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伴随这一发展趋势,有关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逐渐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有关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专门法律制度,而是笼统地采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做法使原本复杂的法律问题变得过于简单化。文章是在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在这一领域内的立法完善,以促进我国涉外产品责任专门法律制度的尽快建立。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地法;最有利于原告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涌入中国市场。一方面它满足了中国消费者日益进步的消费需求,而在另一方面许多产品却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中国消费者的身体、财产乃至精神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从美国的“8423”型心脏起搏器事件到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的“汽车伤害案”等等,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开始质疑外国产品的质量。更让我们忧虑和担心的是:在我国消费者遭到外国产品质量问题的伤害后,并未得到我国司法机关迅速而有效的司法救济。即使是得到了救济,消费者也没有获得令其满意的结果。至今许多案件或是悬而未决或是需要政治手段加以解决。
为何会出现如此令人尴尬的局面?追根溯源是调整涉外民商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存在立法上的漏洞与缺陷:在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方面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应对不同案件的操作规则,使我们的消费者和法律工作者在面对涉外产品案件时不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说,20世纪的侵权行为法之所以能够取得飞速的发展是在技术革命的压力下导致的,那么今天当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时,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也就变得迫在眉睫。传统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及其缺陷 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或者因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适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所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P375)。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产品责任完全是一个由国内法调整的问题。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在很多情况下,一件产品从最初的生产到最后的流通、销售都是在多个国家完成的。
加之与产品的生产、流通有关的各个国家都在力求最大限度地对本国的生产者、消费者予以保护,因而纷纷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产品行使管辖权。在这一前提下,由于所涉各国对产品的定义、责任的主体、赔偿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定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何在使各方利益均得到公正保护的基础上,选择 —82—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领域。我国对于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依据是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确定涉外产品时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原则;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基础上,以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为补充;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重叠适用,即一个行为只有同时符合触犯侵权行为地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才能构成侵权。这样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可回避的缺陷。首先,由于科技进步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所产生的涉外产品侵权具有侵权行为地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一特征,使得在涉外产品责任领域单纯地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原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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