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快递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快递公司不同意。张某于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其劳动关系时,快递公司极力否认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某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张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快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公司从没有招聘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快递员,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单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应当受理?否定观点认为,根据诉的利益的理论,单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没有诉的利益;而本案中由作为被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快递公司提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消极确认之诉,更没有诉的利益。因此,这两个诉由于不具有诉的利益而不应被受理。为此,该观点提出,若劳动者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此使该诉具有诉的利益从而受理。笔者认为,否定观点机械地理解了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因此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众所周知,一个诉要被受理,该诉就必须具有诉权。一般认为,诉权的要件有两项,一是形式要件,规定于诉讼法中,比如我国第!08条的规定。
二是实质要件,也就是诉的利益(章武生、段厚省:,2005)。由于诉的利益这一要件往往寓于应然的法理中而不见于具文,故时常为人所忽略。所谓诉的利益,通说认为,是指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即诉讼追求利益。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黝脚卜商变更的情形下,可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则在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予以支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在当事人未就劳动合同期限重新作出约定的情形下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即任何一方为消灭劳动关系之意思表示.均可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就本案而言.陈某提出的辞职理由虽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因劳动合同期限无效使得其在履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后即可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综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可裁令终止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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