次会议形式新颖,学术性强,富有成效。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郑尚元教授应邀做了主题学术报告,与会代表和近千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郑教授解读了的起草过程、适用范围, 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听众热烈欢迎。大会还举行了分论坛。研究会副会长、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刘莲花教授主持了“劳动法理论与实务”论坛,代表们就劳动关系理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农民工权益保护、大学生就业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冯石岗教授主持了“实践基地建设”论坛,与会代表就高校如何搞好实践教学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并就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新路径展开了深入的探讨。现就与会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关于劳动法基本理论问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李培智探讨了老龄劳动者劳动关系问题,他指出,老龄劳动者是指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将老龄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群体排斥在劳动法大门外,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应解放思想,以广阔的视角和务实的精神正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将与标准劳动关系模式不符的特殊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关系的轨道上来,从而不断推动劳动立法的进步。他认为,老龄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聘用老龄劳动者应视为双方缔结了劳动关系。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燕山大学曹艳教授就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依据骚扰类型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对于监督管理者雇员实施的交换型性骚扰雇主承担严格责任,即典型的雇主替代责任;二是对于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雇主承担过错责任。更恰切的说是过错责任中的推定过错责任,即若雇主对防止和纠正性骚扰行为已尽到谨慎注意提出合理抗辩就不再承担责任,否则雇主就要为其过错承担责任。这属于雇主的自己责任,而不是替代责任。以达到真正预防与防治或是减少职场环境中的性骚扰发生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河北工业大学田文利副教授就劳动法中的国家责任和国家伦理做了深入地探讨,她认为,在劳动法领域,是一个由国家、企业、劳动者三种主体共同组成的一个领域,国家在其中所担当的角色至为关键,国家有其不可代替的责任范围;国家应当承担确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
全面推行法治的责任,这一责任不可模糊不清、不可消极应对、不可不作为;国家责任的基础是国家伦理,国家必须成为一个道德主体,只有国家是一个道德的主体,企业和劳动者才能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这样,法律体系才具有正当性。劳资双方的纠纷才能从根第1卷 第2期 2009年12月河北工业大学学报本上得到控制。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兰建勇提出了保障我省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对策和建议。他指出:第一,应从宏观制度层面上恢复农民工的国民待遇,继续深化改革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改革现行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第二,应从中观和微观方面,尽快制定、出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应加大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第四,创新工会组织,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改进选举制度与完善人民团体制度, 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民主权利。关于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
河北工程大学张蕾讲师就当前大学生打工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发表了看法。她认为,我国目前劳动法并没有将广大兼职打工、实习期间的学生列入保障范围,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维护属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大学生在打工、实习期间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层面的劳动关系, 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她建议,应尽快对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规定作出修改,出台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使他们一样能享受到劳动法律的阳光。关于实施中的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热点,与会学者围绕实施近两年来出现的问题畅谈了自己的看法。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王海龙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建议将第 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或者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能够避免原条款存在的漏洞,更加周延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提示,此文是论文格式网为朋友们总结并提醒职称及职称考试的相关事项。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